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关于汉代郡国邸的概括并没有利用悬泉汉简。甘肃敦煌悬泉遗址出土的西汉的“传”,即汉代官吏出公差所持的通行证与介绍信中也发现了一些涉及“郡邸”的资料,对于进一步认识郡国邸的用途颇有价值,不妨先罗列于次:

1.初元年闰月癸巳朔丙申,敦煌大守千秋、长史奉熹、丞破胡谓过所县津:遣渊泉亭长韩长逐命三辅、陇西、上郡、西河郡。乘用马二匹,当舍传舍、郡邸,从者如律令。 三月癸亥,西。 ⅡT0213②:140

2.朔己丑,敦煌大守千秋、长史奉熹、丞破胡谓过所河津:遣守卒史盖延寿奉上捕亡乘用…… 乘马二匹,当舍传舍、郡邸,从者如律令。 四月丁巳,西。

3.敦煌大守千秋、长史昌、丞忠谓敦煌次为驾……传舍、郡邸,如律令。

4.鸿嘉三年正月壬辰,遣守属田忠送自来部善王副使姑彘、山王副使鸟不朦,奉献诣行在所,为驾一乘传。敦煌长史充国行太守事、丞晏谓敦煌,为驾,当舍传舍、郡邸,如律令。六月辛酉,西。

以上四枚传均出土于悬泉遗址,分别为敦煌太守千秋与代行太守事的长史充国签发,时间分别在西汉元帝与成帝时,从初元元年(前48年)到鸿嘉三年(前18年)。例2、例3两件时间不详,根据张俊民推断太守千秋任职时间集中在甘露二年(前52年)至初元二年(前47年)与永光元年(前43年)至永光四年(前40年)①,例2、例3两件传的时间应不出这两个时段。

上述四件传中,例3、例4两件是依令签发,可调用传车马;另两件则仅能使用传舍,享用传食。②此四件不同于其他传文书,结尾均注明“当舍传舍、郡邸,(从者)如律令”,较一般郡级官府签发的传文书多出了“郡邸”两字,表明持传的官吏可以使用京师长安的敦煌郡的郡邸。③略感遗憾的是,四件传仅两件完整,事由清楚。例1是派亭长到包括三辅在内的许多郡国追逐逃犯,例4是护送西域部善国使者到长安。余下例2事由残缺,可能是送抓捕到的朝廷的逃犯。无论如何,这些官吏是要到长安公干,所以可以使用郡邸。还可看出,西汉时使用郡邸是有条件的:要有郡级官员签发的传文书为依据。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一般认为负责郡国年度上计任务的官吏到都城后亦是在郡邸下榻,悬泉出土的传文书中对此却没有提供积极的证据。已刊传文书中颇有几件的事由是上计,如下列诸简:

5.甘露三年十一月辛巳朔乙巳,敦煌大守千秋、长史奉意、丞破胡谓过所县河津:遣助府佐杨永视事上甘露三年计最丞相御史府,乘用马一匹,当舍传舍,从者如律令。十一月丙辰,东。

6.初元年十一月癸亥朔庚辰,敦煌大守千秋、守部千人章行长史事、丞破胡谓过所河津:遣守卒史……上狱计最边县,乘用马

二匹,当舍传舍,从者如律令。 正月癸丑,东。

7.……朔已未,敦煌大守千秋、守部候修仁、丞破胡谓

与守丞俱上永光三年计丞相府,乘用马二匹,当舍传舍,从者如律令。掾光、书佐顺 二月甲

8.河平元年十一月丁未朔己未,敦煌大守贤、守部骑千人爱行丞事

友上计丞相府,当舍传舍,从者如律令。 六升

9.阳朔二年十一月丁卯,遣行丞事守部候疆奉上阳朔元年计最行在所,以令为驾,乘传,奏卒史所奉上者。五月

以上五件传的时间是从宣帝甘露三年(前51年)至成帝阳朔二年(前23年),时间与前引4例出现“郡邸”的传大体重叠,且同为敦煌太守与属吏签发。其中仅例9尾部残缺,其余4例“当舍传舍”句前后完整,可证文书中未见“郡邸”并非简文缺损所致。根据例1至例4,此间长安的敦煌郡的郡邸还在正常运转,可为敦煌郡进京的官吏提供住宿服务。特别是例1与例6同为初元元年(前48年)敦煌太守千秋签发,日期前后只相差44天,更可证明此点。究竟为何这5例为进京上计的敦煌郡官吏签发的传文书中没有注明“当舍……郡邸,如律令”?难道是当时上计的官吏在长安另有住处?或以为居在大鸿胪官寺①,不确。另外一种可能是,至少西汉时期,上计京师的各郡官吏一律要在郡邸住宿,因此,无须每次在传中特别注明,反而是其他官吏临时到长安出差,若需要使用郡邸,须专门注明。我们知道,汉代有所谓“上计律”②,因名求义,应包含与上计有关的法律规定,或许就有入住长安郡邸的规定吧。迄今还有不少秦汉律令简牍资料待刊,或许其中就有与此相关的内容。

从以上资料可以看出,汉代,特别是西汉时期,除了年度性的上计官吏到长安住宿郡邸可能是定制,无须另外单独批准,其他官吏使用郡邸恐怕均要由郡太守等签发传核准。除文献中提到的事由外,郡吏追捕罪犯(例1)、递送囚犯(例2)与护送外国使者(例4)到达长安,亦可在郡邸居住。不过,护送西域诸国使者入京是帝国西陲的敦煌郡特有的事务,南北个别边郡或许也有类似的工作,绝大多数郡则无。

一些事由类似的传,除去尾部残缺者③,并没有注明“当舍”“郡邸”:如永光元年(前43年)四月壬寅朔壬寅,敦煌大守千秋等为在使大月氏副右将军史带领下到长安奉献言事的大月氏双靡翎候使者签发的传;鸿嘉三年(前18年)三月癸酉,敦煌长史充国行太守事为护送到长安奉献的乌孙大昆弥副使者的守属单彭签发的传。①考其原因,前者在于带领大月氏使者进京的为自朝廷派出的使者,出使前应在长安任职,自有居所,此番入京是返回住所,无须寄居“郡邸”。后者护送乌孙使者入长安的是敦煌郡的属吏,到长安后应在郡邸居住,不过,悬泉发现的传均为抄件,传舍官吏在抄写时率多马虎潦草,常有脱误:例4中“以次为驾”便作“为驾”;例9文书尾部作“以次为驾,如律令”,脱去“当舍”一句。

此外,根据例2,还可对西汉“郡邸狱”的用途做些新的推测。郡邸狱仅见于《汉书·宣帝纪》。巫蛊之狱后,宣帝于襁褓中收系“郡邸狱”,得到丙吉保护而幸免于难。注释引如淳曰:“谓诸郡邸置狱也。”师古则说:“据《汉旧仪》,郡邸狱治天下郡国上计者,属大鸿胪。此盖巫蛊狱繁,收系者众,故曾孙寄在郡邸狱。”②学界一般依据《汉旧仪》的说法,认为“郡邸狱”是关押计吏中触犯律令的罪犯,属于“中都官狱”。③此种解释恐有望文生义之嫌。例2所见由各地向朝廷解递囚犯应很常见,黄龙二年(前48年)正月戊戌朔癸卯,敦煌太守千秋等就因派遣“广至长唐充国送诏狱囚长安”而签发了一份传④,郡邸狱大概主要是临时收押送到长安的各地囚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