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什么故事比法律观念在西方社会的产生更引人入胜了。它深深地扎根在希腊和犹太文化的对立之中,它的根本原则是尊重个人。无人声称欧洲法律是惟一面向个人权利的法律,但它漫长的、哲学的发展和它的抽象性质是独一无二的。由于这一内在原则,西方法律尽管经常受到独裁的挑战,但它总能取得胜利,一切种类的专制都只能是它进步过程中的某个过渡阶段。

作为一种行为哲学的法律在希腊思想中可以说是从阿那克萨戈拉开始的,他在希腊人中最早提出要注意统治或控制的性质,以及心灵的自足。这个观念成为苏格拉底体系的核心,给道德判断的自足性增添了附注。后来在希腊出现的那些具有实践特征的大学派全都把苏格拉底当作灵感的来源,把哲学视为一种生活方式。在怀疑主义那里,这个“方式”是悬置判断,在犬儒主义和早期伊壁鸠鲁主义那里是限制欲望,在斯多葛主义那里是自制。总之,它们都把人视为自身命运的决定者,是抽象原则的主体。

然而,其他任何一个学派的影响都无法与斯多葛学派相比。斯多葛主义由于特别强调道德责任而对西方法理起了决定性的影响。这种状况产生于对苏格拉底原则的认同,即道德自我意识的普遍有效性使每个人有可能在没有外来指示或权威命令的情况下知道什么是错的。在此之上,斯多葛学派添加并强调了自我对其所处的一切环境具有至上性的思想,所以个人对自己不能正确行事永无推诿的真正理由。每个人都知道什么是对的,也知道怎么做,这是一种命定。这些强调成了西方法律程序中的主导性公理,成为“知道法律不能成为任何人的借口”这一类定理的基础。

要提到犹太教对这一总的结果有什么贡献几乎是多余的,因为,尽管希腊主义和犹太教被假设为处在激烈冲突之中,但这种冲突的种族成分多于理性成分。人们很清楚这个问题难度极大,长期的争论似乎倾向于认为二者不可调和。然而,至少还存在两个事实,是无法否认的。

第一,如果我们以那些伟大的先知,而不以那些祭司和仪式的领袖,为犹太教的代表,那么这种不可调和性也就消失了。因为我们马上可以看到,苏格拉底关于道德责任和个人义务的看法与自以西结以降的希伯来先知的看法完全吻合。

第二,我们最好记得,斯多葛主义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被视为犹太自由主义精神的代表和希腊自由主义精神的代表,因为有某种原因相信斯多葛主义的创始人,基提昂的芝诺,可能是犹太人[5],或者至少是一个腓尼基的闪米特人,特别有利于接受犹太人的影响。无论有无创立教派,他与斯多葛主义的道德方向关系很大,其中并无任何与犹太教的最高原则不能调和的地方。

如果有人提出反对意见,说先知主义(Prophetism)并非整个犹太教,斯多葛主义也不是整个希腊主义,那么我们倒可以适当地提醒一下反对者,族祖主义(Hierarchism)不是整个犹太教,奥林波斯教(Olympianism)也不是整个希腊文化。事实上,如果我们从这样一个角度考虑问题,那么哪些存留下来的原则对各自文化作出了最大的贡献这种平衡是由我们自己来决定的。在这个例子中只能有一个回答。因为,对犹太教来说,它的最高成就的标志是先知,而对希腊文化来说,它的最高成就的标志是苏格拉底主义(Socraticism)。双方各自存在着的那些完全超民族、超种族的成分使它们能够联系起来为西方文明带来益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