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是教育事业的中流砥柱。随着越来越多身患残疾的学生进入全日制或非全日制普通班学习,这就要求普通教育老师既要了解那些需要更多帮助的学生以及他们的学习权利,也要在提供教育的同时,了解教师本身的权利。
在过去的十年中,特殊教育法的修改限制了那些在提供特殊教育时缺乏真诚努力的人员进入这个领域,这其中包括管理人员和教师。要求普通教育老师不仅要知道他们自己的权利,也要努力保护自己所教的每一个孩子的权益。
→教师参与学区自我评估的权利。自我评估,可检验在教育身有残疾的学生时,教师的教学策略、教学实践以及教学程序,并给老师提供机会对他们所关心的问题进行提问,并得到解答。
→当学生的特殊需求在课堂上得不到满足时,教师有为孩子寻求帮助的权利。为自闭症或阿斯伯格综合征孩子制订的计划不起作用时,老师有权利而且有义务推荐或请求对需要帮助的领域进行评估。
→有权作为孩子的代言人。美国残疾人保护法(ADA)承认老师是代言人。老师为孩子代言,任何对他们的报复、恐吓都是非法的。
→孩子得到全面评估的权利。孩子有权利得到那些对孩子的教育和学习可能有负面影响的领域的评估。评估不仅仅局限于学术方面,也包括语音语言、感官问题、社会技能、休闲及娱乐、游戏技能、日常生活技能以及其他诸多方面。
→依据《个人发展综合条例》(Comprehensive System for Personnel Development)有权接受所有需要的教育。如果为孩子提供适当服务的关键是教师需要培训,那么教师有权利请求并接受这样的培训。
→有权参与制订IEP的过程,并最终将计划实施于班级的学生。联邦法案中有一条“孩子的老师”应参加制订孩子的IEP的会议。在孩子进入教室之前,有关课程的修改、教学的方法、正向行为支持和系统、服务的实施等,所有的疑问,授课老师都应该提出来,并要求得到解答。
→有权接受IEP中明确规定的有关服务。如果IEP中的有关服务已经达成了共识,并写入计划中,但服务却没有提供,这将侵犯教师、学生以及学生家长的权利。作为教师不但有义务而且有责任提供这些将会造福于学生们的服务。
小创意
如果父母不同意孩子IEP中的某些部分,可以签署IEP,然后附上一个备忘录,说明他们不同意的部分。
→有权成为班级所有孩子的代言人。班上的老师对班级所有学生负责,无论是正常的还是身患残疾的孩子。法律坚决反对,对孩子的环境进行限制。法律规定需要将孩子置于最少限制条件的环境,承认发展一般儿童的利益、老师教育的能力,这些方面都要和有特殊需求的孩子的权利保持平衡以形成融合教育班级。
→有权参加评估计划的有效性会议。IEP一旦生效,在评估计划是否有效的工作中,老师必须扮演重要的角色,如有问题,要重新召集IEP制订小组会议,并对计划进行适当的修订。
→有权享受专业待遇。教师不是只能服从命令而不允许提出疑问的下级员工。他们是受过良好教育的专业人员,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怀有真诚的期望,期望孩子们能够学习并超越自我。
从立法的过程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国会认为,老师作为特殊教育服务中重要的实施者,其重要性等同于孩子的家长和学校的管理人员。当普通教育老师意识到生活和社会赋予他们的权利时,他教授的所有学生都将成长并发挥他们的无限潜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