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木德》:合同本身也是商品,同样可以自由买卖。在犹太人心中,商品不是一个固定的名词,而是一个泛概念——凡是能产生利益的,都可以作为商品,都可以自由买卖,当然,这其中就包括了“合同”。
卖合同的犹太商人人相当于一个坐享其成的人,他不需要经营业务,也不需要履行合同中所指定的责任,不费吹灰之力就赚取了其中的利润。
这对于会赚钱的犹太人来说,又何乐而不为呢?因此,只要他们觉得买卖双方的条件都能接受时,就十分乐意把合同卖掉。当然,他们所收买的合同,仅限于他们的确认为有信用而且信得过的商人。
我们常说的“代理商”就是指这种靠买合同而稳赚利润的人。犹太人称“代理商”为“贩克特”,他们把别的公司企业已订立的合同买下来,代替卖方履行合同,从中获利。
犹太的“贩克特”生存于世界的每一个角落。他们一般会瞄准一些信得过的大公司或大厂商。银座犹太人藤田先生的公司就与“贩克特”常来往。
“您好,藤田先生,现在您做什么生意?”犹太“贩克特”常常会这样问。
“我刚好和纽约的一家高级女用皮鞋商签了个10万美元的合同。”
“太好了!您能不能把这个合同让给我?我给您两成的现金利润。”
双方有意,于是一桩合同买卖很快便成交了。藤田先生不费吹灰之力,取得两成现金利润,犹太“贩克特”也因此获得女用皮鞋输入权利,再从皮鞋销售中获取更大利润。交易的结果,彼此都十分满意。这就是“贩克特”的快速生意,可谓雷厉风行。
当双方成交后,“贩克特”手持合同立刻飞往纽约那家皮鞋公司,称10万美元输入的权利是属于他的了。他们这么做所带来的好处是没必要直接参加合同签订,而是直接买来满足自己对合同的需求。
当然,合同买卖需要步步小心,它要求“贩克特”们洞察力敏锐,以减少不必要的损失。犹太人惊人的心算度,渊博的知识面,深刻的理解力,使他们成为做“贩克特”的天才。
【财智点睛】
犹太民族极为重视立约与守约,并将其高度神圣化,因此,犹太民族被称为“契约民族”。但在商业活动中,犹太人却经常出卖合同。他们认为,只要合同是合法的、可靠的、有利可图的,合同本身也是商品,同样可以自由买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