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规范伦理学的最典型语境来说,伦理术语具有既是描述的又是情感的功能。对描述功能需要进行仔细的考察。如果我们打算妥当地讨论这个问题,同时又考虑到语言的灵活性,那么就不能希望用一个简单的定义来结束我们的考察。必要时,我们必须研究那些伦理术语能够在其中使用的许多实例。按照里查兹的说法,“一种并且只有一种真实意义的迷信”[6],在任何研究领域中都会造成严重的后果,它也严重阻碍了伦理学的进步。
前面几章[7]已经简要地指出了语言的灵活性,这种性质与目前的研究密切相关,有必要加以更详尽的考察。我们尤其必须弄明白,在第三章中关于语言规则的结论怎样与伦理学术语发生具体联系的问题。
毫无疑问,即使情感意义是“善”[3]这个术语占主导地位的意义,它仍然可以用某种方式帮助我们获得知识。如果史密斯太太告诉她的女儿:琼斯是一个“好裁缝”,那么根据对史密斯太太过去的认识,我们能够合理地断定琼斯一定具有丰富的缝纫经验。但如果一个缺乏文化素养的人说某出戏剧“好”,我们则有理由相信:我们那些文化素养较高的朋友们不会喜欢这个戏剧。如果人们称赞约翰逊是一个“好侃友”,我们就可以得出结论:他很少使人们讨厌。这也同样适用于具有特殊“道德”气息的语境。一个受人尊敬的朋友告诉我们:布朗是一个“好”心人,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说:布朗尽量为别人着想和帮助他人。一个教士告诉我们:玛丽是“一个多么好的姑娘”,凭这一点我们就能确信,玛丽是一个贞洁、善良和虔诚的人。
那么,“X是善的”,这句话实际上意指(部分和偶然地)它引导我们得出的结论,还是不过仅仅在提示着[8]这种结论呢?也许它只是提示这种结论,因为推论在很大程度上依赖着我们关于说话者心理习惯的知识。我们对琼斯的信念依赖于我们对史密斯太太过去的了解;我们对玛丽的信念依赖于我们对于该教士为人情况的了解。但这并不是答案。问题不在于我们是否应用自己关于说者心理的知识,而在于我们如何应用这种知识。假定每一个说者都在多少不同的意义上使用“善(好)”这个术语,那么我们还能确定它是在什么意义上被使用的吗?而且在这样做了以后。仅根据对所说的“善(好)”含义的分析,我们就一定能得出相应的结论(不管是关于财富还是纯洁)吗?或者,如果我们假定“善(好)”的描述意义只是指说者的赞许,并运用我们关于他心理特征的知识,就能确定他常常会赞许哪一类事情吗?简言之,我们利用自己关于说者的特殊知识,是在决定说者语词的意义之前,还是在此之后?
答案似乎将取决于“善(好)”被用于各种情境时实际上所具有的确切含义。这是一个有助于解决问题的开端,但也会带来误解。实际上,“善”并没有确切的定义,它的使用总是含糊不清的。上述问题预先假定了“善”意指的东西与“善”提示的东西不同,但这种不同,就其精确性而言,是日常语言所无法达到的。这是该术语描述倾向之间的差别,其中一个受到语言规则的保护,另一个却没有受到这种保护。关于科学或数学的严谨的讨论,是利用相互关联的各组定义或形式公理进行的,在这种讨论中要进行上述区分,当然很容易。但在日常生活不那么严谨的谈话中,很多规则并没有制定出来,也没有为人们的语言习惯完全证实。即使有一些偶尔制定出来的规则,也并非总是为人们所遵守。当然,有些规则总能得到遵循。例如,不管“善”还有哪些含义,但它既不是“坏”,也不是“中性”的。但许多其他的规则还仅仅是一种可能性。如果一条规则引起了人们的特别注意,他们就可能为了特定的目的而接受它——虽然通常只是暂时的。除非大量规则得到了永久性的确立,我们区分描述意义和提示意义的任务就不可能很好地完成。当规则处于被普遍接受的过程时,有一个很长时期,我们既可以接受它,也可以反对它,两种做法都不违反语言习惯。我们的决定可以解决由自己的用法所产生的问题,也可以确定哪些以后可以称之为术语的描述意义,哪些则应叫做它的提示意义,但我们的最终产品与原材料绝不是一回事。
因此,如果我们喜欢,我们可以坚持说:上述例子的结论只不过是“X是善的”这句话提示的东西。我们也可以说,这些结论是它在分析上所指谓的东西。这两个答案中的任何一个都可以用来制定使用“好”的规则。必须记住,它们是我们的规则,而不是那种“暗中应用”于事例,经回想而发现的规则。虽然可以“发现”较普遍的规则,但许多具体的规则只有靠语言习惯来“提供”。这就是模糊术语的典型情境。当人们定义或分析这些术语时,很少将其看成既定的事实(就像为了某个创始人的利益来分析科学术语那样)。相反,意义存在于分析者用该术语造就的东西的形成过程之中。分析者不管多么渴望遵守习惯用法,仍有机会去决定怎样使用该术语或赋予其什么样的含义。正像维特根斯坦曾经说过的那样,要消除模糊性,就像要描画影子的模糊边缘一样。轮廓分明的线,只能出现在我们描画之后,而不是出现在描画之前。
因此,我们必须敏锐地注意到这一事实,即伦理术语并没有预定遵守任何一组规则,分析也不能“出现”其“真实的”含义。但仍然不能对模糊性采取随意的处理态度。即使分析不能揭示“这个”含义,它通过例子得到的定义也必定受到广泛目的的支配,伦理术语通常都是用于实现这样的目的的。不然的话,它就会使术语更加模糊,更加模棱两可,而不会使术语得到更好的理解。
这些话涉及的尽管主要是伦理术语的描述方面,但也间接地说明了它们的情感方面。我们已注意到,“善”可以被赋予一个相当复杂的描述意义。该术语的情感意义大都依赖于前者[9],因为要博得听者的赞同,首先必须使他对所赞赏对象的性质具有一定的信念。除非说者和听者都明确同意某个定义,否则,就不会出现上述情况。而双方在定义上达成一致,这件事正像我们下面将看到的那样,本身就会引起一个本质上是规范的问题。但是,说明并非“善”的所有情感效果都具有劝告意义,这一点,是有意义的。它的很多内容都能证明信念和态度相互关联,而这种关联正是伦理学的核心问题。
当“善”被赋予一种相对简单的描述含义时,情形并没有多大区别。语言学上可能的较复杂的含义,也不必用这一过程加以完全消除,它们仍然存在于认知性提示的形式中。很多情感意义都是半依赖的[10],要引起听者的赞同,不是靠明确地指出他所称赞的性质,而只是以一种模糊的方式使其想起这些性质。当这种情况出现时,必须十二分小心,以防止受错误理解的影响。“X是善的”这一判断,可以使一个听者想到X具有某些性质,使另一个听者想到X具有另一种性质,而说者心中所想到的,却可能是第三种性质。因此,该判断可以导致的态度一致,尽管受到了信念的影响,但其基础却不是信念一致,而是信念的隐蔽差异:每个人最后都相信X是具有某些他个人所赞赏的性质。如果某些这样的信念是虚假的(这很容易被忽视),那么其原因既在于表达信念的语言过分模糊,也在于独立的情感意义(这种意义仍然是“善”的全部意义中的一部分,即使其大部分的意义是依赖或半依赖的),导致人们暂时不再注意认真研究的结果。对那些希望利用错误的人来说,这里有一个现成的语言武器可供使用。对那些希望缩小和消除错误的人来说,则必须遵守语言规则。把“X是善的”这一判断与其全部论证理由联系起来,就是这种谨慎的表现。这些理由清楚地指出了人们归之于X的实际性质,而不仅仅是提示了那些性质,因此促进了关于那些性质是否存在的探讨。
按照同样的思路还可以指出更多的东西。伦理术语的用法有时具有实体化的倾向,就像一个东西被裹在善性中一样。如果这种实体确实存在,并增加了“善”的情感意义,那么,它就会引起(对于某些人的用法而言)一种依赖于混乱意义的情感意义[11],或依赖于形象化意义的情感意义。这些论题对于完整的研究虽然必要,但由于它仍过于接近心理学和认识论一类的较大的问题,而且自身又非常复杂,因此这里不能试图对它们进行恰当的研究,而且即使是我们能够作的浮光掠影式讨论,也必须留待后面的一章来进行[12],现在强调一下“善”的情感意义不是完全独立而只是部分独立,也就足够了。它可以依赖于其他任何一种意义,并且由于语言的灵活性,它总是部分地依赖于或半依赖于描述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