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证券的概念及特点

(一)证券的概念

证券是指以特定的专用纸单或电子记录,借助于文字、图形或电子技术,记载并代表特定财产性民事权利的书面法律凭证。最为常见的证券如:车票、船票、机票、邮票、印花、提单、股票、债券、支票、本票、汇票等。

对证券概念范围的界定,学界一直存在不同的认识。有学者认为,证券应从广义和狭义上加以区分,广义的证券是指记载并代表持有人享有某种特定民事权利的书面法律凭证,如股票、债券、本票、汇票、支票、存款单、借据、提单等各种票证、单据;狭义的证券则仅指股票、债券等资本证券。[1]也有学者认为,狭义的证券应当为有价证券。[2]还有学者认为,一般所谓证券主要是指有价证券,是一个中间概念。[3]笔者认为,证券是一个内涵丰富、范围广阔的概念,以上界定均有一定的道理,但仅将证券认定为资本证券或有价证券并不能反映其全貌,势必遗漏了实践中已然被认可的某些证券形态,因而应当做广义理解,但广义的理解也应当注重范围的划分,其重点在于区分证书与证券(对此后文将展开阐述)。

(二)证券的特征

1.证券是体现发券人与持有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凭证

所谓证券发券人,是指证券关系中制作并发行、销售证券,处于证券供给地位的一方当事人。证券发券人发行或销售证券后,须承担如分红、支付利息、偿还本金或依证券记载事项完成承诺等义务。与此相对,证券持有人则享有如参与利润分配、参与企业管理、定期收取利息、到期收回本金以及依照证券记载事项获取其他利益等权利。例如机票持有者有权搭乘航班、邮票持有者有权以邮票抵扣邮资寄信、公司债券持有者有权要求到期取得本息等。证券是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凭证。此外,主张证券权利须以持有该证券为必要,即证券的存在直接决定其持有者权利的有无。

2.证券所记载的内容为财产性民事权利

证券以其所记载的内容来宣示一定财产性民事权利的存在。证券持有人拥有证券,就享有该证券所记载的财产性民事权利,能够凭借证券行使对特定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或可依证券的记载要求特定的主体为一定财产性对价的民事行为。在生活中常见的各种证书,如出生证、结婚证、借据、意向书、备忘录等,虽是记载一定法律事件或法律行为的文件,但其作用仅在于证明事件或行为曾经发生,不能直接决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有无,故非本书所指证券,应属证书范畴。[4]

此外,证券作为记载民事权利的载体,其本身往往没有或者仅有极小的价值,但其所承载的财产性民事权利价值可大可小,依证券上的记载为限。在特定情形下,证券作为权利载体也具有超出其所记载或代表的权利的价值,如珍稀邮票就因其稀缺性而具有收藏、投资价值,但这属于证券固有价值的例外情形。

3.证券是具有特定形式的书面或电子凭证

证券一般以特定的专用纸单或电子记录的形式出现,借助于文字、图形或电子技术,形成形式较为固定的书面或电子凭证,某一类证券往往以相同格式出现,仅在证券记载内容、图案设计及排版编辑上有所不同,如邮票均以图案附加金额的形式出现,但不同的邮票往往记载不同的金额并辅之以形式各异的图案;再如以电子记录形式出现的股票,在特定的交易系统中所形成的包含股票编号、股票基本情况与公司基本情况等信息的电子格式也基本相同,仅在其记载事项上有所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