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 拒绝、阻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 或者有其他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释义】本条是关于拒绝、阻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以及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承担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规定。
本法第四十九条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可以行使的职权作了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 当事人应当协助、配合, 不得拒绝、阻挠。当事人违反本法规定, 拒绝、阻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 应当根据具体情形追究其责任: 如果当事人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且未造成严重后果, 依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如果当事人使用了暴力、威胁方法, 或者虽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了严重后果, 构成犯罪的, 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当事人有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如利用广告活动泄露他人隐私或者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等行为, 如果依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则应当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如果构成犯罪, 则应当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 广告审查机关对违法的广告内容作出审查批准决定的, 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 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释义】本条是关于广告审查机关未依法对广告内容作出审查批准决定的应承担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规定。
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 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 应当在发布前由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 未经审查, 不得发布。第四十七条规定, 广告审查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作出审查决定。这是加强广告管理、预防虚假广告的重要制度措施。广告审查机关对违法的广告内容作出审查批准决定,将使广告发布前审查的防范机制失去作用, 对消费者权益和社会经济秩序带来危害, 应当依法严格追究其责任。
按照本条的规定, 广告审查机关对违法的广告内容作出审查批准决定的, 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 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同时, 广告审查机关的工作人员作出审查批准决定存在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或者存在受贿情形, 构成犯罪的, 还应当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在履行广告监测职责中发现的违法广告行为或者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 不依法予以查处的, 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处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依法给予处分。
有前两款行为,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释义】本条是关于广告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应承担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规定。
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广告监测制度, 完善监测措施, 及时发现和依法查处违法广告行为。第五十三条规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举报违反本法的行为。接到投诉、举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 予以处理并告知投诉、举报人。对违法广告依法进行查处, 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为强化其作为广告监管主管部门的责任, 对其不作为实行问责, 本条第一款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责任追究作了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在履行广告监测职责中发现的违法广告行为, 或者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 不依法予以查处的, 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 由有权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其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按照本法的规定,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广告监督管理工作,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 不得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玩忽职守, 是指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法律所规定的职责。不履行职责, 是指在职责上不作为、不尽职; 不完全履行职责, 是指对本职工作马马虎虎、漫不经心, 不负责任。滥用职权, 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规定或者超越法定权限行使职权。徇私舞弊, 是指为了私情或者谋取私利, 故意违反事实和法律, 作出枉法处理或枉法决定。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由有权机关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同时,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 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款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 犯前款罪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 对违法广告不依法进行查处, 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 构成犯罪的, 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