对“乌托邦思想”提出的众所周知的反对意见,是否也适用于反对我们在此提出的观念呢?很多批评意见强调乌托邦思想家没有讨论达到其梦想的手段,或者他们对手段的思考达不到他们的目的。批评者们尤其指出:乌托邦思想家常常相信,他们能通过现存社会结构中的自愿行为而创造新的条件,培养他们的特殊共同体。他们的信念基于三个理由:首先,他们相信,对于那些从一种远非理想类型的制度获利的人或团体(由于他们在其中占据了有特权的地位,故而能从将被理想类型排除的现实类型的不公和缺陷中获利),如果为实现理想类型,通过自愿行为而获得他们的合作是有必要的,就能够说服他们自愿实行那些(违背他们利益的)推动产生理想类型的行为。乌托邦思想家希望通过论证和别的诉诸理智的手段,使人们信服理想类型的可欲性和正义性,相信他们的特权的不义和不公,从而改变他们的行为。其次,乌托邦思想家相信:即使现存社会结构允许某些联合的自愿行动,这些行动足以造成由那些不从这一社会的不公和缺陷中获利的人们推动的重大社会变化,那些其特权受到威胁的人们也不会积极干预,不会以暴力和强制来粉碎这一试验和改革。最后,批评家们指出乌托邦思想家太天真——他们竟然以为即使在并不要求特权者的合作,这些人也不会用暴力干预改革过程的时候,通过自愿合作在很不同的外部环境中——常常是敌对于某一试验目标的环境中——进行这种特定试验也是有可能的。然而,一些小团体怎么能战胜这一社会的整个倾向呢?一些孤立的试验不是注定要失败的吗?对这最后一点,我们在第8章中看到了一个工人自治的工厂在一个自由社会中建立的情况。总之,我们的观点认为:有一种通过人们的自愿行为,在一个自由社会中实现各种局部状况的手段。人们是否将愿意选择实行这些行为是一个另外的问题。但在一个自由社会体系中,任何浩大、广泛和革命性的运动,还是能通过这样一种自愿过程达到其目标的。当越来越多的人看到它如何活动时,就将有越来越多的人希望加入或支持它。所以,无须强迫所有人或多数人或任何人进入这一模式,它也能够发展壮大。

即使这些反对意见对我们的结构都无效,一些人还将反对依赖人们的自愿行为,坚持说人们现在非常腐化堕落,以致他们不会愿意为建立正义、德性和好的生活的试验而自觉合作。(即使是这样——他们若愿意这样,这一试验就将在一个完全自愿的环境中,或在某种现行环境中成功。)而且,如果他们过去或今后不腐败,他们就将加入合作。所以,他们继续论证说,必须迫使人们按照好的模式行动,必须禁止那些试图把他们往坏的老路上引的人说话。[20]这一观点值得展开讨论,但不可能在此进行。由于这一观点的倡导者们本身显然也会犯错误,大概很少有人会愿意给他们或允许他们拥有一种清除他们认为腐败的观点所必需的专制权力。可取的是一种这样的社会组织:它对那些远非理想人格的人们来说是最佳的,对那些优秀得多的人们来说也是最佳的,生活在这样的组织中本身就倾向于使人们变得更好和更接近理想。我们与托克维尔一样相信:人们只有通过自由才能发展和训练德性、能力和责任感,以及就自由人而言的健全判断;自由鼓励这种发展;现实生活中的人并不是如此腐败,以致有可能构成一种极端的例外而不配享有自由,因此自愿的结构是一个恰当的基础。

不管对乌托邦传统作家的手段观的批评是多么正确,我们并没有做出任何这样的假定:能够使人们自愿放弃某些特权,这些特权是建立在不合法地直接干涉或通过政府去干涉别人生活的基础上的;我们也没有假定:面对那些拒绝再让自己的权利被侵犯的人们的可允许的自愿行为,那些自身不合法的特权受到威胁的人们会平心静气地作壁上观。确实,我在此并没有讨论在这种情况中可以合法做的事情,和什么策略最好的问题。读者只有在接受了这一自由主义的结构之后,才会对这种讨论感兴趣。

许多批评是针对乌托邦传统作家的特殊目的和他们所描述的特殊社会的。而有两个批评意见看来是适用于所有乌托邦思想家的。

首先,乌托邦思想家想根据一个详细的计划来设计整个社会,这一计划是预先概括的,以前从未接触过的。他们把一个完善的社会作为他们的目标,因此,他们描述的是一个静止和严格的社会,没有任何改革的机会或发展的希望,这一社会的居民亦无任何机会自己选择新的社会类型。(因为如果变化是一个向好的方向的变化,那么由于先前的社会状态可以被超越,这一社会状态就不是完善的;而如果变化是一个向坏的方向的变化,允许退步的先前社会状态就也不是完善的。至于中性的变化,它有何必要呢?)

其次,乌托邦思想家认定他们所描述的特定社会在运转中不会有什么问题产生,社会机制和制度将如他们所预言的那样活动,人们不会按照某些动机或利益行动。他们轻易地回避了某些明显的问题,这些问题是任何有社会经验的人都清楚的,或者,他们对怎样避免和解决这些问题有一最乐观的估计。(乌托邦传统的定向是最大美好值的。)

但我们并没有仔细阐述在这一社会内每一特殊共同体的特征,我们并设想这些共同体的性质和构成会定期发生变化。任何乌托邦作家实际上都没有确定他们的共同体的全部细节。由于我们的结构的细节将必须确定,我们的程序是否和那些乌托邦作家不同呢?他们希望预先确定所有重要的社会细节而撇开那些琐屑的细节,这些细枝末节或者是他们不关心的,或者是不涉及任何有意义的原则问题的。然而,在我们看来,各种共同体的性质是很重要的。这些问题如此重要,以致它们不应由任何别人代为解决。然而,我们想特别详细地描述这一结构的性质,描述那些要固定下来不再改变的性质吗?我们假定这一结构将毫无问题的运转吗?我希望描述结构的以下这一性质——它容有各种各样的试验自由。但我们并不预先确定这一结构的所有细节。(做这件事将比预先设计一个完善社会的细节要容易。)

我也不认为有关这一结构的所有问题都已解决。让我们在此提出一些。在某种集中权威(或保护性社团)扮演的角色方面将存在问题:怎样选择这一权威呢?怎样保障它所做的事情呢?它要做些什么事情呢?在我看来,它的主要作用将是强制实行这一结构的运转——例如,防止某些共同体侵犯和抢掠别的共同体的成员或资产。再者,它将以某种合理方式裁判那些不能和平解决的共同体间的冲突。我不希望在此探讨这样一种集中权威的最好形式是什么,在此,不一劳永逸地把形式固定下来,而是留下改善的余地看来是可取的。我在此也不谈如何控制一种集中权威这个困难和重要的问题,这样控制必须足够有力,以使集中权威履行它的恰当功能而不越权,但我对有关联邦、联合、权力的分散和制衡等方面的经典文献,并没有特别的补充。[21]

正如我们所说的,乌托邦思想的一个固有特征是以下这种感觉:觉得存在着某些原则——这些原则非常明晰,能为所有有善良意愿的人接受;这些原则非常准确,能在特殊情况中给出毫不含糊的指导;这些原则非常清楚,能使所有人都认识它的指令;这些原则非常全面,能包括所有实际发生的问题。由于我并不认为存在着这种原则,我也就不认为对政治的研究将会变得无用。一个人期望一种运转良好、简单明了的乌托邦体系,却不清楚政治机器的细节,不清楚具体如何控制它,这是不太适合的。

除了裁决共同体之间的冲突,一个集中权威或机构还有别的工作要做,例如强行一个人离开一个共同体的权利,但如果能合理地认为,一个人对他希望离开的共同体的其他成员,欠下了某些东西,例如,他一直在用他们的钱受教育,这种教育是以他将在这一团体运用他获得的技艺或知识的明确协议为条件的。或者,他负有某些若转换团体就将放弃的家庭义务,或者没有这些关系,他希望的只是离开。他可以拿出一些什么呢?或者,他希望在他冒犯了别人而共同体将惩罚他时离开。显然,处理这些问题的原则将是复杂的,而涉及孩子时问题就更要复杂,在某种意义上,是必须保证孩子们得到这个社会的其他选择对象的消息的,但是,某个团体却可能把不告诉他们的孩子在百里外有一个性开放的共同体看成是重要的。我提出这些问题,是为了指出对一种结构的细节需要做出的一些思考,也是为了使人们清楚,我并不认为这种结构的性质现在就能最终地确定。[22]

即使这种结构的细节没有确定,对它不存在某些严格的限制,就没有某些不可改变的特征吗?它有可能演变为一种允许强行排除某些生活方式的非自愿结构吗?如果一种结构能设计得不可能转变为这样一个非自愿结构,我们愿意设计它吗?如果我们设立了这样一种永远是自愿的一般结构,我们不是在某种程度上排除了某种可能的选择吗?我们不是在预先说人们不可能选择以某种方式生活吗?我们不是确立了一个人们能够活动的严格范围,从而犯了静止型乌托邦思想家常犯的错误吗?涉及一个人的可与此对照的问题是:一个自由体系是否将允许这个人把自己卖为奴隶?我相信它将允许(别的一些人不同意我的观点)。一个自由体系也将总是允许他不去进行这种交易,但是,对于有些个人可以自己选择的事情,却无人可以代为别人选择。只要人们认识到:结构的这种严格不变的特征是处在多么一般的水平上,它允许的特殊生活和共同体是多么的歧义,答案就是:“是的,这一结构应当固定在自愿原则的基础上。”但是我们要记住,任何个人都可以缔约建立对自己的任何特殊约束,所以就可以用这一自愿结构缔约使自己摆脱它(如果所有的个人都这样做,这一自愿的结构就只有等到下一代的人们成年后才能运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