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烧金

宋开宝四年,诏:“西汉法,作伪黄金弃市,所以防民之奸弊也。如闻京城之内竞习其业,转相诳耀,此而不止,为盗之萌。自今犯者,并置极典。”

禁销金银箔

魏齐王正始元年,诏曰:“《易》称损上益下,节以制度,不伤财,不害民。方今百姓不足,而御府多作金银杂物,将奚以为?今出黄金银物百五十种,千八百余斤,销冶以供军用。”

《齐书》:大明、泰始以来,相承奢侈。太祖辅政,上表禁民间不得以金银为箔。海陵王延兴元年八月乙卯,申明织成金之禁。

《陈书》:後主太建十四年四月庚于,诏曰:“朕临御区字,抚育黔黎,方欲康济浇薄,蠲省繁费,奢僭乖衷,实宜防断,应镂金银薄及庶物化生土木人彩花之属,及布帛幅尺短狭轻疏者,并伤财废业,尤成蠢患,并皆禁绝。”

《唐六典》有十四种金:曰销金,曰拍金,曰镀金,曰织金,曰研金,曰披金,曰泥金,曰搂金,曰捻金,曰战金,曰圈金,曰贴金,曰嵌金,曰裹金。

《宋史食货志》:“天圣中,登、莱采金岁益数千两,仁宗命奖劝官吏,宰相王曾曰:‘采金多,则背本趋未者众,不宜诱之。’景佑中,登、莱饥,诏弛金禁,听民采取,俟岁丰复故。然是时海内承平已久,民间习俗日渐侈靡,糜金以饰服器者不可胜数,重禁莫能止焉。”《舆服志》:大中祥符元年,三司言:“窃惟山泽之宝,所得至难,倘纵销释,实为虚费。今约天下所用,岁不下十万两,惮上市弃于下民。自今金银箔线、贴金,销金、泥金、蹙金线装贴什器土木玩用之物,并请禁断,非命妇不得以为首饰。冶工所用器悉送官。诸州寺观有以金箔饰尊像者,据申三司,听自资金银,工价,就文思院换给。”从之。二年,诏申禁熔金以饰器服。又太常博士知温州李逸言:“两浙僧求丐金银珠玉,错末和泥,以为塔像,有高褒丈者。毁碎珠玉,浸以成俗,望严行禁绝,违者重论。”从之,七年,禁民间服销金及跋遮郍缬。八年,诏内庭自中官以下,并不得销金、贴金、间金、戗金、圈金、解金,剔金、陷金、明金,泥金、楞金、背影金、盘金、织金、金线捻丝装著衣服,并不得以金为饰。其外廷臣庶家悉皆断禁。臣民旧有者,限以一月许回易。为真像前供养物,应寺观装功德用金箔,须具殿位真像显合增修创造数,经官司陈状勘会,诣实闻奏,方给公凭,诣三司收买。其明金银假果、花枝、乐身之类,应金为装彩物,降诏前已有者,更不毁坏,自徐悉禁。违者,犯人及工匠皆坐。”《仁宗本纪》:“康定元年,禁以金箔饰佛像。”合而观之,古来用金之费可知矣。

《西湖志馀》:“金箔,销金之尤者。上供之外,非严禁不可。乃今民间首饰,衣裤、器用。文轴。榱题,多用涂画,岁糜不赀。大中祥符间,杭州周承裕私炼金为箔,郑仁泽市千枚转鬻他州,事败,全家徒配,转运使陈尧佐言:‘仁泽情同罚异,不可惩奸。’乃定转卖者减造者一等,著为令。此法似可援引,而奏行于今日者也。”

《山堂考索》:“淳熙八年,上曰:‘朕以宰耕牛、禁铜器及金翠等事,刻之记事版,每京尹初上,辄示之。”

《元史奠李传》:“贾似道怒李,喉其党临安尹刘良贵诬李悟用金饰斋匾,锻炼成狱,窜漳州。”

陆深河《汾燕闲录》曰:“世间糜费,惟黄金最多。自释、老之教日盛,而寺观装饰之侈靡,已数倍于上下之制用,凡金作箔,皆一往不可复者。东坡见後世金少,以为宝货神变不可知,复归山泽,此何言欤?按王莽败时,省中黄金尚有六十万斤。莽藉汉基,富有天下,固应有之。梁孝王死,亦有金四十万斤,至燕王刘泽,一赐田生亦二百斤。何汉世之多金耶?”

梁孝王死,藏府馀黄金尚有四十馀万斤。馆陶公主幸董偃,令中府曰:“董君所发,一日金满百,金钱满百万,帛满千匹,乃白之。”《王莽传》:“时省中黄金万斤者为一匾,尚有六十匮。黄门钩盾藏府中尚方处,处各有数匮。”

禁造铜像

《宋书夷蛮传》:“元嘉十二年,丹阳尹萧摹之奏曰:‘佛化被于中国,已历四代,形像、塔寺,所在千数。自顷以来,情敬浮末,不以精诚为至,更以奢竞为重。旧寺颓弛,曾莫之修;而各务造新,以相夸尚。材竹铜彩,糜损无极,无关神抵,有累人事。不为之防,流遁未息。请自今以後,有欲铸铜像者,悉诣台自闻。兴造塔寺、精舍,皆先诣在所二千石通辞,郡依事列言本州,须许报然後就功。其有辄造寺舍者,皆依不承用诏书律,铜宅林院悉没入官。’诏可。”

禁造铜器

《南史》:宋孝武帝孝建三年夏四月甲子,初禁人车及酒肆器用铜。

《代宗纪》:大历七年十二月王子,禁铸铜器。

《旧唐书德宗纪》:贞元九年正月甲辰,禁卖剑、铜器。天下有铜山,任人采取,其铜官买。除铸镜外,不得铸造。

《宪宗纪》:元和元年二月甲辰,以钱少,禁用铜器。

《文宗纪》:开成三年六月癸丑,上御紫宸,谓宰臣曰:“币轻钱重,如何?”杨嗣复曰:“此事已久,不可遽变其法,法变则扰人,但禁铜器,斯得其要。”

禁铜不过岭南

《唐书宪宗纪》:元和四年,禁钱不过岭南。穆宗时,韩愈奏状亦言禁钱,不得出五岭。

禁用铜钱

《实录》:“洪武二十七年八月,诏禁用铜钱。时两浙之民重钱轻钞,多行折使,至有以钱百六十文折钞一贯者。福建、两广、江西诸处,大率皆然。由是物价涌贵,而钞法益坏不行。上乃谕户部尚书郁新曰:‘国家造钞,令与铜钱相兼行使,本以便民。比年以来,民心刁诈,乃以钱钞任意亏折行使,致令钞法不行,甚失立法便民之意。宜令有司,悉收其钱归官,依数换钞,不许更用铜钱行使。限半月内,凡军民商贾所有铜钱悉送赴官,敢有私自行使及埋藏弃毁者,罪之。’”

正统十三年五月庚寅,禁使铜钱。时钞既通行,而市廛亦仍以铜钱交易,每钞一贯折铜钱二十文。监察御史蔡愈济以为言:“请出榜禁约,仍令锦衣卫、五城兵马司巡视,有以铜钱交易者,擒治其罪,十倍罚之。”上从其言。

禁断新钱

《宋书明帝纪》:泰始二年三月王子,断新钱,专用古钱。

《颜竣传》:“景和元年,沈庆之启通私铸,由是钱货乱败。一千钱长不盈三寸,大小称此,谓之鹅眼钱。劣于此者,渭之蜒环钱,人水不沉,随手破碎,市井不复料数,不万钱不盈一掬,斗米一万,商贾不行,太宗初,惟禁鹅眼、蜒环,其徐皆通用。复禁民铸,官署亦废工,寻复并断,惟用古钱。”

禁金银

《实录》:“洪武三十年三月甲子,禁民间无以金银交易。时杭州诸郡,商贾不论货物贵贱,一以金银定价。由是钞法阻滞,公私病之,故有是命。”

禁金银涂

《宋书》:武帝永初二年正月丙寅,断金银涂。

宋文帝元嘉三十年七月辛酉,诏曰:“百姓劳弊,徭赋尚繁,言念未乂,宜崇约损。凡用非军国,宜悉停功。可省细作并尚方雕文靡巧,金银涂饰,事不关实,严为之禁。”

禁铜钉

《宋书》:武帝永初二年正月己卯,禁丧事用铜钉。

禁销钱为佛象

《旧唐书》:“敬宗宝历元年十月庚于朔,河南尹王起奏:‘盗销钱为佛象者,请以盗铸钱论。’”

禁毁钱为铜

《宋史宁宗纪》:“开禧二年正月辛亥,诏坑户毁钱为铜者,不赦,仍籍其家,著为令。”

禁兵器

汉武帝时,丞相公孙弘奏言:“民不得挟弓弩。十贼扩弩,百吏不敢前,盗贼不辄伏辜,免脱者众,害寡而利多,此盗贼所以蕃也,禁民不得挟弓弩,则盗贼执短兵,短兵接则众者胜。以众吏捕寡贼,其势必得。盗贼有害无利,则莫犯法,刑错之道也。臣愚以为禁民毋得挟弓弩便。”上下其议,光禄大夫吾邱寿王对曰:“臣闻古者作五兵,非以相害,以禁暴讨邪也。安居则以制猛兽而备非常,有事则以设守卫而施行阵。及至周室衰微,上无明王,诸侯力政,强侵弱,众暴寡,海内捡敝,巧诈并生,是以知者陷愚,勇者咸怯,苟以得胜为务,不顾义理。故机变械饰,所以相贼害之具不可胜数。于是秦兼天下,废王道,立私议,灭诗书而首法令,去仁恩而任刑戮,堕名城,杀豪杰,销甲兵,折锋刃,其後民以耰鉏箠梃相挞击,犯法滋众,盗贼不胜,至于储衣塞路,群盗满山,卒以乱亡。故圣王务教化而省禁防,知其不足恃也。今陛下昭明德,建太平,举俊材,兴学宫,三公有司或由穷巷起白屋,裂地而封,字内日化,方外乡风。然而盗贼犹有者,郡国二千石之罪,非挟弓矢之过也。《礼》曰:‘男子生,桑弧蓬矢以举之,明示有事也。孔子曰:吾何执?执射乎?’大射之礼,自天子降及庶人,三代之道也。《诗》云:‘大侯既抗,弓矢斯张。射夫既同,献尔发功。’言贵中也。愚闻圣王合射以明教矣,未闻弓矢之为禁也。且所为禁者,为盗贼之以攻夺也。攻夺之罪死,然而不止者,大好之于重诛固不避也。臣恐邪人挟之而吏不能禁,良民以自备而抵法禁,是擅贼威而夺民救也。窃以为无益于禁奸,而废先王之典,使学者不得习行其礼,大不便,”书奏,上以难丞相弘,弘屈服焉。

《旧唐书郑惟忠传》:“中宗即位,擢拜黄门侍郎。时议请禁岭南首领家畜、兵器,惟忠曰:‘夫为政,不可革其俗习,且《吴都赋》云:‘家有鹤膝,户有犀渠。如或禁之,岂无惊扰那?’遂寝。”

元世祖中统三年三月,谕诸路,禁民间私藏军器。

四年二月,诏私造军器者处死。民间所有,不输官者,与私造同。

七月戊戌,诏弛河南沿边军器之禁。

至元元年二月,弛边城军器之禁。

隋文帝开皇十五年二月丙辰,收天下兵器。敢有私造者,坐之。关中缘边不在其例。禁河以东无得乘马。

炀帝大业五年正月己丑,制民间铁叉、搭钩、钻刃之类,皆禁绝之。

宋太宗淳化二年闰二月丁亥,诏内外诸军,除木枪、弓弩矢外,不得畜他兵器。

五年三月,禁民间兵器,犯者验多寡定罪。

十一年八月甲寅,弛河南军器之禁。

元世祖至元二十三年二月己亥,敕中外,凡汉人持铁尺、手挝及杖之藏刃者,悉输于官。

二十六年五月,江西省言:吉赣、河南、广东、福建以禁兵弓矢,贼益发,乞依内郡例,许尉兵持弓矢,从之。

三十年二月,申严江南兵器之禁。

武宗至大二年十一月辛酉,申严汉人执弓矢、兵杖。

仁宗皇庆四年十一月庚寅,申禁汉人持弓矢、兵器田猎。

英宗至治二年正月甲戌,禁汉人执兵器出猎及习武艺。

王莽始建国二年,禁民不得夹弩铠,徙西海。

杨氏据淮南,禁民私畜兵器,盗贼益繁。御史台主薄京兆卢枢上言:“今四方分争,宜教民战,且善人畏法禁,而奸民弄干戈,是欲偃武而反招盗也。宜团结民兵,使之习战,自卫乡里。”从之。

金太宗天会三年十一月辛卯,南路军帅司请禁契丹、奚、汉人夹兵器,诏勿禁。

元顺帝至元二年十一月辛未,禁弹弓、弩箭、神箭。

至元三年四月癸酉,禁汉人、南人、高而人不得执持军器,凡有马者俱入官。

八月癸未,弛高丽人执持军器之禁,仍令乘马。戊子,汉人镇遏生蕃处亦开军器之禁。

五年四月己酉,申汉人、南人、高丽人不得执军器、弓矢之禁。

六年五月癸丑,禁民间藏军器。

景泰二年八月辛巳,禁广东、福建。浙江等处军民之家不得私藏兵器,匿不首者,全家充军;造者本身与匠俱论死;其知情者亦连坐之。

禁饧

《宋书颜竣传》:“时岁旱民饥,竣上言:‘禁饧一月,息米近万斛。’”

禁车牛入都

後唐明宗长兴元年正月,宗正少卿李延祚奏请止绝车牛,不许于天津桥来往。

末帝清泰二年,御史中丞卢损请止绝天津桥车牛往来中道,两头下关,驾出即开。两旁之路士庶往来,其车牛并浮桥路往来。

《清波杂志》云:“旧说沛都细车前列数人,待水罐子旋洒路,过车以免埃壒蓬勃。”

禁牧马

魏世宗正始四年十一月丁未,禁河南畜牝马。

延昌元年六月戊寅,通河南牝马之禁。

永乐元年七月丙戌,上谕兵部臣曰:“比闻民间马价腾贵,盖民不得私畜故也。汉文、景时,闾里有马千百为群,民有即国家之有,其榜谕天下,听军民皆畜马,官府不得禁。”又曰:“三五年後,庶几马渐番息,”

禁马

《元史世祖纪》:至元二十三年六月戊申,括诸路马,凡色目人有马者三取其二,汉民悉人官。敢匿与互市者罪之。

二十六年十二月辛巳,括天下马,一品二品官许乘五匹,三品三匹,四品五品二匹,六品以下皆一匹。

禁大船

隋文帝开皇十八年正月辛丑,诏曰:“吴越之人往承弊俗,所在之处私造大船,因相聚结,致有侵害。江南诸州民间有船长三丈以上,悉括入官。”

禁畜鹰鹞

魏高祖延兴五年四月,诏禁畜鹰鹞,开相告之制。

北齐文宣帝天保八年四月乙酉,诏公私禁取鹰鹞。

禁绢扇

《晋书》:安帝义熙元年五月癸未,禁绢扇及樗蒲。

禁番香

《广东通志》:“建文三年十一月,礼部为禁约事。奉圣旨:‘沿海军民私自下番,诱引蛮夷为盗,有伤良民,尔礼部出榜,去教首人知道,不问官员军民之家,但系番货,番香等物,不许存留贩卖。其见有者,限三个月销尽;三个月外,敢有仍前存留贩卖者,处以重罪。钦止。’除复奏外,今将圣旨事意备榜条陈,前去张挂,仰各遵守施行,须至榜者。一,祈神拜佛所烧之香止用我国松香、柏香、枫香、黄连香、苍术香、蒿桃香水之类,或合成为香,或为末,或各用,以此为香,以表诚敬,盖上香之说,上古本无降神之礼,焚萧艾以展其诚。近代凡有祷祈,事主升坛,动辄然香在前。为何?恐人身垢秽。香不过辟秽气而已,何必取外番之香以为香?只我中国诸药中有馨香之气者多,设使合和成料,精致为之,其名曰某香、某香,以供降神祷祈用,有何不可?一,茶园马牙香虽系两广土产,其无籍顽民多有假此为名者,夹带番香货卖。今後止许本处烧用,不许将带过岭,违者一体治罪。一,檀香、降真茄兰木香、沉香、乳香、速香、罗斛香、粗柴香、安息香、乌香、甘麻然香、光香、生结香,并书名,不书番香,军民之家并不许贩卖存留,见有者许三个月销尽。”

《困学纪闻》:“取萧祭脂,曰‘其香始升,为酒为醴’。曰‘有泌其香’。古所谓香者如此。韦雕《五礼精义》云:‘祭祀用香,今古之礼并无其文。《隋志》曰:梁天监初,何佟之议:郁鬯萧光,所以达神,与其用香,其议一也。考之殊无依据,开元《开宝礼》不用。’”

《实录》:“洪武二十七年正月甲寅,禁民间用番香、番货。先是,上以海外诸夷多诈,绝其往来,唯琉球、真腊、暹罗许人贡,而沿海之人往往有私下诸番,贸易香货,因诱蛮夷为市。命礼部申严禁绝之。敢有私下诸番以互市者,必置之重法,凡番香、番货皆不许贩鬻,其见有者,限以三个月销尽,民间祷祀,止用松香,柏香、枫香、桃香诸香,违者罪之,其两广所产香木,听彼土人自行检用,亦不许越岭货卖,盖虑其杂市番香,故并及之。”

永乐十四年十一月,禁交趾、安息诸香不得出境

禁卖室石

《元史脱欢传》:上疏言:“国以善为宝,凡子女玉帛、羽毛齿革、珍禽奇兽之类,皆丧德丧志之具,今复回回诸色人等,不许资主人卖,以虚国用。违者罪而没之,如此则富商大贾无所施其奸伪,而国用有蓄积矣。”

禁瓷器

《实录》:“正统三年十二月丙寅,命都察院出榜,禁江西瓷器,窑场烧造宫样青花自地瓷器,于各处货卖,及馈送官员之家,违者正犯处死,全家谪戍口外。”

“十二年九月戊戌,禁约两京及江西、河南、湖广、甘肃、大同、辽东沿途驿递镇店军民客商人等,不许私将自地青花瓷器卖与外夷使臣。”

“十二月甲戌,禁江西饶州府私造黄紫红绿青蓝白地青花等瓷器。命都察院榜谕其处,有敢仍冒前禁者,首犯凌迟处死,籍其家资,丁男充军边卫。知而不以告者连坐。”

禁茶

《金史》:泰和五年,尚书省奏:“茶,饮食之馀,非必用之物。比岁上下竞啜,农民尤甚,市井茶肆相属,商旅多以丝绢易茶,岁费不下百万,是以有用之物而易无用之物也。若不禁,恐耗财弥甚。”遂命七品以上官其家方许食茶,仍不得卖及馈献;不应食者,以斤两定罪赏。

元光二年,省臣奏:“金币、钱谷,世不可一日缺者也,茶本出于宋地,非饮食之急,而自昔商贾以金帛易之,是徒耗也。泰和间,尝禁止之。後以宋人求和,乃罢。兵兴以来,复举行之,然犯者不少衰,而边民又窥利,越境私易,恐因泄军情,或盗贼入境。今河南、陕西凡五十馀郡,郡日食茶率二十袋,袋值银二两,是一岁之中妄费民财三十馀万也,奈何以有用之货而资敌乎?”乃制亲王,公主现任五品以上官,素蓄者存之,禁不得卖馈,馀人并禁之。犯者徒五年,告者赏宝钱一万贯。

禁酒

《周书酒诰》:“厥或告曰:‘群饮,汝勿佚,尽执拘以归于周,予其杀!又惟殷之迪诸臣,百工乃湎于酒,勿庸杀之,姑惟教之,有斯明享。乃不用我教辞·惟我一人弗恤,弗触乃事,时同于杀。’”

景帝中元三年,夏旱,禁酤酒。

後元年夏,令民得酤酒。

宣帝时,复禁民酤。

汉兴,有酤酒之禁,其律:三人以上无故群饮,罚金四两。

後汉和帝永元十六年三月,诏兖、豫、徐、冀四州,比年雨多伤稼,禁酤酒。

顺帝汉安二年十月丙午,禁酤酒。

桓帝永兴二年九月,诏曰:“朝政失中,云汉作旱,川灵涌水,蝗螽挛蔓。残我百谷。太阳亏光,饥馑荐臻。其不被害郡县,当为讥馁者储,天下一家,趣不糜烂,则为国宝。其禁郡国不得卖酒,祠祀裁定。”

献帝建安中年,饥兵兴,曹公表制禁酒。

蜀先主时,以天旱禁酒,酿者有刑。

晋孝武帝大元八年十二月庚午,以寇难,敕平、开酒禁。

安帝隆安五年,以岁饥禁酒。

义熙三年二月己丑,大赦,除酒禁。

《抱朴子》曰:“曩者既年荒谷贵,人有醉者相杀,牧伯因此辄有酒禁,严令重申,官司搜索,收执榜询者相属,制鞭而死者大半。防之弥峻,犯者至多,至乃穴地而酿,油囊怀酒,民之好此,可谓笃矣。又临民者虽设其法,而不能自断斯物,缓己急人,虽令不从,弗躬弗亲,庶民弗信。以此而禁,禁安得止?治卖之家废业则困,遂修饰赂遗,依凭权右,所属吏不敢问,无力者独止,而有势者擅市,张炉专利,乃更倍售,从其酤卖,公行靡惮。法轻利重,安能免乎哉?”

前赵刘曜,命民季秋农功毕,乃听饮酒。

後赵石勒,以民始复业,资储未丰,于是重制禁酿,郊祀宗庙皆用醴酒,行之数年,无复酿者。

宋太祖元嘉十二年夏六月,断酒。时扬州诸郡大水,扬州西曹主簿沈亮以为酒糜谷,而不足疗饥,请权禁止。诏从之。

二十一年正月己亥,南徐南豫州、扬州之浙江、江西并禁酒。

二十二年九月乙未,开酒禁。

南齐武帝永明十一年五月,诏曰:“水旱成灾,谷稼伤弊,京师二县诸方始熟,可权断酒。

魏文成帝太安四年正月丙午,始设酒禁,酿酤饮者皆斩之。是时年谷屡登,士民多因酒酗讼,或议国政,故一切禁之。

献帝即位,开酒禁,吉凶宾亲各有程日。

正光後,国用不足,有司奏断百官常给之酒,计一岁所省米五万三千五十四斛九斗,蘖谷六千九百六十斜,面三十万五百九十九斤。其四时郊庙,百神群把,依式供营。远善客使,不在限断。

东魏孝静帝天平四年闰九月,禁京师酤酒。元象元年四月,开酒禁。

北齐武成帝河清四年二月王申,以年谷不登,禁酤酒。

後主天统五年十月王戌,诏禁造酒。

武平六年闰八月辛巳,开酒禁。

後周武帝保定二年二月癸丑,以久不雨,京城三十里内禁酒。

唐高祖武德二年闰月,诏曰:“酒醪之用,表节制于欢娱;刍豢之滋,致肥甘于丰衍。然而沉涸之辈,绝业亡资;情窳之民,骋嗜奔欲。方今烽燧尚警,兵革未宁,年数不登,市肆腾贵,趋末者众,浮沉尚多。肴羞曲蘖,重增具费。救弊之术,要在权宜。关内诸州官民,俱断屠酤。”

《通典》:唐贞观六年,诏曰:“比年丰稔,闾里无事,乃有堕业之人,不顾家产,朋游无度,酣宴是耽,危身败德,咸由于此。自非澄源正本,何以革兹敝俗?可先录《乡饮酒礼》一卷,颁行天下。每年令州县官长,亲率长幼,依礼行之。庶乎人识廉耻,时知敬让。”

高宗咸亨元年七月庚戌,以粟麦贵,断酤酒。

玄宗开元二年十一月,以岁饥,禁京城酤酒。

肃宗乾元元年三月辛卯,诏曰:“为政之本,期于节用。今农功在务,廪食未优,比闻京城之中,酒价尤贵,但以曲蘖之费有损国储,游情之徒益资废业。其京城内酤酒即宜禁断。麦熟之後,任依常式。”

二年十月,禁酤酒,除光禄供进祭把及宴善客外,一切禁断。

代宗宝应二年三月,以泰陵、乾陵发引,诏禁酣酒。

广德二年十二月,诏天下州县各量定酤酒户,随月纳税。除此之外,不问官私,一切禁止。

辽兴宗时,禁职官不得擅造酒糜谷。有婚祭者,司给文始听。

金熙宗天会十三年正月甲戌,诏公私禁酒。海陵正隆五年,禁朝官饮酒,犯者死。三国人使燕饮者罪。

六年,判大宗正徒单贞、益都尹京、安武军节度使爽、金吾卫上将军阿速饮酒,以近属故,杖贞七十,炼皆杖百。

世宗大定十四年,诏猛安谋克之民,今後不许杀生祈祭。若遇节辰及祭天日,许得饮会。自二月至八月终并禁绝饮燕,不许赴会他所,恐妨农功,虽闲月,亦不许痛饮。犯者抵罪。

十八年三月乙已,命戌边女真人,遇祭祀、婚嫁、节辰,许自造。

二十九年十二月戊戌,禁宫中上直官及承应人毋得饮酒。

《金史梁肃传》:肃为大兴尹,上疏言:“自汉武帝用桑弘羊,始立榷酤法。民间粟麦岁为酒所耗者十常二三,宜禁天下酒曲。自京师及州郡官务,仍旧不得酤贩出城,其县镇乡村,权行停止。”不报。

哀宗天兴二年九月,禁公私酿酒。

元世祖至元十四年,以冬无雨雪,春泽未降,遣使问便民之事于翰林国史院。耶律铸、姚枢、王磐、窦默等曰:“足食之道,惟在节用糜谷之多,无逾醒醴曲蘖。况自周、汉以来,尝有明禁,祈赛神社,费亦不赀,宜一切禁止,”从之。

五月癸已,申严大都酒禁。犯者籍其家赀,散之贫民。

十五年四月,以时雨露沾足,稍弛酒禁。民之衰疾饮药者,官为酝酿,量给之。

十一月甲午,开酒禁。

十八年三月,禁甘肃瓜沙等州酒。

十九年十月,禁大都及山北州郡酒。

二十年四月,申严酒禁。有私造者,财产女子没入官,犯人配役。

九月辛未,以岁登,开诸路酒禁。

二十二年正月,诏禁私酒。

二十四年九月,以西凉平滦路饥,禁酒。

二十六年七月丙午,禁平地、忙安仓酿酒,犯者死。

九月戊申,弛酒禁。

二十八年三月,严酒禁。

至元二十二年八月,罢榷酤。初,民间酒听自造,米一石官取钞一贯,卢世荣以官钞五万锭,立榷酤法,米一石取钞十贯,增旧十倍。至是,罢榷酤,听民自造,增课钞一贯为五贯。

至元十四年五月,诏曰:“汉赐大酺,岁有常数;周申文诰,饮有戒无彝,况糜谷者莫甚于斯,崇饮者刑则无赦。近缘春旱,朝议上陈,官禁市酤,以丰民食。朕详来奏,实为腆民。可自今年某月日,民间无得酝造酒醴,俾暴殄天物,重伤时和。故兹诏示,想宜知悉。”

成宗大德五年十月丙戌,以岁讥,禁酿酒。

十一月,诏谕中书:“近因禁酒,闻年老需酒之人有豫市而储之者,其无酿具者勿问。”

七年十二月乙酉,弛京师酒课,许贫民酿酒。

九年正月王申,弛大都酒禁。

武宗至大元年,编者按,当为成宗大德十一年九月,是年正月,成宗崩;五月,武宗即位,明年改元至大。中书省言杭州一郡,岁以酒糜米麦二十八万石,禁之便。河南、益州亦宜禁之。制可。

至大二年二月甲戌,弛中都酒禁。

十月辛酉,弛酒禁,立酒课提举司。(许有壬《宿栾河望白海行宫诗》云:圣恩疏酒令,暂得醉歌同。注云:“时有旨特放滦河酒禁。)

禁种糯

《太祖实录》:戊戌年十二月,下令禁酒。丙午年二月,下令禁种糯。其略曰:“予自创业江左,十有二年,德薄才菲,惧弗胜任。但以军国之费,不免科征于民,而吾民效顺,乐于输赋,固为可喜。然竭力畎亩,所出有限,而过取之重,心甚悯焉。故凡有益于民者,必力行而申告之。曩以民间造酒醴,糜米麦,故行禁酒之令。今春米麦价稍平,予以为颇有益于民,然不塞其源,而欲遏其流,不可得也。其令农民今岁无得种糯,以塞造酒之源。欲得五谷丰积而价平,吾民得所养,以乐其生,庶几养民之实也。”

赐酒献酒

金章宗承安元年,敕有司以酒万尊置通衢,赐民纵饮。

九月癸未,都人进酒三千一百瓶,诏以赐北边军吏。

禁凿石

後汉顺帝永建四年二月戊戌,诏以民人山凿石,发泄藏气,敕有司检察,所当禁绝,如建武、永平故事。

禁发冢

魏高宗太安四年十月甲戌,北巡至阴山,有故冢毁废。诏曰:“昔姬文葬枯骨,天下归仁。自今有穿毁葬陇者,斩之。”

禁毁**祠

《汉桓帝纪》:“延嘉八年四月丁丑,坏郡国诸房祀。”

《後汉书》:“栾巴为豫章太守,郡土多山川鬼怪,小人尝破赀产以祈祷,巴素有道术,能役鬼神,乃悉毁坏房祠,剪理奸诬。(房祀谓为房堂而祀。)于是妖异自消,百姓始颇为惧,终皆安之。”

《晋书载记》:“石勒禁州郡诸祠堂非正典者,皆除之。其能兴云致雨,有益于百姓者,郡县更为立祠堂,植嘉树,准岳读以下为差等。”

《宋书武帝纪》:永初二年四月己卯,诏曰:“**祠惑民费财,前典所绝,可并下在所,除诸房庙。其先贤及以勋德立词者,不在此例。”

《南史上神念传》:“梁时为青、冀二州刺史,性刚正,所更州郡,必禁止**祀。时青州东北有石鹿山,临海,先有神庙,妖巫欺惑百姓,远近祈祷,糜费极多。及神念至,便令毁撤,风俗遂改。”

《宋书礼志》:“城阳国人以刘章有功于汉,为之立祠,青州诸郡转相仿效,济南尤甚。至魏武帝为济南相,皆毁绝之。及秉大政,普加除剪,世之**祠遂绝。至文帝黄初五年十一月,诏曰:‘先王制祠,所以昭孝事祖,大则郊社,其次宗庙,三辰五行,名山川泽,非此族也不在祀典。叔代衰乱,崇信巫史,至乃宫殿之内,户牖之间,无不沃酹,甚矣其惑也!自今其敢设非礼之祭,巫祝之言,皆以执左道论,著为令。’明帝青龙元年,又诏:‘郡国山川不在祀典者勿祀。’”

晋武帝泰始元年十二月,诏:“昔圣帝明王,修五岳四读名山川泽,各有定制,所以报阴阳之功,而当幽明之道故也。然以道莅天下者,其鬼不神,其神不伤人也。故祝史荐而无愧词,是以其人敬慎幽冥,而**祀不作。末氏信道不笃,潜礼渎神,纵欲祈请,曾不敬而远之,徒偷以求幸,妖妄相煽,舍正为邪,故魏朝疾之。其按旧礼,具为之制,使功著于人者,必有其报;而妖**之鬼,不乱其间。”

二年正月,有司奏:“春分祠厉殃及攘祠。”诏曰:“不在词典,除之。”

宋武帝永初二年四月,诏:“**词自蒋子文以下,皆除之。其先贤及以勋德立祠者,不在此例。”普禁**祠,由是蒋子文以下祠并皆毁绝。孝武孝建初,更修起蒋山词,所在山川渐皆修复。明帝立九州庙于鸡笼山,大聚群神。蒋侯,宋代稍加爵,位至相国、大都督中外诸军事,加殊礼钟山王。苏侯膘骑大将军。四方诸神威加爵秩。

魏肃宗神龟二年十二月,诏除**祠,焚诸杂神、于文之庙。

《旧唐书狄仁杰传》:“为冬官侍郎,充江南巡抚使。吴楚俗多**祠,仁杰奏毁一千七百所,唯留夏禹、吴太伯,季礼,伍员四祠。”

《于頔传》:“为苏州刺史,吴俗事鬼。頔疾其**祠废生业,神字皆撤去,唯太伯、伍员等三数庙存焉。

《宋史陈希亮传》:以殿中丞知鄠县。毁**祠数百区,勒巫为农者七十馀家。

《太原志》:秦伟,三原人。正德中,为山西参政,毁**祠百余区,凡佛像、圣母及大山,二郎,无孑遗者。

林俊为云南副使,滇崇释,信鬼。鹤庆玄化寺,称有话佛,岁时士女会集,争以金泥其面。後按部至,焚之,得金数百两,输之官。毁**祠三百六十区,所在学宫敝,以其材修之。

(原按:以上原误,删去待补)王沈《魏书》:“初,城阳景王刘章以有功于汉,故其国为立祠,青州诸郡转相仿效,济南尤甚,至五百余祠。贾人或假二千石舆服,导从作乐,奢侈日甚,民坐穷困,历世长吏无敢禁绝者。太祖(太祖,曹操,为济南相。)到,皆毁坏祠屋,止绝官吏民不得祀祠。及至秉政,遂除奸邪鬼神之事,世之**祠由此遂绝,”

《抱朴子》:“第五公诛除妖道,而既寿且贵。宋庐江罢绝山祭,而福禄永终。文翁破水灵之庙,而身吉民安。魏武禁**祠之俗,而洪庆来假。”

《华阳国志》:王浚为益州刺史·“蜀中山川神祠皆种松柏,浚以为非礼,皆废坏烧除,取其松柏为舟船,唯不毁禹王词及汉武帝祠。又禁民作巫咒。于是蜀无**祀之俗。”

奴告主

糊书任城王澄传》:“除都督淮南诸军事、镇南大将军、开府、扬州刺史·下车,封孙叔敖之墓,毁蒋子文之庙。卒告其将,奴婢告其主,凡以禁奸,好愈甚。”

《旧唐书张镒传》:“拜中书侍郎平章事。建中三年正月,太仆卿赵纵为奴当千发其阴事,纵下御史台,留当千于内侍省。镒上疏论之曰:‘伏见赵纵为奴所告下狱,人皆震惧,未测圣情。贞观二年,太守谓侍臣曰:比有奴告其主谋逆,此极弊法,特须断决。假令有谋反者,必不独成,自有他人论之,岂藉其奴告也?自今以往,奴告主者皆不许受,便令决杀。由是贱不得干贵,下不得陵上,教化之本既正,悖乱之渐不生,为国之经,百代难改,今纵非叛逆,奴实奸凶;奴在禁中,纵独下狱,考之于法,或恐未正。臣叨居股肱,职在匡弼。斯是大体,敢不极言。伏乞圣慈,纳臣愚恳。’上深纳之,纵左贬循州司马,当千杖杀之。”

《大唐新语》:“则天朝,奴婢多通外人,辄罗告其主,以求官赏。润州刺史窦孝湛妻庞氏,为其奴所告夜醮,敕御史薛季旭推之。季旭言其咒诅,草状以闻,先于玉阶涕泣不自胜,曰:‘庞氏事状,臣子所不忍言。’则大纳之。迁季旭给事中,庞弃市。将就刑,庞男希瑊诉冤于侍御史徐有功,有功览状曰:‘正当枉状,停决。’以闻,三司对按,季旭益周密其状,秋官及司刑两曹既宣,复而自惧,众迫有功,有功不复申,遂处绞死。则天召见,迎谓之曰:‘卿此按失出何多也?’有功曰:‘失出,臣下之小过。好生,圣人之大德。愿陛下弘大德,天下幸甚!’则天默然久之,曰‘去矣。’敕减死,放于岭南。”

《通鉴》:唐大宗贞观二年,上曰:“比有奴告其主反者,此弊事。夫谋反不能独为,必与人共之,何患不发?而必使奴告耶?自今有奴告主者,皆勿受,仍斩之。’”

《东观奏记》:“大理卿马曙任代北水陆运使。代北出犀甲,曙罢职,以一二十领自随。故事,人臣家不得蓄兵器。曙既在朝,乃瘗而藏之。一日,奴有犯罪者,曙答之,即告于御史台,称曙蓄兵器,有异谋。命吏发曙私第,得甲不虚,坐贬邵州刺史·谏官上论,以奴诉即主,在法不治。上命杖杀曙奴于青泥驿,曙再贬岭外。上奏,人臣无不感悦。”

晋赵王伦篡位,孙秀擅权。司隶从事游颢与殷浑有隙,浑诱颢奴晋兴诬告颖有异志·秀不详察,即收颖及襄阳中正李迈杀之,厚待晋兴,以为己部曲。

《晋书石季龙载记》:“立私论之条,偶语之律。听吏告其君,奴告其主,威刑日滥。公卿以下,朝会以目;吉凶之问,自此而绝。”

《魏慕传》:“为中书侍郎同平章事。大理卿马曙从人王庆告曙家藏甲兵,曙坐贬官,而庆无罪。慕引法律论之,竞杖杀庆。”

《裴度传》:“王稷家二奴告稷换父遗表,隐没进奉物,留其奴于仗内,遣中使往东都,检责稷之家财,度奏曰:‘王锷身没之後,其家进奉已多,今因其奴告,检责其家事,臣恐天下将帅闻之,必有以家为计者。’宪宗即日召中便还,二奴付京兆府决杀。”

《册府元龟》:“肃宗至德二年,凤翔张谦奴附子告谦与逆贼为细作,三司推鞫虚妄。诏曰:‘自下讼上,败俗乱常。附子宜付凤翔郡集众决杀。’”

敬宗宝历元年五月,琼王府司马谢少莒奴沙桔告少莒为不轨,诏委内侍省推鞫。不实,沙桔杖流灵州,少莒释放。凡告人不实,法当反坐,况其家仆?则沙桔止于决杖,仍流近处,为失刑矣。

《五代史史弘肇传》:“李嵩坐奴告变族诛,弘肇取其幼女以为婢子,于是前资故将失职之家姑息僮奴,而厮养之辈往往胁制其主。”

《李嵩传》:“嵩弟屿仆葛延遇为屿商贾,多乾没其赀,屿笞责之。是时高祖将葬睿陵,河中李守贞反,延遇上变,言嵩与其甥王凝谋,因山陵放火焚京师,又以蜡丸书通守贞。逢吉送李嵩侍卫狱,嵩出乘马,从者去无一人。嵩恚曰:‘自古岂有不死之人,然亦岂有不亡之国乎?’乃自诬服,族诛。嵩素与翰林徐台符相善,後周太祖立,台符告宰相冯道,请诛葛延遇。道以数经赦宥,难之。枢密使王峻闻之,多台符有义,乃奏诛延遇。”(《册府元龟》:徐台符先与汉故太子傅李嵩为执友,乾佑中,嵩为部曲葛延遇等诬告、族灭。广顺中,台符为兵部侍郎,白于宰府,请诛延遇等。宰相冯道以延遇等已经赦宥,未之诛也。时王峻执政,闻台符之言,深加叹服,因奏于太祖,遂诛延遇等。时人义之。)

《唐景思传》:“为沿淮巡检。景思有奴,尝有所求,不如意,即驰见弘肇,告景思与李景交通而私蓄兵甲。弘肇一吏将三十骑往收景思。奴谓吏曰:‘景思,勇者也,得则杀之。不然,将失之也。’吏至,景思迎前,以两手抱吏呼冤,请诣狱自理。吏引奴与景思验,景思曰:‘我家在此,请索之,有钱一千为受外赂,有甲一属为私蓄兵。’吏索,唯一衣筒军籍粮簿而已,吏悯而宽之。景思请械送京师以自明。景思有仆王知权,在京师,闻景思被告,乃见弘肇,愿先下狱,明景思不反。弘肇怜之,送知权狱中,日劳以酒食,景思既械就道,颍、毫之人随之京师共明之。弘肇乃鞫其奴,具伏,既奏斩奴,而释景思。”

《册府元龟》:“弘肇专恣刑杀。故相李嵩为家童诬告,族戮于市,而取其幼女为婢。自是仕宦之家畜仆隶者,皆以姑息为意。而旧勋故将之後,为厮养辈之所胁制者,往往有之,有燕人何福殷者,以商贩为业,尝以钱十四万,市得玉枕一枚,遣家童及商人李进卖于淮南,大得茗回,家童无行,隐福殷货财数十万。福殷责其偿,不伏,遂杖之。未几,家童诣弘肇,上变,言虏主之人汴也,伪燕王赵延寿遗福殷赍玉枕,阴遗淮南主,以致诚意。弘肇即日逮捕福殷,榜掠备至。福殷自诬,连罪者数辈,并弃市,妻女为弘肇帐下健卒分取之,其家财并籍没。”

《宋史李孝寿传》:“为开封尹。有举子为仆所凌,忿甚,具牒欲送府,同舍生劝解,久乃释。戏取牒,效孝寿花书判云:‘不勘案,决杖二十。’仆明日持诣府,告其主效尹书判私用刑。孝寿即追至,备言本末,孝寿幡然曰:‘所判正合我意。’如数与仆杖,而谢举子。时都下数千人,无一仆敢肆者。”

《辽史刑法志》:“景帝时,吴王稍为奴所告,有司请鞫。帝曰:‘朕知其诬,若案问,恐馀人效之。’命斩以徇。”

圣宗统和二十四年,诏主非谋反大逆及流死罪者,其奴婢无得告罪。若奴婢犯罪至死,听送有司,其主无得擅杀。”

《元史速不台传》:“钦察之奴来告其主者,速不台纵为民。还以闻,帝曰:‘奴不忠其主,肯忠他人乎?’遂戳之。”

《不忽术传》:“有奴告主者,主被诛,诏即以其主所居官与之。不忽术言:‘如此必大坏天下之风俗,使人情愈薄,无有上下之分矣。’帝悟,为追废前命。”

卒告将

《宋史何中立传》:“以龙图阁直学士知庆州,戍卒有告大校受赃者,中立曰:‘是必挟他怨也。’鞭卒窜之。或曰:‘贷奸可乎?’中立曰:‘部曲得持短长以制其上,则人不自安矣。’”

《文彦博传》:“仁宗不豫,有禁卒告都虞侯欲为乱。彦博召都指挥使许怀德,问虞侯何如人,怀德称其愿可保。彦博曰:‘然则卒有怨,诬之耳,当亟诛之以靖众。’乃斩卒于军门。”

《苏拭传》:“知定州。有卒吏以赃诉其长,拭曰:‘此事吾自治则可,听汝告,军中乱矣。’立决配之,众乃定。”

吏告本官

魏明帝时,猎法甚峻,宜阳典农刘龟窃于禁内射兔,其功曹张京诣校事言之。帝匿京名,收龟付狱。廷尉高柔请告者名,帝大怒曰:“刘龟当死,乃敢猎吾禁地。送龟廷尉,廷尉便当拷掠,何复请告者主名?吾岂妄收龟那?”柔曰:“廷尉,大平之平也,安得以至尊喜怒而毁法乎?”重复为奏,词旨深切,帝意悟,乃下京,即召还讯,各当其罪。

後魏太武,以各官多贪,诏吏民得举告守令之不法者。于是奸猾专求牧宰之失,迫胁在位,横于闾里,而长吏咸降心待之,贪纵如故。

《实录》:“洪武十四年十月甲戌,江西按察司书吏言其副使田嘉写表具名不具朝服,为不敬。上曰:‘拜表则具朝服,写表虽常服何害?小官摭拾长官细故,其风不可长也。’命法司正其罪。”

十五年八月壬寅,杭州府同知安贞,以擅造公字器用为吏所告,湖广按察司鞫之。以闻,上遣使敕曰:“安贞有犯,法司如律按之,固其职也;然原贞之情非私也,房字器用之物,皆公家所需,若迁他官而去,必不以偕往。今乃罪之,是长猾吏告计之风矣。”敕安贞复职,械其吏送京师。

十六年闰十月乙未朔,左都御史詹徽言:“四川成都府有吏诉其知府张仁受贿,同知蔡良于公署设宴,放吏为民,请逮问之。”上曰:“吏胥之于官长,犹于弟之于父兄,下计其上,有乖名义,不足听也。”

《实录》:“正统十年五月,太医院判钦谦奏吏抗己,吏亦摭谦不法事以诉刑部,请并逮谦鞫之。上曰:‘命谦自陈,而械示吏于院门。’谦陈状伏罪,遂宥之。”

小校杀本管

洪武四年七月,伪夏平章丁册真为帐下小校所杀,蜀平,小校赴京言状,中书省奏请赏,上曰:“小校杀本管,非义也,何赏为?”不许。

妻子告家长

《元史》:“世祖至元十二年十二月壬申,李思敬告运使姜毅所言悖妄,指毅妻子为证。帝曰:‘妻子岂为证者耶’诏勿问。”

告妖言

《魏书高柔传》:“文帝时,民间数有诽谤妖言,帝疾之,有妖言辄杀,而赏告者。柔上疏曰:‘今妖言者必戮,告之者辄赏。既使过误无反善之路,又开凶狡诬善之端,非所以息奸省讼也。昔周公作诰,称殷之先王,小民怨詈,则皇自敬德。在汉,大宗亦除诽谤妖言之令。臣愚以为宜除妖谤赏告之法,以隆天父养物之仁。’帝不即从,而相诬告者滋甚。帝乃下诏:‘敢以诽谤相告者罪之!’于是遂绝。”

吏告前官

《旧唐书阳城传》:“出为道州刺史·前刺史有脏罪,观察使方推鞫之。吏有幸于前刺史者,拾其不法事以自为功,城立杖杀之。”

禁御状

正统四年八月,浙江嘉兴府知府黄懋,言所治人民多系无赖,以告计为能。编者按:此处有脱文。辄人京妄奏,甚至有雇人代草者,词所连及,动百八十,旷岁无稽,善良抱冤。乞敕通政司,今後嘉兴有陈诉者,抑之不受。上以懋所言天下皆然,何独嘉兴?命法司普禁之。今後唯谋反重情许诉于京,馀皆自下而上,违者以蓦越罪之。

应募杀兄弟

《实录》:“洪武七年三月乙亥,兰州人郭买的叛,诱番兵人寇,诏立赏格购捕之。兰州卫遣其兄著沙与其弟火石歹往招之,不从,遂夜斩其首以归。奏闻,请赏。上曰:‘买的罪固当死,然为弟兄者劝之不从,执之而已,今手刃之,有乖天伦。若赏之,非所以令天下也。”但以所获牛马给之。”

禁参谒座主

《全唐诗话》:“进士题名,自神龙之一,过阙宴後,率皆期集于慈恩塔下题名。会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中书复奏,奉宣旨,不欲令及第士呼有司为座主而趋附其门,兼题名局席等条,疏进来者。伏以国家设文学之科,求真实之士,所宜行崇风俗,义本君亲,然後升于朝廷,必为国器。岂可怀赏拔之私惠,忘教化之根源,自谓门生,遂成胶固,所以士风浸坏,臣节何施?树党背公,靡不由此。臣等商量,今日以後,进士及第,任一度参谒有司,向後不得聚集参谒。有司宅置宴,其曲江大会朝官及题名局席,并望勒停。缘初获美名,实皆少隽,既遇春节,难阻良游,三五人自为宴乐,并无所禁,唯不得聚集同年进士广为宴会,仍委御史台察访闻奏。谨具如前,奉敕宜依。于是向之题名各尽削去。”

《山堂考索》:“宋太祖建隆三年九月丙辰,诏及第举人不得呼知举官为恩门、师门,及自称门生。”

贷回鹘钱

《旧唐书》:“李晟子惎累官至右龙武大将军。沉湎酒色,恣为豪侈,积债至数千万。其子货回鹘钱一万余贯不偿,为回鹘所诉。文宗怒,贬惎为定州司法参军。”

围棋免官

宋颜延之,初仕晋,为镇东司马,坐围棋免官。

禁中表为婚

西魏文帝大统九年正月,禁中表及从母兄弟姊妹为婚。

污辱宗女

《旧唐书》:吴取,通玄宗室女,为外妇,贬泉州司马。德宗召见临问,责以污辱近属。行至华州长城驿,赐死。

母丧宴饮

《旧唐书》:宪宗元和十二年,驸马都尉于季友,居嫡母丧,与进士刘师服欢宴夜饮。季友削官爵,笞四十,忠州安置。师服笞四十,配流连州。于頔不能训子,削阶。

母丧薄游

《旧唐书皇甫镈传》:授监察史·丁母忧,免官。坐居丧时薄游,除詹事府司直。

妇丧宴饮

晋庐江太守周龛,明日当除妇服,今日请客奏伎。长史周顗等同会。刘隗奏龛暮宴朝祥,慢服之愆难逭,请免龛官。顗等知龛有丧,吉会非礼,各夺俸一月。

期功丧不预朝贺

《旧唐书王方庆传》:奏言:“令杖期、大功丧未葬,不预朝贺;未终丧,不预宴会。比来朝官不遵礼法,身有哀容,陪预朝会,手舞足蹈,公违宪章。名教既亏,实玷王化。伏望申明令式,禁断。”

山陵未成宴饮

《汉书外戚恩泽侯表》成都侯王况,绥和二年,坐山陵未成,置酒歌舞,免。

《魏书甄楷传》:除秘书郎,世宗崩,未葬,楷与河南尹丞张普惠等饮戏,免官。

国丧未期宴乐

晋成帝初,钟雅为御史中丞。时国丧未期,而尚书梅陶私奏女妓,雅劾奏曰:“臣闻放勋之殂,八音遏密;虽在凡庶,犹能三载。自兹以来,历代所同。肃宗明皇帝背弃万国,尚未期月。圣主缟素位血临朝,百僚惨怆,动无欢容。陶无大臣忠慕之节,家庭侈靡,声妓纷葩,丝竹之音流闻衢路,宜加放斥,以整王宪。请下司徒,论正清议。”穆後临朝,特原不间。雅直言绳违,百僚惮之。

国忌禁宴饮

《旧唐书》:德宗贞元十二年、驸马郭暧,王士平,暧弟照、暄,坐代宗忌辰宴饮,贬官归第。

忌日行香

《旧唐书崔蠡传》:上疏论国忌日设僧斋,百官行香,事无经据。诏曰:“朕以郊庙之礼,严奉祖宗,备物尽诚,庶几昭恪。恭唯忌日之感,所谓终身之忧,而近代以来,皈依释、老,微二教以设食,会百辟以行香,将以有助圣灵,冥资福祚,有异皇王之术,颇乖教义之宗。昨得崔蠡奏论,遂谴讨寻本末,礼文令式曾不该明,习俗因循雅当整革。其两京、天下州府,以国忌日于寺观设斋焚香,自今以往,并宜停罢。”

匿忌日

《旧唐书》:祝钦明历刑部、礼部二尚书,同中书门下三品。以匿忌日,为御史中丞萧至忠所劾,贬授申州刺史·

子卯

《玉藻》:“子卯,稷食菜羹,”

後北周武帝天和元年五月甲午,诏曰:“道德交丧,礼义嗣兴。褒四始于一言,美三千于为政。是以在上不骄,处满不溢。富贵所以长守,邦国于焉乂安。故能承天静地,和民敬鬼,明并日月,道错四时。朕虽庸昧,有志前古。甲子乙卯,《礼》云不乐。苌弘表昆吾之稔,屠蒯(一作“杜蒉”)有扬觯之文。自世道丧乱,礼仪紊毁,此礼茫然已坠于地。昔周王受命,请闻颛顼,庙有戒盈之器,室为复礼之铭。矧伊末学,而能忘此?宜依是日省事停乐,庶知为君之难,为臣不易。贻之後昆,殷鉴斯在。”

子孙伐墓柏贬官

《唐书,韦述传》:为吏部尚书,以子孙伐墓柏,坐不能禁,贬绛州刺史·

五品以上妻妾不得改嫁

《北史,李愕传》:“‘愕见礼教凋敝,公卿薨亡,其爱妾侍婢,子孙辄嫁卖之,遂成风俗,乃上书曰:‘臣闻追远慎终,人德归厚;三年无改,方称为孝。如闻大臣之内,有父祖亡没,日月未久,子孙无赖,引其妓妾,嫁卖取财。有一于此,实损风化。妾虽微贱,亲承衣履,服斩三年,古今通式。岂容遽褫衰绖,强傅铅华,位辞灵几之前,送付他人之室?凡在见者,犹致伤心;况乎人子,能堪斯忍?复有朝廷重臣,位望通贵,平生交旧,亲老兄弟,及其亡没,遂同行路,朝闻其死,夕窥其妾,方便求聘,以得为限,无廉耻之心,弃朋友之义。”上览而嘉之,五品以上妻妾不得改嫁,始于此也。

寒食禁火

《琴操》:“介子推抱木而烧死,文公令民五月五日不得发火。”

魏武帝令曰:“闻太原、上党、西河、雁门,冬至後百五日皆绝火寒食,云为介子推。且北方冱寒之地,老少赢弱,将有不堪之患。今则人不得寒食;若犯者,家长半岁刑,主吏百日刑,令长夺一月俸。”

《魏书》:高祖太和二十年二月癸丑,诏介山之邑,听为寒食,自馀禁断。

《晋书载记》:“石勒时,雹起西河介山,大如鸡子,平地三尺,洿下丈余,行人、禽兽死者万数。历太原、乐平、武乡,赵郡、广平、钜鹿千余里,树木摧折,禾稼**然。勒正服于东堂,以问徐光曰:‘历代以来,有斯灾几也?’光对曰:‘周、汉、魏、晋皆有之,虽天地之常事,然明主未始不为变,所以敬天之怒也。去年禁寒食,介推,帝乡之神也,历代所尊,或者以为未宜替也。一人呼嗟,王道尚为之亏;况群神怨憾,而不怒动上帝乎?纵不令天下同尔,介山左右,晋文之所封也,宜任百姓奉之。’勒下书曰:‘寒食既并州之旧风,朕生其俗,不能异也。前者外议,以子推诸侯之臣,王者不应为忌,故从其议。倘或由之而致斯灾乎?子推虽朕乡之神,非法食者,亦不得乱也,尚书其促检旧典,定议以闻。’有司奏以子推历代攸尊,请普复寒食,更为植嘉树,立洞堂,给户奉祀。勒黄门郎韦搜驳曰:‘按《春秋》,藏冰失道,阴气发泄为雹。自子推以前,雹者复何所致?此自阴阳乖错所为耳。且子推贤者。曷为暴害若此?求之冥趣,必不然矣。今虽为冰室,惧所藏之冰不在固阴冱寒之所,多在山川之侧,气泄为雹也。以子推忠贤,令绵、介之间奉之为允,于天下则不通矣。’勒从之。于是迁冰室于重阴凝寒之所,井州复寒食如初。”

唐李涪《刊误》曰:“《论语》曰:钻燧改火,春榆夏枣,秋柞冬槐。则是四时皆改其火。自秦、汉以降,渐至简易,唯以春是一岁之首,止一钻遂。而适当改火之时,是为寒食节之後。既曰就新,即去其旧。今人待新火曰勿与旧火相见,即其事也。又《礼记郊特牲》云:季春出火曰禁火。此则禁火之义昭然可徵,俗传禁火之因,皆以介推为据,是不知古,以钻燧证之。”

《困学纪闻》:“《司爟》郑司农引《鄹子》与《论语》马融引《周书月令》同。晋时有以洛阳火度江者,代代事之,相续不灭,火色变青。《後汉礼仪志》:“日夏至浚井改水,日冬至钻燧改火。’”

《升庵集》:《容斋随笔》谓:寒食禁火不由介推,其言是矣。近观《十六国春秋》,石勒下令,寒食不许禁火,後有冰雹之异。徐光曰:介推,帝乡之神也,历代所尊,未宜替也,宜令百姓奉之。勒又令尚书定议以闻,韦謏曰:子推忠贤,令绵、介之间奉之为允,于天下则不通矣。勒从之,令并州复寒食如初。容斋亦未之考耶?然勒禁天下寒食,而至隋、唐已复禁改火,观隋李崇嗣‘普天皆灭焰,匝地尽藏烟’之句,及元缜《连昌宫词》自注:‘唐时京城寒食火禁,以鸡羽人灰,有禁者罪之。’亦极严矣。火禁迨今则绝不知,而四时亦不改火。自胡元人中国,卤莽之政也,然寒食不必复,改火乃先圣节宣天道,可因元人而废之呼?”

禁刻书

宋孝宗淳熙七年五月己卯,申饬书坊擅刻书籍之禁。

禁馈送

宋光宗绍熙二年三月丙辰,诏监司郡守,互送以赃论。

慈幼局

《宋史理宗纪》:淳叹拍暾月癸亥,诏给官田五百亩,命临安府创慈幼局,收养道路遗弃初生婴儿。

吏部令史

《魏书》:孝静帝武定六年四月甲子,吏部令史张永和、青州人崔润等伪假入官。事觉,纠检,首者六万余人。

《旧唐书杨虞卿传》:“改吏部员外郎。太和二年,南曹令史李賓等六人,伪出告身签符,卖凿空伪官,令赴任者六十五人,取受钱者一万六千七百三十贯,虞卿按得伪状,捕賓等,移御史台鞫劾。賓称六人,共率钱二千贯,与虞卿厅典温亮,求不发举伪滥事迹。乃诏给事中严休复、中书舍人高铖、左丞李景休充三司推按,而温亮逃窜。賓等既伏诛,虞卿以检下无术,停见任。”

江南典选

《旧唐书刘滋传》:“兴元元年,改吏部侍郎,往淇州知选事。时京师寇盗之後,天下蝗旱,谷价翔贵,选人不能赴调,乃使滋江南典选,以便江岭之人。时称举职。”

两都试举人

《旧唐书贾至传》:“广德二年,转礼部侍郎。以时艰岁歉,请举人赴省者两都就试。两都试举人自此始也。”

大臣子弟仍放及第

《旧唐书》:“宣宗大中元年二月丁酉,礼部侍郎魏扶奏:‘臣今年所放进士三十三人,其封彦卿、崔琢、郑延休等三人,实有词艺,为时所称。皆以父兄见居重位,不得令中选。’诏令翰林中书承旨、户部侍郎韦琮重考复,敕曰:‘彦卿等所试文字并合度程,可放及第。有司考试只在至公,如涉请托,自有朝典。今後但可依常例放榜,不得别有奏闻。’”

食禄子弟复试

唐宣宗大中元年,礼部侍郎魏扶奏:臣今年所放进士云云,侍郎韦琼考复,敕放及第。

宋太祖开宝元年三月癸巳,(全宋文作乾德六年三月十日。)权知贡举王佑进士合格者十人,陶谷子邴名在第二,翌日,谷入谢,上谓左右曰:“闻谷不能训子,邴安得登第?”遂命中书复试,而哪复登第。因下诏曰:“造士之选,非树私恩;世禄之家,宜敦素业。如闻党与,颇容窃吹,文衡公器,岂宜欺滥。自今举人,凡关食禄之家,委礼部具析以闻,当复试。”(此据《续资治通鉴长编》校勘。《宋会要辑稿选操三》文字略有差异。)

幸执子弟不预科名

《旧唐书》:“王尧苦学,善属文。以季父锋作相,避嫌不就科试。”

《旧唐书杨严传》:“会昌四年,仆射王起典贡部,选士三十人,严与杨知至、窦缄、源重、郑朴五人,试文合格,物议以子弟非之。起复奏,武宗敕曰:‘杨严一人可及第,馀四人落下。’”

《大唐新语》:“大中末,令狐绚罢相,其子滈应进士举,在父未罢相前,拔史解及第,谏议大夫崔宣上疏,论滈‘弄父权势,以举人文卷须十日前送纳,岂可父尚居于枢务,男私拔其解名,干挠主司,侮弄文法,恐奸欺得路,孤直杜门,请下御史台推。’疏留下不出。”

宋雍熙二年,宰相李昉之子宗锷、参政吕蒙正之子亨、盐铁使王明之子扶、度支使许仲宣之子待间,举进士试,皆人等。上曰:“此并势家,与孤寒并进,但以艺升,人亦谓朕有私。”皆罢之。

韩维尝以进士荐礼部,父亿任执政,不就廷试。仁宗患缙绅奔竞,谕近臣曰:“恬退守道者硅擢,则躁求者自当知愧。”于是宰相文彦博等言:“公好古嗜学,安于静退,乞加甄录,召试举士院,”辞不赴,除国子监主簿。

幸第并坐其兄

宋景德二年四月丁酉,枢密直学士刘师道,责授忠武行军司马;知制浩陈尧咨,责授单州团练副使。先是,师道弟几道举进士,礼部奏名,将廷试。近制,悉糊名校等。尧咨教几道于卷中密为识别,几道既擢第,或告其事,诏落籍,永不预举。

《宋史赵肌传》:为御史,上疏言:“治平以前,大臣不敢援置亲党于要途,多处管库,甚者不使应科举,与寒士争进。自王安石柄国,持内举不避亲之说,始以子雱列侍从,由是循习为常。资望浅者,或居事权繁重之地;无出身者,或预文字清切之职。今宜杜绝其源。”

《韩维传》:以进士奏名礼部,以父亿辅政,不肯试大廷,受荫入官。

《唐义问传:锁厅试礼部,用举者召试秘阁,父介引嫌,罢之。

优给大臣子孙

《旧唐书宪宗纪》:“元和八年十二月,敕:‘张茂昭立功河朔,举族归朝,义烈之风,史册收载。如闻身没之後,家无余财,追怀旧勋,特越常典。宜岁赐绢二千匹,春秋二时支给。’”

禁保留官长

後周太祖广顺二年八月甲午,敕诸州县吏民、缁黄继来诣阙,留举刺史、县令。“牧宰之任,委寄非轻,系烝庶之惨舒,布朝廷之条法。若廉勤奉职,抚字及民,自有政声达于朝听,何劳民庶远致举留,既妨农作之时,又耗路途之费。所宜厘革,免致劳烦。今後刺史、县令显有政能,观察使审解事状,朝廷当议奖升,百姓僧道更不举请,一切止绝。”

禁民往南

《元史世祖纪》:“至元二十三年四月,以汉民就食江南者多,又从官南方者秩满多不还,遣使尽徙北还。仍设脱脱朱孙于黄河、江淮诸津渡,凡汉民非赍公文适南者止之,为商者听之。”

生员招傜僮

《实录》:正统十年五月乙未,广东高安县学生伍章等六人,偕所傜僮,首贡香烛至京。上谕礼部臣曰:“生员当居学肄业,顾舍所学而超干办,其志陋矣。”礼部因请罪之,上曰:“不必罪,姑戒谕遣之。”而禁约诸傜僮獠州县,毋得令生员招抚。

卷三 废释道二教

《晋书佛图澄传》:“澄为石虎所重。百姓因澄故,多奉佛,皆营造寺庙,相竞出家,真伪混淆,多生愆过。虎下书料简,其著作郎王度奏曰。‘佛方国之神,非诸华所应词奉,汉代初传其道,惟听西域人得立寺都邑,以奉其神,汉人皆不出家。魏承汉制,亦循前轨。今可断赵人悉不听诣,寺烧香礼拜,以遵典礼·其百辟卿士逮众隶例皆禁之,其犯者与**祠同罪。其赵人为沙门者,还服百姓。’朝土多同度所奏。虎以澄故,下书曰:‘朕出自边戎,添居诸夏,至于飨祀,应从本俗。佛是戎神,所应兼奉,其夷赵百姓,有乐事佛者特听之。’”

《魏书世祖纪》:“太平真君五年正月戊申,诏曰。‘愚民无识,信惑妖邪,私养师巫,挟藏谶记、阴阳、图纬、方伎之书·又沙门之徒,假西戎虚诞,生致妖孽,非所以一齐政化,布淳德于天下也。自王公以下,至于庶人,有私养沙门、师巫及金银工巧之人在其家者,皆遣诣官曹,不得容匿。限今年二月十五日,过期不出,师巫、沙门身死,主人门诛,明相宣告,咸知咸闻。’”

七年三月,诏诸州坑沙门毁佛像。

《高宗纪》:“兴安元年十二月乙卯,初复佛法。”

《宋书蛮夷传》:“太祖元嘉中,汰沙门,罢道者数百人,世祖大明二年,有昙标道人与羌人高阁谋反,上因是下诏曰:‘佛法讹替,沙门混杂,未足扶济鸿教,而专成速薮。加好心频发,凶状屡闻,败乱风俗,人神交怨。可付所在,精加沙汰,後有违禁,严加诛坐。’于是设诸条禁,自非戒行禁苦,并使还俗。而诸寺尼出入宫掖,交关妃後,此制竟不能行。

《释老志》:“世祖即位,富于春秋,既而锐志武功,每以平定祸乱为先,虽归宗佛法,敬重沙门,而未存览经教,深求缘报之意。及得寇谦之道,帝以清净无为,有仙化之证,遂信行其术。时司徒崔浩博学多闻,帝每访以大事。浩奉谦之道,尤不信佛。与帝言,数加非毁,常谓虚诞,为世费害。帝以其辨博,颇信之。会盖吴反杏城,关中**,帝乃西伐,至于长安。先是,长安沙门种麦寺内,御驺牧马于麦中。帝入观马,沙门饮从官酒,从官人其便室,见大有弓矢矛盾,出以奏闻。帝怒曰。‘此非沙门所用,当与盖吴通谋规害人耳!’命有司案诛一寺。阅其财产,大得酿酒具及州郡牧守、富人所寄藏物,盖以万计。又为屈室,与贵室女私行**。帝既忿沙门非法,浩时从行,因进其说。诏诛长安沙门,焚破佛像。敕留台下四方,令一依长安行事,又诏曰:‘彼沙门者,假西戎虚诞,妄生妖孽,非所以一齐政化,布淳德于天下也。自王公以下,有私养沙门者,皆送官曹,不得隐匿。限今年二月十五日,过期不出,沙门身死,容止者诛一门。’时恭宗为太子监国,素敬佛道,频上表,陈刑杀沙门之滥,又非图象之罪。今罢其道,杜诸寺门,世不修奉,土木丹青自然毁灭,如是再三,不许。乃下诏曰:‘昔後汉荒君,信惑邪伪,妄假睡梦,事胡妖鬼,以乱天常,自古九州之中无此也。夸诞大言,不本人情,叔季之世,暗君乱主,莫不眩焉。由是正教不行,礼义大坏,鬼道炽盛,视王者之法蔑如也。自此以来,代经乱祸,天罚亟行,生民死尽,五服之内鞠为邱墟,千里萧条,不见人迹,皆由于此。朕承天绪,属当穷运之敝,欲除伪定真,复羲农之治。其一切**除胡神,灭其踪迹,庶无谢于风氏矣。自今以後,敢有事胡神及造形象泥人、铜人者,门诛。虽育胡神,问今胡人,共云无有。皆是前世汉人无赖子弟刘元真、吕伯强之徒,接乞胡之诞言,用老庄之虚假,附而益之,皆非真实,至使王法废而不行,盖大好之魁也。有非常之人然後能行非常之事,非朕孰能去此历代之伪物?有司宣告征镇诸军、刺史,诸有佛图形象及胡经尽皆破击焚烧,沙门无少长,悉坑之。’是岁,太平真君七年三月也。恭宗言虽不用,然犹缓宣诏书,远近皆预闻知,得各为计。四方沙门多亡匿获免,而土木宫塔,声教所及,莫不毕毁矣。高宗践极,下诏诸州县,各听建佛图一区。其好乐道法,欲为沙门,不问长幼,出于良家,性行素笃,无诸嫌秽,乡里所明者,听其出家。率大州五十人,小州四十人。天下承风,朝不及夕,往时所毁寺图仍还修矣。”

南齐武帝,诏公私不得出家为道,及起塔寺,以宅为精舍,并厌断之。

齐显祖以佛、道二教不同,欲去其一。集二家论难于前,遂敕道士皆剃发为沙门,有不从者杀四人,乃奉命,于是齐境皆无道士。

《周书》:武帝建德三年五月丙子,初断佛、道二教,经象悉毁,罢沙门,道士,并令还民,并禁诸**祀,礼典所不载者尽除之。

宣帝大象元年,初复佛象及天尊象。

二年五月己酉,帝崩。庚申,复行佛、道二教。旧沙门、道士诚积自守者,简命入道。

唐高祖武德九年,下诏命有司沙汰天下僧尼、道士、女冠,其精勤练行者,迁居大寺观,给其衣食,毋令阙乏;庸猥粗秽者,悉令罢遣,勒还乡里。京师留寺三所,观二所,诸州各留一所,馀皆罢之。

《旧唐书》:“武德九年夏五月辛巳,以京师寺观不甚清静,诏曰:‘释迦阐教,清静为先,远离尘垢,断除贪欲,所以宏宣胜业,修植善根,开道愚迷,津梁品庶。是以敷演经教,检约学徒,调仟身心,舍诸染著,衣服饮食,咸资四辈。自觉王迁谢,象法流行,末代陵迟,渐以亏滥。乃有猥贱之侣,规自尊高;浮情之人,苟避谣役。妄为剃度,托号出家,嗜欲无厌,营求不息,出入闾里,周旋阛阓,驱策田产,聚积货物,耕织为生,估贩成业,事同编户,迹等齐人,进违戒律之文,退无礼义之训,至乃亲行劫掠,躬自穿窬,造作妖讹,交通豪猾,每罹宪网,自陷重刑,黩乱真如,倾毁妙法。譬兹稂秀,有秽嘉苗;类彼淤泥,混夫清水,又伽蓝之地,本曰静居;栖心之所,理尚幽寂,近代以来,多立寺舍,不求闲旷之境,惟趋喧杂之方,缮采崎岖,栋宇殊拓,错舛隐匿,诱纳奸邪,或有接延鄽邸,邻近屠酤,埃尘满室,膻腥盈道,徒长轻慢之心,有亏崇敬之义。且老氏垂化。本实冲虚,养志无为,遗情物外,全真守一,是谓玄门,驱驰世务,尤乖宗旨。朕膺期驭宇,兴隆教法,志思利益,情在护持。欲使玉石区分,薰获有辨,长存妙道,永固福田。正本澄源,宜从沙汰。诸僧尼、道士、女冠等,有精勤练行守戎律者,并令大寺观居住,给衣食,勿令乏短;其不能精进,戒行有阙,不堪供养者,并令罢遣,各还桑粹。听司明为条式,务依法教,违制之声,悉宜停断,京城留寺三所,观二所,其徐天下诸州各留一所,馀悉罢之。’事竟不行。(按《旧史》之文不过如此,其下即接六月庚申,秦王以皇太子、齐王同谋害己、率兵诛之云云。《新史》乃云四月辛巳,废浮屠老子法。六月庚申,复浮屠老子法。何其谬欤!)

《通典》:武德九年二月,以沙门、道士亏违教法,京师留寺三所,观二所,选青年高行实之,徐皆罢废。至六月,制僧尼、道士、女冠还依旧。

《旧唐书彭偃传》:“大历末,为都官员外郎。时剑南东川观察使李叔明上言,以佛,道二教无益于时,请粗加澄汰,其东川寺观,请定为二等,上等留僧二十一人,上观留道士十四人,降杀以七,皆精选有道行者,忱悉令返初。兰若、道场无名者,皆废,德宗曰:‘叔明此奏,可为天下通制,不惟剑南一道。’下尚书集议,僵献议曰:‘王者之政,变人心为上,因人心次之,不变下因,循常守固者为下,故非有独见之明,不能行非常之事。今陛下以惟新之政,为万代法,若不革旧风,令归正道者,非也。当今道士有名无实,时俗鲜重,乱政犹轻,惟有僧尼颇为秽杂。自西方之教被于中国,去圣日远,空门不行五浊,比丘但行粗法。爰自後汉至于陈、隋,僧之废灭,其亦数乎?或至坑杀殆无遗馀。前代帝王岂恶僧道之害如此之深耶?盖其乱人亦已甚矣。且佛之立教,清静无为,若以色见,即是邪法,开示悟人,惟有一门,所以三乘之人,比之外道。况今日出家者皆是无识下劣之流,纵其戒行高洁,在于王者已无用矣,况是苟避征徭,于杀盗**无所不犯者乎?今叔明之心甚善,然臣恐其奸吏低欺,而去者未必非,留者不必是,无益于国,不能息好。既不变人心,亦不因人心,强制力持,难致远耳。臣闻天生烝人,必将有职,游行浮食,王制所禁,故有才者受爵禄,不肖者出租征,此古之常道也。今天下僧道不耕而食,不织而衣,广作危言险语以惑愚者。一僧衣食,岁计约三万有余,五丁所出,不能致此。举一僧以计天下,其费可知。陛下日旰忧勤,将去人害,此而不救,奚其为政!臣伏请僧道未满五十者,每年输绢四疋;尼及女道士未满五十者,每年输绢二疋。其杂色役与百姓同。有才智者令人仕,请还俗为平人者听。但令就役输课,为僧何伤。臣窃料其所出,不下今之租赋三分之一,然则陛下之国富矣,苍生之害除矣。其年过五十者,请皆免之。夫子曰:‘五十而知天命。’列子曰:‘不斑白,不知道。’人年五十,欲嗜已衰,纵不出家,心己近道,况戒律检其性情哉。臣以为此令既行,僧道规避,还俗者固已大半,其年老精修者必尽为人师,则道、释二教益重明矣。’议者是之,上颇善其言。大臣以二教行之已久,列圣奉之,不宜顿扰,宜去其太甚。其议不行。”

《新唐书李叔明传》:“叔明素恶道、佛之弊,上言曰:‘佛,空寂无为者也;道,清虚寡欲者也。今迷其内而饰其外,使农夫、工女堕业以避役,故农桑不劝,兵赋日屈,国用兵储为斁耗。臣请本道定寺为三等,观为二等:上寺留僧二十一名,上观道十四名,每等降杀以七,皆择有德行者,馀还为民。’德宗善之,以为不止本道,可为天下法,乃下尚书省杂议。于是都官员外郎彭偃曰:‘王者之政,变人心为上,因人心次之,不变不因为下。今道士有名无实,俗鲜归重,于乱政轻。僧尼帑秽,皆天下不逞,苟避征役,于乱人甚。今叔明之请虽善,然未能变人心,亦非因人心者。夫天生杰民,必将有职,游闲浮食,王制所禁,故贤者受爵禄,不肖者出租税,古常道也。今僧、道士不耕而食,不织而衣,一僧衣食,岁无虑三万,五夫所不能致。举一僧以计天下,其费不赀。臣谓道士年未满五十者,可令岁输绢四,尼及女冠输绢二,杂役与民同之,过五十者免。凡人年五十,嗜欲已衰,况有戒法以检其情性哉。刑部员外郎裴泊言曰:‘衣者,蚕桑也。食者,耕农也。男女者,继祖之重也。而二教悉禁,国家著令,又从而助之,是以夷狄不经法反制中夏礼义之俗也。传曰:女子十四有为人母之道,四十九绝生育之理;男子十六有为人父之道,六十四绝阳化之理。臣请僧、道士一切限年六十四以上,尼、女冠四十九以上,许终身在道,馀悉还为编人。官为计口授地,收废寺观以为庐舍。’议虽上,罢之。”

《旧唐书李德裕传》:“元和以来,累敕天下州府,不得私度僧尼。徐州节度使王智兴,聚货无厌。以敬宗诞月,请于泗州置僧坛,度人资福,以邀厚利,江淮之民皆群党渡淮。德裕奏论曰:‘王智兴于所属泗州置僧尼戒坛,自去冬于江淮以南,所在悬旁招置。江淮自元和二年後,不敢私度。自闻泗州有坛,户有三丁,必令一丁落发,意在规避王徭,影庇资产。自正月已来,落发者无算。臣今于蒜山渡点其过者,一日一百馀人,勘问惟十四人是旧日沙弥,馀是苏,常百姓,亦无本州文凭,寻已勒还本贯。访闻泗州置坛次第,凡僧徒到者,人纳二缗,给牒即回,无别法事。若不特行禁止,比到诞节,计江淮以南失却六十万丁壮,此事非细,系于朝廷法度,状奏。’即日诏徐州罢之。”

《武宗纪》:“会昌五年秋七月庚子,敕并省天下佛寺。中书门下条疏闻奏:‘据令式,诸上州因忌日官吏行香于寺,其上州望各留寺一所,有列圣尊容,便令移于寺内;其下州寺并废。其上都、东都两街请留十寺,寺僧十人。’敕曰:‘上州合留寺,工作精妙者留之。如破落,亦宜废毁。其合行香日,官吏宜于道观。其上都、下都每街留寺两所,寺僧留三十人。上都左街留慈恩、荐福,右街留西明、庄严。’中书又奏:‘天下废寺,铜像、钟磐委盐铁使铸钱,其铁像委本州铸为农器,金、银、输石等像销付度支。衣冠士庶之家所有金银铜铁之像,敕出後限一月纳官,如违,委盐铁使依禁铜法处分。其土、木、石等像合留寺内依旧。’又奏:‘僧尼不合隶祠部,请隶鸿胪寺。其大秦穆护等祠,释教既已厘革,邪法不可独存。其人并勒还俗,递归本贯,充税户。如外国人,送还本处收管。’八月,制:“朕闻三代已前,未尝言佛。汉魏之後,象教浸兴,是由季时传此异俗,因缘染习,蔓衍滋多。以至于蠹耗国风而渐不觉,**人意而众益迷。洎乎九州山原、两京城阙,僧徒日广,佛寺日崇,劳人力于土木之工,夺人利于金宝之饰,遗君亲于师资之际,违配偶于戒律之间。坏法害人,无逾此道。且一夫不甲,有受其饥者;一妇不蚕,有受其寒者。今天下僧尼不可胜数,皆待耕而食,待织而衣。寺宇、招提,莫知纪极,皆云构藻饰,僭拟宫居,晋、宋、齐、梁,物力调擦,风俗浇诈,莫不由是而致也。况我高祖、太宗以武定祸乱,以文理华夏,执此二柄,是以经邦,岂可以区区西方之教与我抗衡哉!贞观、开元亦尝厘革,划除不尽,流衍转资。朕博览前言,旁求舆议,弊之可革,断在不疑。而中外诸臣协予至意,条疏至当,宜在必行。惩千古之蠹源,成百王之典法,济人利众,予何让焉。其天下所拆寺四千六百馀所,还俗僧尼二十六万五百人,收充两税户,拆招提、兰若四万余所,收膏腴上田数千万顷,收奴婢为两税户十五万人,隶僧尼,属主客,显明外国之教。勒大秦穆护妖二千余人还俗,不杂中华之风。於戏!前古未行,似将有待;及今尽去,岂谓无时。驱浮游不业之徒己逾十万,废丹臒无用之室何啻亿千!自此清静训人,慕无为之理;简易齐政,成一俗之功。将使六合黔黎,同归皇化。尚以革弊之始,日用不知,下制明廷,宜体予意。’”

《通鉴武宗会昌五年》:“上恶僧尼耗蠹天下,欲去之。道士赵归真等复劝之,乃先毁山野招提、兰若,敕上都、东都两街各留二寺,每寺留僧三十人。天下节度观察使治所及同、华、商、汝州各留一寺,分为三等:上等留僧二十人,中等留十人,下等留五人。”“八月王午,诏陈释教之弊,宣告中外。几天下所毁寺四千六百余区,归俗僧尼二十六万五百人,大秦穆护妖僧二千余人,毁招提、兰若四万余区,收良田数千万顷,奴婢十五万人,所留僧皆隶主客,不隶祠部。百官上表称贺,寻又诏东都只留僧二十人,诸道留二十人者减其半,留十人者减三人,留五人者更不留。五台僧多亡奔幽州。李德裕召进奏官谓曰:‘汝趣白本使,五台僧为将必不如幽州将,为卒必不如幽州卒,何为虚取容纳之名,染于人口?独不见近日刘从谏招聚无算闲人,竟有何益?’张仲武乃封二刀付居庸关,曰:‘有游僧入境则斩之。’”

六年五月乙巳,上京街先听留两寺,外更各增置八寺,僧尼依前隶功德使,不隶主客。

《旧唐书》:“宣宗大中元年闰三月,敕会昌季年并省寺字。虽云异方之教,无损致理之源,中国之人久行其道,厘革过当,事体未宏,其灵山胜境,天下州县,应会昌五年四月所废寺宇,有宿旧名僧,复能修创,一仕住持所司,不得禁止。”

《通鉴》:“是时君相务反会昌之政,故僧尼之弊皆复其旧。”五年夏六月,进士孙樵上言:“百姓男耕女织,不自温饱,而群僧安坐华屋,美衣精撰,率以十户不能养一僧。武宗愤其然,髪十七万僧,是天下一百七十万户始得苏息也。陛下即位以来,修复废寺,天下斧刀之声至今不绝,度僧几复其旧矣。陛下纵不能如武宗除积弊,奈何兴之于已废乎!日者陛下欲修国东门,谏官上言,速为罢役。今所复之寺,岂若东门之急耶?所役之工,岂值东门之劳耶?愿早降明诏,僧未复者勿复,未修者勿修,庶几百姓犹得以息肩也。”秋七月,中书门下奏:“陛下乐奉释氏,群下莫不奔走,恐财力有所不逮,因之生事扰人,望委所在长吏量加搏节,所度僧亦为选择有行业者,若容凶粗之人,则更非敬道也。乡村佛舍,请罢兵日修。”从之。

冬十月乙卯,中书门下奏:“今边市已息,而州县诸寺尚未毕功,望且令成之,其大县远于州府者,听置一寺;其乡村毋得更置佛舍。”从之。

周世宗显德二年五月,敕天下寺院,非敕额者悉废之。禁私度僧尼,凡欲出家者,必俟祖父母、叔伯之命。惟两京、大名府、京兆府、青州听设戒坛。禁僧俗舍身、断手足、炼指、挂灯、带钳之类幻惑流俗者。令两京及诸州,每岁造僧帐,有死亡、归俗皆随时开落。是岁天下寺院存者二千六百九十四,废者三万三百三十六,见僧四万二千四百四十,尼一万八千七百五十六。

宋建隆初,诏沸寺己废于显德中,不得复兴。开宝中,令僧尼百人许岁度一人。至道初,又令三百人岁度一人,以诵经五百纸为合格。先是,泉州奏僧尼未度者四千人,已度者万数,天子惊骇,遂下诏曰:“一夫耕,三人食,尚有受馁者,今一夫耕,十人食,天下安得不重困,水旱安得无转死之民!东南之俗,游情不职者跨村连邑,去而为僧,朕甚疾焉,故立此制。”、天禧二年三月,诏不许创修寺观院宫,州县常行觉察,如造一间以上,许人陈告,所犯者依法科罪;州县不切觉察,亦行朝典。公主、戚里、节度至刺史已上,不得奏请创造寺观,开置戒坛。如违,御史弹奏。”是岁,又诏诸处,不系名额寺院,多聚奸盗,骚扰村乡,况有条贯,不许存留,并令毁拆其舍宇,三十间以上并留存。

元世祖至元十七年二月丙申,诏谕真人折志诚等焚毁《道藏》伪妄经文及板。

十月己酉,张易等言:“参校道书,惟《道德经》系老子亲著,棕皆後人伪撰,宜悉毁。”从之。

三十年四月,敕江南毁诸道观、圣祖天尊祠。

成宗元贞元年正月,诏道家复行《金箓》,《科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