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倾向于认为,一个头脑简单的人的自由意志概念是有矛盾的:它孕育于一种可疑的神学与形而上学意见的土壤中。无论如何,决定论能使我们经过努力给予这位头脑简单的人想从他的自由意志概念那儿得到的东西,决定论能使我们判断道德与法律之间的许多差异,当二者承担(或不承担)行为的全部(或部分)责任时。换言之,决定论者的确可能更容易分辨普通人或法律都想要分辨的许多细微差异。
此处的差异与两个问题有关。一个是,我们的行为是否来自我们的选择和性格,或我们是否受到某种方式的强迫和压制。另一个是,我们是否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无论是表扬还是谴责。待会儿我要讨论,这两个问题在日常的思考中碰撞交织在一起,从而使我称之为形上自由的问题与道德或法律的责任问题混合起来。
囚禁在监狱中的人被迫如此:他不能打开紧锁的门或推翻石墙。他最想在青草之上、绿树之下徜徉。不幸的是,他没有。他不能,因为无论他决定做什么,他不能离开牢房。与一个人在乡间散步的例子比较一下。在后者中,他或她如此自由地做着这件事,因为他或她想这么做,而且也这么做了,否则就不是自由地做,这么说也就是他或她这么做与自己环境的背景假设是相吻合的,与自然律是一致的。(如果他或她不想去散步,就不会这么做。)在乡间散步的人的确是被自己的意欲和信念推动去这么做的,但他不是被强迫的。
如果我们总是做自己最想做的事,那么,尽管宇宙是决定论的,我们仍然可以自由行动,而不是被强迫。我们的行为源自我们的意欲。
一位女性可以自由地决定去做外科手术。她做了在当时的情形下自己最想做的。因为尽管她不喜欢手术,却也更不喜欢不做手术的后果。她最想做的就是做那个由她身体条件所决定的一系列不同行为中她最想做的行为。
现在设想下述情形,一个人带着某慈善团体的钱,但他遇到了抢劫者。抢劫者威胁这个人如果不交出钱,就打死他。这个人自然交出了钱。同样可能的是,他不想交出钱,但事实是他的确交了,因为这是他惟一可以救命的方法。既然他的行为符合他的性格,既然他作了自己面临的种种可能行为中最想做的行为,难道我们不该说他在自由地行动吗?从形而上学的角度,我认为就自由意志与决定论相容而言,应该说他是在自由地行动。换言之,如果一个人做自己想做的,否则就不做,那么他或她就是自由的。如果那个人宁愿被杀也不交出钱,那他就会不交出钱。
然而,人们可能会说,那个人是受到抢劫者胁迫的,因此他不自由。如果一个人被囚禁在监狱里,狱门大开,有荷枪实弹的警卫守卫,如果他想出去,他就可以那样做,然后被射杀!毕竟,说这个没什么意义。因此,通常的观念就可以很容易看出来,这个人是如何受到歹徒威胁而不自由。这里有个矛盾。假设受到别人威胁的这个人不是带着钱,而是一个秘密军人,再假设扬言要杀死这个秘密军人的人是秘密军人的死敌,他想威胁这个军人说出其同伴们的名字,从而消灭他们。我们可能仍然在想着第一个例子中那个人所受的胁迫,但是在这个例子中,我们可能很轻易地认为这个军人可以自由选择。我们的确会认为军人应该选择死而不是泄露秘密。这里有个困难的选择,这是第一个例子中不存在的。我们不会指责那个人把钱给了歹徒,尽管那不是他的钱,然而我们却会指责(甚至惩罚)泄露了同伴名字的军人(尽管人们可能会同情军人的处境,也会询问自己能否在同样的情形中勇敢地做出正确抉择)。不过,从形上的自由角度看,这两个例子极为相似:不管是交出钱,还是泄露同伴的名字,两个人都在做当时的情形下自己最想做的;如果他们想要做别的,就会去做别的。
因此,很容易看出关于自由(我把它解释为在特定情境中做最想做的能力)的形而上学考虑如何同表扬与谴责、责任与奖励的问题搅在了一起。我们会认为泄露同伴名字的人是有责任的,因为泄密将导致比他自己被杀更坏的后果。在谴责或惩罚这个泄密的军人时,有一种功利的意图:这将促使其他军人保持坚定。而谴责一个人把慈善团体的钱给了歹徒以保全性命,就没有这种意图。即使丢掉性命的结果不是歹徒抢到了钱,也依然如此。除非这些钱价值连城,那人们倒是有可能说丢钱强似丢命。
人们没有必要去期待使人们负责任的那种坏结果。一个人也许忽略了,也许粗心,也许仅仅是不走运。设想闹市中的某个人,忽然看见不远处的一位朋友,他朝朋友跑过去,想在他消失之前抓住他,与他共饮一杯。就在这么做的时候,这个人跌倒了,并伤到了一个小孩。我们认为他负有责任,不是因为他有意弄伤小孩,而是因为他在做极可能会导致那种后果的事。如果这个人知道这个后果的可能性,我们说是他粗心,如果他没考虑到这些,但他应该考虑,我们便说他忽略了这种可能。在这两种情形中,我们认为他都有责任,而且这么做显然有一种社会的功利考虑在里头。要人们为忽略了的或粗心的行为负责会减少忽略的或粗心的行为:它促使人们更多地考虑可能发生的意外后果,如果他们知道这些后果的话,而且它还会促使人们未雨绸缪。
弗兰克·杰克逊根据他称之为“被期待的道德功用”的理论来阐释关于责任或应受指责的归因。对一个深信不疑的功利主义者来说,被期待的道德功用正是被期待的功用。设想所有可能的事件状态,每一种状态都向未来无限延展。把每一种状态的功用品格(或者,功利主义者选择这种状态的努力)和状态的主观可能性相加,我们就得到了被期待的功用。然而,不是所有的哲学家都是功利主义者,常识中的道德也不是功利主义的道德。常识道德也依赖于选择那些与道德准则相协调的事件状态。所以,杰克逊把被期待功用的观念一般化为被期待的道德功用的观念。然后,他宣称,当一个人没有使被期待的道德功用最大化时,我们认为这个人是应受指责的。如果疾跑过街的人是要去抓一个恐怖主义分子,那么,其行为被期待的道德功用就会增升,尽管结果他没有抓住恐怖主义分子,却伤到了小孩。事情结果变糟了,但讨论还是可能的,而且我们会鼓励其他人在相似的情况中做同样的事。(尽管我假定这个人没有抓住恐怖主义分子,但他实际上抓住的可能性确是相当高的。)如杰克逊所指出的那样,在忽略的例子中,没有行为——一个人为此受到谴责——便是没有考虑被期待的道德功用。当然,考虑被期待的道德功用——这一行为本身也期待着道德功用。
让我们回到把捐来的钱交给歹徒的那个人的例子上。我们认为,这个人丢了钱却不必负什么责任,因为交钱被期待的道德功用少于被杀的道德功用。这个人作了个自由选择,我们为之鼓掌。无需否认那个人是自由的,我们就能清楚地解释他无需负责。如果我们当真认为那个人不自由,倒可能使自己陷入困境。我曾说过,这个人是自由的,因为他在做他最想做的事(避免被杀)。但我们得承认,他更想既保住钱又保住命,但这不可能。如果我们说,这个人交钱以保命是在做他不想做的事,为什么我们不能这么去说一个交钱给贫困家庭的人呢?如果前者是不自由的,为什么后者就是自由的呢?为什么通常都认为受歹徒威胁的人是被迫的、不自由的,而一个充满爱心的人却是自由的?人们也许会说,仁慈的人受到贫困家庭存在的压力,因此有仁爱之举,正如看见歹徒的枪,会有害怕之举。通常我们不细想这些。部分原因在于好人不是被有意施压的。(但是,监狱也不是有意限制。也许锁门的监狱长官是有意的,但请想想矿工因塌方被困的情形。)当然,应该表扬而不是批评仁慈的举动。然而,在仁慈和恐惧之间有一种有趣的对称。随之而来的差异可能是仁慈不是一种一般的好人感到有必要去抗争的感情。如果仁慈之举的人想要与仁慈之情斗争,那么他或她就不是一个好人,就不可能去帮助穷人。而恐惧是我们日常经历太多的东西,即使它帮了受歹徒威胁的那个人的忙。
如果一个人没有正确的品性,那么他或她的被期待功用就不会是被期待的道德功用。如果一个人受他或她所有品性的左右,把自己的功用最大化,他或她就不可能把被期待的道德功用最大化。因此,根据杰克逊的理论,他或她将受到指责。但是,如果一个人因为身体的原因,如大脑受伤,不能选择道德行为怎么办?在这种情况下,常识的道德倾向于宽谅此人,而杰克逊的理论(如他自己所意识到的)却并不适用。人们并不绝对清楚为什么或是否应该如此。没有盗窃倾向却因脑疾免受社会制裁的盗贼绝不少于那些盗窃倾向可部分归因于父母基因遗传的盗贼。如果一个人因被催眠后受暗示而成了盗贼,倒可以说是同样的情形,不过这儿的问题也许是被催眠者更容易比病人免除制裁。
还有一种倾向认为,患有精神疾病的人不负有责任,或至少我们应试着减少他们的责任。例如,人们可能会认为,有盗窃癖的人、旷野恐惧症者和性癫狂者都是不自由的,因为他们或不能克制自己不去偷东西,或不能享受乡间散步,或不能避免骚扰女性。最初这种想法可能是这样的:一个非决定论的意志或灵魂存在受到了一个有缺陷的动物本性的阻挠,但最终(正如它可能是的)决定论者以自己的方式经过努力证实了律法和常识之间存在的细微差异。决定论者认为,惩罚一个有盗窃癖的人没有任何实际功用,因为惩罚的威胁不能阻止这个盗窃狂停止盗窃行为,这个盗窃狂的例子也不能对其他盗窃狂有震慑作用。事实上,威胁或入情入理的议论对一个无能力的人来说不起任何作用,就像我们刚刚所说的,这本身就是应减少无能力的人所负责任的证据。然而,我不是想说,如此区分普通人或法律是完全合理的。对精神病患者的宽大处理是否产生了延缓减少此类行为的效果,这一点尚不十分明显:它依赖于神志正常的人是否能骗得精神病医师相信,他神志异常,因此应被宽大处理。而且,即使一个性癫狂者被仁慈对待,仍然有正当理由把他监禁起来,以防止他外出伤人。
我曾特别提及,责任归结的合理性(或功用)这一问题如何在一般人的想法中同我称之为形上自由的问题混在了一起。现在我想举一个异想天开的例子,现实生活中不存在,但它能够说明普通人所有的自由意志概念的本性。
在这篇未来的传奇中,有一个疯狂的科学家,他能够重新安排大脑的结构。通过改变蛋白质的联系和记忆沟回,科学家把一个成功而幸福的诗人变成了一个同样成功而幸福的工程师。这个变成工程师的人决定设计一座桥梁。这个人这么做难道不自由吗?根据自由意志的决定论理论,这个人是自由的,因为他的行为源自他的意欲和性格。假设这个人在设计时一时疏忽,后来导致桥梁坍塌,造成人员伤亡。舆论对这个人应负多少责任,意见纷纷。如果是他不负责任,那么原因何在?但是,如我所说,舆论把形而上学的自由问题与责任归结问题搅在了一起。让我们分开考虑,先说形而上学的自由问题。决定论者一定要说,这个工程师的行为是自由的,因为,如果他不想这么做的话,他就不会去做。这种说法使我认识到,与它对责任归因问题的看法迥异,决定论关于自由意志的理论除了接近于常识在这方面的说法外,别无新见。换言之,它能给出与常识在许多实际应用中给出的相同答案,但它又永不与常识重叠,因为常识关于自由意志的说法不是一贯统一的。
上述情况表明,即便是形上自由的理论,决定论也没有提供完全符合常识要求的解释,更甭提证明责任归结了。现在让我们来考虑一下自由意志需要非决定论的理论的情形,这使我们回到前面提出的两难问题的第二点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