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1983~1986年读硕士研究生期间开始学习和研究票据法,从1986年9月开始参加中国人民银行主持的票据法起草以及后来国务院法制办、全国人大法工委进行的票据立法工作。1987年9月我开始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也是第一个在我国高校为本科生开设票据法课程(后来也为研究生、高级法官讲授),并编写了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民法教研室油印的《票据法原理》教材。1991~1992年,我先后出版了《中外票据法选》(与常风合编)的翻译、汇编作品,《票据结算与票据法》(与梁英武合著)著作。此外,还在学术刊物、报纸上发表了一些票据法的学术论文。后来,由于我将主要精力集中在证券法、公司法、金融法领域,对票据法的关注和研究变少了,但票据法课程的教学一直没有停止。目前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的票据法教学由我承担。
长期以来,在我的众多遗憾中,包括没有认真地撰写或主编一本公开出版的票据法教材。近几学期我为研究生上票据法课,就想利用研究生的力量共同完成这一工作。在为2012届研究生上课时,我让同学们主动参与教学,广泛收集资料,制作幻灯片,积累了较为丰富的原始资料。在为2013届研究生上课时,我就和同学们共同完成了撰写工作。因此,这本《票据法学》,实际上是在我规划、领导和参与下同这两届选修这门课的研究生们共同完成的成果。
无论从传统还是现实看,票据法学都是具有相对稳定、成熟的概念和理论体系的学科,因此票据法教材的创新存在难度。但是必须看到,随着金融的现代化、国际化,金融制度的变迁,计算机、通信技术的进步,传统民商法中的有价证券,其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发生了变化,金融投资商品的概念正在改变和丰富传统有价证券的含义和表现形式。另外,有价证券的电子化,使得有价证券不再仅以纸质凭证为表现形式,也可以将权利记录在特定的电子账簿中进行存管,传统有价证券的签发、转让、权利行使发生了革命性的变化。票据作为一种最为典型的有价证券,不但置身于这种变化之中,而且其自身也出现了变化,比如电子汇票的出现进一步发展了货币证券的形态。因此,本教材在导论部分及相关章节力求将这些内容包含在其中。应当说这是本教材的主要特色和创新。
本教材的另外一个特色是把信用卡作为单独一章纳入其中。信用卡的广泛使用是国际上金融大爆炸以来货币信用工具不断发展的必然产物,是金融服务现代化的标志性现象。越来越多的消费主体接受信用卡的消费理念以及透支消费所带来的便利与观念上的革新,同时也享受到了信用卡在汇兑、转账结算、消费贷款等方面的高效便捷服务。作为货币信用工具的信用卡与票据,其产生背景、运作机理不同,但在功能方面有所类似,都具有信用性、对现实货币的代表性以及消费使用的便利性。信用卡在一定范围内是对现金或支票支付结算的取代,在很大程度上动摇了支票、汇票等传统票据在货币证券中的支配地位。在本教材中纳入信用卡制度,可以弥补现有民商法、经济法教材的不足,有助于学生较为全面地了解、掌握信用卡的法律性质、法律关系和金融消费者权利。
我自一开始从事票据法的学习与研究,就受教于、受益于我的导师佟柔教授,法学前辈谢怀栻教授的指导、关心和帮助。他们两人多年前已乘鹤西去,在此不仅缅怀他们的高尚人品、精湛学术,也向他们致以衷心的感谢!本教材的编写,还广泛吸收、参阅、引用了国内学者特别是票据法学者的著作、教材、论文,在此表示感谢!此外,2012届选修票据法课的研究生同学们为参与课堂教学准备的资料、幻灯片为本教材的编写提供了前期资料,他们是:罗虎臣、马瑞、徐科越、马秀文、张鹏飞、尹丙丽、郭枫、秦素琦、马克、李慧、庄婷婷、朱伟明、石少刚、湛洋、马俊、郝俊霞、韩婧如、李岚、张雪艳、贾迎雪、刘娅男、常含笑、徐稔璎、姜海、李东满、邱彦琦、李文华,在此一并表示感谢!
本教材由我统一规划和组织,经过了多次讨论,吸收了我以前票据法著作的部分内容,本人参与了每个章节的讨论和部分写作。其他合作者的分工如下——导论:陈帆;第一章:胡中标;第二章:霍鹏宇;第三章:宋晓光;第四章:庞琳;第五章:庞琳;第六章:殷梦亚;第七章:佟萌;第八章:任立静;第九章:宋晓光;第十章(不含第三节):李贝贝;第十章第三节:佟萌;第十一章:陈帆。全书由我修改统稿,霍鹏宇、陈帆协助。
郭锋 2013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