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济法的地位

经济法的地位,也就是经济法在法的体系中的地位,是指在整个法的体系中,经济法是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其重要性如何。[1]

(一)法的体系

法的体系,又称法律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的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2]由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多种多样的,一国有机统一的法必然要分成不同的法律门类,以区分调整不同的社会关系,进而形成多种不同的法的部门。法的部门又称法律部门或部门法,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按照法律规范自身的不同性质、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3]法的不同部门之间既相互独立,又有机统一,共同构成法的体系。法的体系应保持内在的协调统一,因此划分法的部门时应严格遵循相应的划分标准和划分原则。

通说认为,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为法律调整的对象和法律调整的方法。法律调整的对象即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特定的社会关系自然应有相应的法律规范来调整,其内容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相应法律规范的性质。因此,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便可能形成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调整不同领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则形成不同的法律部门。法律调整的方法即法律调整社会关系时所使用的手段和方式,具体包括确权方式、当事人的地位以及权利保障方式等内容。对于同一类社会关系,可能存在着多种法律调整的方法,而同一种法律调整方法也可能适用于不同种社会关系。因此,需要以法律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共同作为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

法律部门的划分原则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点:(1)整体性原则,即将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作为划分对象;(2)均衡性原则,即划分法律部门时应充分考虑各法律部门之间法律规范的数量,以保持彼此之间的均衡,不致使某些法律部门法律数量过多或者一些法律部门法律数量过少;(3)以现行法律为主,同时兼顾即将制定的法律。随着社会的发展,各种社会关系的变动必然会导致相应法律的变动,乃至影响法的体系的稳定。因此,划分法律部门在考虑现行法的同时,也应充分考虑未来法律的变动,以维持法的体系的相对稳定。[4]

目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该体系包括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和非诉讼程序法七个法律部门。其中涵盖社会关系各个方面的法律部门基本齐全,各法律部门中基本的、主要的法律已制定出来,以法律为主干,并有相应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与之配套,保证了各个法律部门之间的统一、协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是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前提,也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法制建设的重要成就。

(二)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对于中国法的体系的划分,理论界和实务界有过多种不同的方案。有学者提出三分法,将法律体系分为公法、私法和社会法;有学者提出八分法,将法的体系分为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法、政治法和文化法;更有学者提出十分法,将法的体系分为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经济法、劳动和社会保障法、环境法、刑法、诉讼程序法和军事法;而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划分,实际上认同了部分学者提出的七分法。这说明,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在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已经形成了共识。

首先,经济法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一个法律部门有无存在的理由,最主要是看这个法律部门有无自己特殊的调整对象。例如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刑法的调整对象则是公民、组织等与国家之间因定罪量刑而发生的社会关系。而经济法也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如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包括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监管关系,[5]尽管各学说表述仍有所差异。同时,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与其他法律部门的调整对象既不交叉,也没有重叠。因此,有理由认为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其次,经济法有自己独特的调整方法。经济法的调整方法包括公权介入和私权介入两种。其中,公权介入的调整方法,是指国家以公权者的身份,依法对各种经济关系进行调整的措施或手段的总和,如经济领域的行政许可、命令等;而私法的调整方法,则是指国家使用非权力的、私法的手段直接介入经济生活的一种方式,如国债制度、政府采购制度以及国家投资制度等都是国家以私法主体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的干预。

综上,经济法有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事实上,中国法律体系中存在着相当数量的经济类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规章及部门规章,它们共同构成了经济法这一法律部门。

(三)经济法的重要性

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有特定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也有其独特的任务和价值。

1.经济法的特殊任务

经济法有其独特的任务[6],即在生产社会化和交换社会化的条件下,从公共利益出发,调整直接涉及社会公共利益或具有国家意志的经济关系。资本主义从自由竞争进入垄断阶段之后,生产的社会化程度日益提高,导致经济关系发生了深刻变化。首先,私人之间的经济交往不仅仅是当事人之间的私人事务,常常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如厂商之间联合形成的卡特尔等垄断组织,不仅对市场准入和退出进行控制,而且拥有市场定价权,严重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进而影响整个社会的资源利用效率。对于这类经济关系,传统民法已无能为力,只能由经济法进行调整。其次,在社会化条件下,国家不再作为守夜人,而是积极地参与社会经济生活当中。事实上,许多经济事务必须由国家作为经济主体来从事。比如成本高、收益低但社会功能强的基础设施的建设,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提供,国家的投资经营活动等,这些都需要国家出面作为一方当事人。国家的这些经济行为不只是涉及政府财政利益和公民个人利益,更涉及社会整体的共同和长远利益。此时,国家在形式上是特殊的民事主体,但其实质上的社会性意义,使得传统行政法和民商法已不能胜任对其调整的需要。对国家经济行为的调整成为经济法的重要任务。最后,国家不仅直接参与经济活动,还运用多种手段直接或间接调控、监管国民经济。这一类行为,远远超出了传统宪法、行政法的调整范围和宗旨,对其加以规范并调整就成了经济法不可推卸的历史重任。

2.经济法的价值和宗旨

一般而言,经济法的价值是指经济法这种客体相对于主体所具有的积极意义。经济法的价值有法的价值的一般内涵,也有其独特的表现。比如,法的价值有自由、正义、秩序、效率等,反映在经济法的价值方面则表现为经济民主与自由、实质公平正义、经济秩序、社会效率等。关于经济法的价值,学界论述较多。如有学者认为经济法的价值表现为实质正义、社会效率、经济自由和经济秩序的和谐,它们在本质上是统一的,但又表现为不同的方面;[7]有学者提出经济法的“二元价值论”,认为经济法的价值分为两类不同层面的价值,即内在的客观功用价值和外在的主观评价价值;[8]有学者认为经济法的价值重在社会性。一个经济性,一个社会性,此二者是经济法的显著特点,也是认识经济法价值特点的关键。在经济法价值链中,效率和公平尤其应当予以重视,要通过经济法的立法和实施有效地维护社会总体效率,实现社会公平。[9]有学者对关于经济法的价值论述经过梳理后认为,目前学界关于经济法的价值存在诸多共识,具体体现为:经济法体现了实质公平、正义,体现了经济民主与自由,体现了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等。[10]如前所述,经济法的价值体现着法的价值,也有其独特且更为具体的内涵,表现为经济安全、经济民主、经济自由、经济效益和经济正义等。

经济法的宗旨,作为经济法调整所欲实现的目标,是经济法调整应当遵循的总体上的、根本性的意旨。一般认为,法的宗旨相对于法的价值而言,处于较低位阶,是对法的价值的具体体现。而经济法的价值可分为两个层次:一个是经济法自身的功用;另一个是经济法功用对人的需要的满足,[11]即经济法的内、外价值。经济法的宗旨一方面是经济法调整所欲实现的目标;另一方面也体现着经济法的价值,与经济法的内、外价值密切相关。

3.经济法与民商法、行政法的关系

民商法和行政法是与经济法关系最为密切的两个法律部门,它们和经济法的关系一直是最受关注、最具争议的问题。

(1)经济法与民商法。

1987年《民法通则》经全国人大通过,将民法的调整对象明确界定为“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由此则对经济法和民商法的关系做出了明确区分。即虽然经济法和民商法都调整财产关系,但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而一旦财产关系具有直接的社会性质或国家意志性,就需要由经济法从社会公共利益出发进行调整。同时,经济法的调整方法包括民事的、行政的甚至刑事的等多种调整方法。由此可以认为,经济法和民法的共同之处在于,两者都调整财产关系,且都可能运用民事的调整方法。而两者在调整对象的范围、调整方法、价值理念和基本原则等方面都存在着明显的差异。依主流观点,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在调整的价值、手段、原则等方面与民法无异。因此,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同样可适用于经济法与商法的关系。

(2)经济法与行政法。

对于经济法,学界曾存在“经济行政法”论,即认为经济法是从行政法分离出来的或者说经济法是行政法的一个分支,虽然这一观点遭到普遍反对,但足以说明经济法与行政法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主要表现在两者都有公权力的介入,体现国家意志,都调整非平等的社会关系。然而两者又存在着明显的区别。首先,调整对象不同。行政法是调整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而经济法调整的是国家在管理和协调经济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不仅包括纵向的经济关系,还包括横向的经济关系。其次,调整方法不同。行政法的调整方法是公权介入的方法,而经济法的调整方法既包括公权介入的方法,也有私权介入的方法。最后,二者价值理念不同。行政法属于控权法,其价值目标是控制和限制行政权力,经济法则是社会本位法,以追求经济民主、自由,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效益为其主要的价值目标。

综上所述,经济法有特定的调整对象、调整方法、价值目标及任务等,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有其独特的地位和作用,并与其他部门法相辅相成、相互补充,共同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二、经济法体系和经济法学体系

(一)经济法体系

在整个法的体系中,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同时,经济法本身也有自己的体系。所谓经济法体系,是指由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经济法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12]经济法部门按照调整对象的不同,也是多种多样的,它们既相互区分,又相互关联、相互补充,共同构成经济法体系。

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认识差异,必然会导致人们在经济法体系结构的划分上产生分歧。根据前面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研究的综述,认识到学界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内容和范围虽然仍存有争议,但共识也正逐渐积累。正如人们逐步意识到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包括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监管关系一样,在经济法体系问题上,经济法体系包括宏观调控法和市场监管法这一观点也逐步为较多学者所接受。

有学者在此基础上分析认为,宏观调控法和市场监管法是经济法体系的两个构成要素,二者具有密切的联系。市场监管法必须以宏观调控法为条件,而宏观调控法必须以市场监管法为依归。[13]有学者认为经济法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重要的功能是通过法律调整保证和促进国家调节机制与市场调节机制的有机结合,而实现这种结合的法律方式就是建立协调统一的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同时市场规制法体系由一般市场规制法、专项市场规制法与特别市场监管法三部分构成,而宏观调控法的体系则由宏观调控基本法统率下的各种宏观调控专项法构成。[14]有学者则分析了宏观调控法和市场监管法的具体构成,认为宏观调控法包括关于各类宏观调控手段的法律制度、对宏观调控起保障和检测作用的法律、对社会经济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的法律以及产业政策法,而市场监管法则包括市场准入法、市场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和要素市场管理法。[15]

虽然经济法体系的二元结构目前已为较多学者所认可,但我们也必须认识到,学界对于宏观调控法体系和市场监管法体系的细分还存在较大分歧。哪些经济法律属于市场监管法,哪些属于宏观调控法,学界并没有统一认识。不单如此,对于经济法和民商法、行政法的界限,学界的争议也并未休止。今后仍有待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共同努力,以期建立清晰的经济法体系,明晰经济法与民商法、行政法的界限,实现法的体系的协调统一。

(二)经济法学体系

经济法学体系是经济法作为一门学科所应具备的体系构成,包括经济法总论和经济法分论两部分。经济法学体系与经济法体系密不可分,经济法体系正是经济法学体系分则部分的来源。因此,经济法学体系可以分为经济法总论、宏观调控法律制度和市场监管法律制度。虽然有部分学者将经济主体法律制度独立出来,与宏观调控法律制度和市场监管法律制度并列,但笔者认为经济法主体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一部分,归入经济法总论也可。

问题与思考

1.试比较分析中国经济法与西方经济法产生发展的差异。

(2003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经济法学专业试题)

2.为什么西方发达国家将反垄断法视为经济法的龙头法?

(2005年中国人民大学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经济法学专业试题)

3.试对当前中国经济法理论流派的主要观点进行评析。

(1999年北京大学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经济法学专业试题)

4.从经济法的角度论述国家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与管理。

(2007年中国人民大学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经济法学专业试题)

5.如何从经济法的角度认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2012年清华大学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经济法学专业试题)

6.从经济法的本质和特征谈谈个人所得税修改的必要性。

(2006年中国人民大学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经济法学专业试题)

7.试论经济法的特征及其研究价值。

(2002年北京大学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经济法学专业试题)

8.从经济与法律的角度,试析经济法的独立性。

(2002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经济法学专业试题)

9.谈谈你对经济法的地位与功能的认识。

(2010年中山大学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经济法学专业试题)

10.如何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经济法体系?

(2004年华东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经济法专业试题)

11.谈谈你对经济法产生和发展过程的看法。

12.如何看待目前学界关于经济法概念的争论?

13.试分析经济法与民商法、行政法的关系。

14.试分析经济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延伸阅读

从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至今已过了半个多世纪,以竞争法为核心的经济法(学),作为一个重要的法学分支学科,在实体法领域其地位已经得到了法学界及相关人士的认同。然而,经济法的内涵和外延对较多人士而言尚需进行更为深入的研究。

(1)当今世界以经济发展为龙头,一些已经实现了政治和经济民主的国家,大都是建立在资本主义竞争原理的基础上的(如美国、日本以及以西德、法国为中心的EU诸国等)。所谓竞争法,是指以竞争原理为基础制定的相关法律,如日本的反垄断法、美国的反托拉斯法、德国的限制竞争法、EU竞争法等都是典型的例子。这些法律都是以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为中心的法律。在本书中,笔者将“公平自由的竞争原理”广义性地称之为竞争原理。可以说,在经济社会中,自由竞争原理的发展与成熟的过程,也就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主要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经济发展壮大的过程。从国家层次来讲,它是各国竞争法普及发展的历史;从全球层面来考虑,则是商品和服务贸易自由化、资本自由化和金融自由化等引起的企业国际化、多国化(跨国化)、各国经济相互依存化、经济领域扩大化、无国界化的过程。同时,也是GATT自由贸易体制的世界贸易组织从确立走向发展和壮大的过程。

(2)另外,苏联和东欧社会主义国家都同时转型为以市场经济原理为基础的经济运行体制。在如此状况下,以市场原理为基础的经济法学,无论在资本主义国家,还是在过去曾经是社会主义的国家,都已成为研究经济体制课题中的一个重要的法学分支学科,在法学研究中占有相当重要的位置。

中国也大刀阔斧地引进市场经济原理以期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以东德为首的东欧各国从社会主义经济体制向资本主义经济体制转型后,何时才能在市场经济体制的运行中重振雄风也同样是受到世界关注的问题。这意味着“构筑以市场经济原理为基础的经济体制”的研究,如今已成为全世界共同的课题。当然,基于地区的不同,对它的含义、目标、课题、内涵和外延也存在相应的差异。可以说对市场经济的研究已经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极其重要的课题。

(3)同时,因对市场经济原理(即现在的竞争原理)在理解和实施中存在着诸多的分歧和争议。围绕其解释和运用,即使是在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内部也存在着不同的理解与较大的分歧。日本在发展成为世界第二经济大国后,受到了来自美国和欧洲各国的谴责,他们指责“日本市场是封闭的”。特别是美国,其在日美框架问题协议(SII)和日美框架性协议中就明确提出了强化实施反垄断法的要求,因此日本政府在1991年至1995年对反垄断法进行了部分修改。即使在以竞争原理为原则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之间,也同样存在着竞争条件的不平等问题。因此,各国也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对竞争条件进行了一定程度的调整,为解决贸易摩擦而进行着各种协调(如日美、日欧框架问题协议及后来的日美框架性协议等)。毋庸置疑,今后在国际贸易中将不可避免地会就竞争条件的平等化等问题进行力度更大的调整和改革。

(4)随着世界经济相互依存的进一步扩大和深入,一方面除了在1993年通过统一EU市场建立了所谓单一性广域市场外;另一方面,我们通过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orth American Free Trade Agreement, NAFTA)可以了解到,一种趋于松散型、广域型的市场模式也正在逐渐形成。通过1995年1月的GATT(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以及乌拉圭回合中所通过的马拉喀什协定(Marrakesh Agreement),确立了更加强有力的世界贸易组织。可见,在国际市场中,竞争原理正在广泛性地渗透到各个经济领域并发挥着巨大的作用。[16]

[1] 杨紫烜主编:《经济法》,36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

[2] 张文显主编:《法理学》,126页,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3] 同上书,128页。

[4] 张文显主编:《法理学》,130页,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5] 杨紫烜:《国家协调论》,155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6] 史际春主编:《经济法》,66~67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7] 史际春、邓峰:《经济法总论》,138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8] 张守文:《经济法总论》,65~70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9] 漆多俊:《经济法学》,60~61页,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

[10] 李昌庚:《回归自然的经济法原理》,142页,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

[11] 张守文:《经济法理论的重构》,307~308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12] 杨紫烜主编:《经济法》,53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

[13] 邱本:《经济法总论》,211~213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14] 陈婉玲:《经济法原理》,198~221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

[15] 刘大洪:《经济法学》,113~114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16] [日]丹宗昭信、伊从宽:《经济法总论》,吉田庆子译,3~6页,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