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支票的签发

(一)支票的记载事项

支票的签发包括签发和交付两个行为。只有发票人签章和注明签发日期并交付给受款人,支票的签发才算完成。支票是票据的一种,因此在形式上必须具备一定的要式。根据《日内瓦统一支票法公约》第1条的规定,支票应记载的事项包括以下几项:(1)记明“支票”字样;(2)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委托;(3)付款人姓名;(4)付款地;(5)发票日期和发票地点;(6)发票人签名。

其中第(1)、(2)、(3)、(6)项和第(5)项中的发票日期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第(4)项和第(5)项中的出票地为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未记载付款地的,将付款人姓名旁的地点视为付款地;无此项记载的,以其主营业场所所在地为付款地。未记载发票地点的,将发票人姓名旁的地点视为发票地。

支票上可任意记载的事项有划线、禁止背书的文句。支票上不得记载的事项主要是付款期限。

(二)支票资金

支票资金是指发票人在付款银行有可处分的资金,此种资金一般是以活期存款的形式出现。发票人必须在办理支票业务的银行存有足够的可支配的活期存款,并经与银行约定发票人可以使用支票付款时,才能签发支票。

(三)签发支票的效力

发票人签发支票后,应负票据上的责任和法律上的责任。票据上的责任主要包括如下几方面。

1.担保付款的责任

发票人对于受款人及其后手,应按照支票上记载的内容,担保支票的付款,如果付款银行拒付,发票人应承担偿付的责任。

2.提示期限过后的责任

《日内瓦统一支票法公约》规定,国内支票提示期为8天,在一国发票而在另一国付款的支票提示期为20~70天,这要视发票地与付款地之间的距离而定。发票人在提示期限过后,对持票人仍要负票据上的责任。但如持票人不按期提示,致使发票人受到损失(如因提示延迟发票人受到银行倒闭的损失),持票人对发票人负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不超过票面金额。

3.付款提示期内不得撤销已开出的支票

《日内瓦统一支票法公约》规定,如要撤销支票,只能在提示期之后才能提出。

(四)我国对支票签发的规定

1.支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1)表明“支票”的字样。该文句已经事先印制在支票上,无须出票人自己记载。

(2)支付文句。我国《票据法》第84条第1款第2项规定的“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是支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支票出票人不直接承担付款责任,而委托银行对持票人付款。实务中,支付文句已经在印制的支票上得到了体现,如“上列款项请从我账户内支付”,以表明出票人委托付款人向持票人付款的意思。

(3)支票金额。我国《票据法》第84条第1款第3项规定的“确定的金额”是支票上绝对应记载事项之一。同时第85条也规定:“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的支票,不得使用。”

(4)付款人的名称。我国《票据法》第84条将付款人的名称作为支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由于支票的付款人限于银行,而且必须与支票的出票人有资金关系,因而,支票的付款人应为出票人的开户银行。

(5)出票日期。由于支票的提示期较短,因此出票日期尤为重要。我国《票据法》第84条第1款第5项将“出票日期”作为支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6)出票人签章。由于支票是出票人委托银行从自己的账户中对支票的持票人进行付款,因此,需要由银行对出票人签章的真实性进行确认;如果银行未对该签章的真实性进行审核,需要对该行为产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而进行签章真实性的审核,就必须要求出票人在银行开立账户时,预留其本名的签名样式或者印鉴;出票人在签章时要与其在银行预留的本名的签名样式或者印鉴一致。对此,我国《票据法》第88条规定:“支票的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

2.支票的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与支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不同,支票的相对必要记载事项的欠缺并不发生出票行为无效的后果,依据《票据法》第86条的规定进行相应的补充,视为已经进行了相应的记载。支票出票的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如下。

(1)收款人。我国《票据法》第86条第1款规定:“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

(2)付款地。是指支票上载明的、进行支票金额支付的处所。我国《票据法》第86条第2款规定:“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由于支票的付款人均是银行,因此,付款地为银行的营业地。

(3)出票地。我国《票据法》第86条第3款规定:“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3.支票的不得记载的事项

(1)记载使支票无效的事项。比如有条件的委托付款、分期付款的记载。

(2)记载时,该记载为无效的事项,主要有:

①到期日。我国《票据法》第90条规定:“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

②承兑。《日内瓦统一支票法公约》第4条规定:“支票不得承兑,支票上有承兑之记载者,视为无记载。”

③利息。《日内瓦统一支票法公约》第7条规定:“支票内有关于利息记载的,视为无记载”。

④免除担保付款的记载。《日内瓦统一支票法公约》第12条规定:“出票人应担保支票之支付。任何免除其担保之记载,应视为无记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