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司寇之职:
掌建邦之三典,以佐王刑邦国,诘四方:一曰刑新国用轻典,二曰刑平国用中典,三曰刑乱国用重典。
以五刑纠万民:一曰野刑,上功纠力;二曰军刑,上命纠守;三曰乡刑,上德纠孝;四曰官刑,上能纠职;五曰国刑,上愿纠暴。
以圜土聚教罢民:凡害人者,置之圜土而施职事焉,以明刑耻之;其能改者,反于中国,不齿三年;其不能改而出圜土者,杀。
以两造禁民讼,入束矢于朝,然后听之;以两剂禁民狱,入钧金,三日,乃致于朝,然后听之。
以嘉石平罢民,凡万民之有罪过、而未丽于法而害于州里者,桎梏而坐诸嘉石,役诸司空:重罪旬有三日坐,期役;其次九日坐九月役;其次七日坐,七月役;其次五日坐,五月役;其下罪三日坐,三月役。使州里任之,则宥而舍之。
以肺石达穷民,凡远近茕独老幼之欲有复于上而其长弗达者。立于肺石三日,士听其辞,以告于上,而罪其长。
正月之吉,始和,布刑于邦国都鄙,乃县刑象之法于象魏,使万民观刑象,挟日而敛之。
凡邦之大盟约,莅其盟书,而登之于天府,太史、内史、司会及六官,皆受其贰而藏之。
凡诸侯之狱讼,以邦典定之;凡卿大夫之狱讼,以邦法断之;凡庶民之狱讼,以邦成弊之。
大祭祀,奉犬牲。若禋祀五帝,则戒之日,莅誓百官,戒于百族,及纳亨,前王。祭之日,亦如之,奉其明水火。凡朝觐会同,前王。大丧,亦如之。大军旅,莅戮于社。凡邦之大事,使其属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