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我们必须转而研究方法问题。当人们在评价问题上发生争论时,用什么样的推理方式才有希望达到一致呢?答案目前还只能以概略的形式提出来。因为要完全地解决这一问题,必须预先假定工作模型无需任何修正就能为人们所接受。这一条件显然并不成立,那么我们就只能作出粗略的近似的回答。

“这是善的”,这个工作模型是由(a)“我赞成这个”和(b)“你也赞成吧”两者结合而成的。一个证据如果能分别证明(a)和(b),那么也一定能够证明(a)和(b)的合体。所以我们就先来看看怎样才能分别证明这些句子。

句子(a)没有什么问题,它是一个对说话者精神状态的断言。因此,就像一切心理学陈述一样,可以得到经验的(反省的或行为的)证实或证伪。

句子(b)却产生了一个问题:它是一个祈使句,根本无法被证明。怎么才能证明一个命令呢?如果我们要求一个人把门关上,而他却回答说:“证明它!”我们难道不会——说得婉转些——变得有些不耐烦吗?

这样看起来,道德判断似乎只能得到不完全的证明。就“这是善的”所包含的意义(a)来说,是可以证明的;而就它所包含的意义(b)来说,要求证明又是荒谬的。我们似乎只能得出一个令人苦恼的贫乏结论:如果一个人说“X是善的”,并且能证明他真的赞成X,那么人们无论对该陈述提出什么样的疑问,他都能给予恰当的证明。

现在看起来,事情好像的确如此。然而我们之所以会得出这样的结论,却是因为我们默认了这样一个假定的前提:伦理学中的证明必须与科学中的证明绝对相同。而根本没有想到,道德判断可以有一种与科学证明完全不同的证明方式。或者不如说,由于“证明”是一个容易造成误解的术语,我们可以这样表达我们的意思:伦理学中是否存在某种“替代证明”的东西,例如某种支持或者用理由来辩论,它们虽然与科学中的证明不同,但同样有助于消除人们的疑惑,而通常正是这种犹豫不定才使人们要求证明的。

如果存在着某种与证明相似的东西,那么毫无疑问,我们必须在现在的方法论研究中对它加以考虑,否则这种研究就可能会受到严重的误解。它会使人猜想:缺乏严格意义的证明方式会使伦理学丧失“理性基础”或道德绝对必需的“公认的有效性和合法性”。事实上,所需要的这一切都可以由上述的类似证明来提供。

为了具体说明这一点,我们要回到祈使句问题上去,因为祈使句提出了一个方法论上的困惑问题。祈使句尽管无法被“证明”,但是否存在某种至少可以“支持”它们的理由或论据呢?

这个问题并不困难。因为对于任何祈使句,我们都可以问道:“为什么?”这个“为什么”就是在要求一个理由。例如:如果我们要求某人把门关上,他问道:“为什么?”就可以得到这样的回答:“因为风太大”或者“嘈杂声音使人心烦意乱”,等等。又例如,如果某人被告知要努力工作,也许他会问道“为什么?”别人就会这样回答他:“你如果不努力工作,就会成为一个不幸的外行。”如果我们不是把“证明”的含义作无原则的扩展,就不能将这些理由称为“证明”。而且它们与祈使句也没有任何论证性或归纳性的联系。但显然,它们确实在支持着祈使句,它们“支持”或“确定”祈使句,“把祈使句建立在与事实具体联系的基础上”。由于它们仍能够消除阻碍人们接受该祈使句的怀疑和犹豫,所以是类似于证明的东西。

只有当祈使句被用于改变听者的态度或行为时,理由才能有效地支持祈使句。听者问“为什么”是因为他不知道是否应服从这一要求,他不愿意“别人怎么要求他”他就怎么做。支持性理由描述了祈使句寻求改变的情境或祈使句力图产生的新情境。如果这些事实揭示出新境遇将能满足听者更多的欲望,那么听者就不会再对是否服从祈使要求犹豫不决了。更一般地说,理由是通过改变下述信念来支持祈使句的,这种信念可以改变不愿服从的态度。

这些议论需要仔细推敲吗?稍微考虑一下就会发现它们不需要,因为它们与第一章中关于一致的议论是相符的。在那里我们看到,态度的变化常常随着信念的变化而变化,信念上的一致常常可以导致态度上的一致。现在我们只需把这个一般原理应用到特殊事例之中就行了。用不同的术语表述上面这段话,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二者之间的联系。

祈使句被用于促成说者欲望的满足。“为什么”这个问题,表现了听者对于是否服从犹豫不决,标志着某种事实的或刚形成的相反欲望。因此双方存在着态度分歧。而支持祈使句的理由,确定这种分歧可能根源于某种信念分歧。既然信念与态度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因果关系,因此如果信念分歧解决了,态度分歧也可能会随之消失,祈使句要求也就能够被对方所接受和遵从了。

因此,可以把我们所一直寻求的“替代证明”或者“支持性理由”的东西,看成一个具有新名称的老相识:它们是在涉及态度分歧的情况中常常发挥重要(即使是间接)作用的信念的表现形式。这样的支持理由并不是祈使句所特有的。凡是存在着态度分歧的地方——不论这种分歧是由褒贬词、反诘、隐喻,还是由音调变化等形式表现出来——都可以使用它们。

第21页定义(3)简要分析过的句子“这是善的”,作为一个判断在这里特别值得我们注意。该判断与其支持理由之间的关系是一目了然的。尽管“你也赞成吧”这个定义的祈使成分还不足以显示道德的微妙之处,但它可用于态度分歧却是毫无疑问的。一方面,它是一个地道的祈使句这一事实说明了这一点;另一方面,它直接提到听者的赞成也说明了这一点。既然理由能够支持任何导致态度一致或分歧的陈述,那么当然也可以支持这个陈述。

支持性理由在伦理学中特别重要,其重要性远远地超过了第26页所提到的那种狭义证明。当一个人说“X是善的”时,人们一般并不要求他证明自己现在的确赞成X。相反倒是要求他能提出使他的对手接受他的态度的理由,并且表明人们不会被他引到连他自己也一无所知的情境中去。作为道德争论的典型形式,这个更重要的步骤总是要求支持性理由的。我们将在第九章、第十章,用具有更丰富描述内容的分析取代这里所使用的工作模型,并因此会发现,虽然这些结论必须被修正,但其基本特征却仍然不变。

下面所举的例子及穿插于其间的评论,将有助于更具体地显示支持性理由是怎样出现于典型道德争论之中的。

A:琼斯本质上是个好人。

这个判断包含有两个内容,(1)断定A赞许琼斯,(2)发挥祈使作用使听者B形成相似态度。

B:你为什么这样说?

B对于是否赞许琼斯表现出犹豫不决的态度或不愿意。二者之间显然出现了态度分歧。

A:他粗暴的作风只是一种假象,其实他的心地最善良。

现在A提出了一个理由,这个理由描述了琼斯所具有的某种特征,这个特征也许B并不知道,而且可能引起B的好感。

B:如果真是这样,那是很有趣的。但他是否曾在行动上表现出这种善良的心地呢?

B承认A提出的理由是相关理由,但却怀疑它的真实性。这时候,信念分歧开始在争论中发挥重要作用。这种信念分歧与前面提到的态度分歧密切相关,因为如果A和B能够在关于琼斯心地善良这一点上形成一致信念,那么对于是否赞许琼斯,他们也就可能形成一致的态度。

A:表现过。他的老仆人告诉我,琼斯从来没有对她说过一句粗暴的话,最近又给了她一笔优厚的养老金。这样的例子很多。实际上我就亲眼看见……

A在这里提出了一个经验证据——不是直接证明他的初始判断,而是证明他对初始判断提出的支持性理由。

B:好吧,我承认我不太了解他,也许他是个好人。

B这时接受了A初始判断的祈使或准祈使要求,表示了他对琼斯的赞许。A提出并给予很好证明的理由改变了B不愿赞许琼斯的态度。信念一致导致了态度一致。

这个例子以简缩的形式表明了(在工作模型基本不变的情况下)某些重要理由是如何支持道德判断,以及理由怎样才能成为相关的。它还表明了这些理由如何非常自然地解决了某些证明问题。它们使听者自愿地接受了对方的判断,丝毫没有感到这种判断是“武断的”,“专横的”,或者是没有根据的。

在结束对方法问题的临时界说之前,还有一个问题必须给予注意。我们记得,在本节的开头,我们发现道德证明的内涵极为贫乏。为了充实它们,我们致力于寻找“替代证明”的东西来解决证明问题,虽然这种证明与科学证明不完全一样。这种代用品已经在道德判断的支持理由中找到了,因为支持的理由能够通过达到信念一致的途径形成态度上的一致。但是,还必须提出这样的问题:这种理由能否足以为道德提供一个合适的“基础”?也就是说它是否“把道德建立在流沙之上”,而没有检查和抑制那些影响人们态度的无聊幻想和新奇时尚。或者说,人们谴责这种理论,因为它主张“一个人觉得什么东西善,这种东西对他说来就是善”,从而容忍和助长了混乱,因此对它的认可无疑等于助纣为虐。以理由来支持道德判断一旦为人们所接受,那么我们现在对方法论的说明能够免受这样的指责吗?或者说,如果任何道德准则都必须具有自己的权威性,那么既然现在所做的说明仍然太贫乏,还必须寻找某种其他的方法,尽管这种寻找是盲目的,而结果又是令人绝望的,结局真的必须如此吗?

目前我们还不能完全回答这些问题,但对此提供一个临时的独断的答案将有助于预先了解以后的各章内容。显然现在我们对方法论的说明不能使从事“寻求”确定性研究的大多数理论家满意。这里所提及的支持理由缺少一种逻辑强制力。一个作出相反道德判断的人,可以(仅就理论可能性而言)面对他们的争论所包含的一切理由照样自行其是,而不犯任何逻辑的和经验的错误。支持的理由仅与信念有关,在它们反过来被论证的方法或经验的方法证明的范围内,最初达到的只是信念的一致。但是,道德判断不仅要求信念一致,而且要求态度一致。因此,除非能找到另外某种方法,否则伦理学中由推论而获得的一致只有在信念一致能引起人们态度一致的范围内,在理论上才是可能的。

这个要求有多严格?信念一致在多大程度上将引起人们态度上的一致?如果不是根据愿望而根据事实来回答的话,那么答案必然是这样:在任何争论取得结果之前,我们常常并不知道这种要求对这一争论是否适用;虽然为了延长启发性争论和推迟取得道德一致,我们已经作出了纯劝导性的努力。假定这种要求具有适用性是方便的,但这种假设仍然只有启发的意义,而没有恰当的实证基础。想为规范伦理学寻找绝对的决定性方法和想排斥道德准则之间对立可能性(虽然这些准则同样受到了理由的支持)的人,会发现现在的说明满足不了他们的要求。

但是严肃的问题并不关心人们现在期望什么,因为就这一点而言,人们期望——并且总是期望——他们自己也不清楚的东西,或许是某种荒唐的东西。严肃的问题关心的是人们经过认真思考仍然所期望的东西。如果清除了伦理学方法论上的混乱——这些混乱在道德理论上常常比在道德实践中更严重——并纠正了由这种混乱培养出来的心理机制,那时人们会不会还觉得需要某种较“客观的”概念呢?对于这个问题,我们现在的研究将给予明确的否定性的回答。但既然方法论的混乱根深蒂固,它们养成的心理机制盘根错节,读者必须耐心地等待我们作出进一步的解释和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