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灾后野外生存

野外生存技巧在你遇到灾害事故时都是十分有用的,有意识的学习些野外生存技巧将会提高你在意外事故中生存的希望!

灾后野外生存在某种意义上讲是一种行为,也是一种能力,更是一种精神。当灾难降临时,如果只是一味浪费时间顾影自怜直至身心崩溃,那很容易。而且,鸵鸟政策、自暴自弃或者妄想一切只不过是场恶梦等等都是毫无益处的。抱有这种态度只会使事情变得更糟。只有积极行动起来方能拯救自己。

一位健康者、一个营养状况良好的人,只要有信心,从生理上讲就一定能承受相当大的灾难。甚至在伤病状况下,性情坚毅者也一定能胜利渡过难关、奇迹般地恢复。许多求生的案例表明,坚定、强烈的意志可以克服许多困难。有这样一个案例:一个男子被困在沙漠里八天,没有食物,没有水,他也没有接受过任何生存技能的训练,所以他没有做对一件事,可是他想活下去。就是靠着这个坚定的意志和信念,他活了下来。?

当然,良好的训练和丰富的知识会带来自信。在面临求生境地之前,你必须拥有这些。良好的身体状况对于能否生存是至关重要的。你的能力越强,生存状况也会越好。起初,为了保证安全,或在危险之境长途跋涉,你可能不得不放弃睡眠。不要等到那时才意识到自己原来没有坚持下去的能力,这已经晚了。要通过平时不断训练来确保自己的能力,不断发掘自己应付劳累和长时间放弃睡眠的潜力。

为了寻找食物和水,你可能会不辞辛劳,因为它们会缓解饥渴,但同时这也会使你疲惫,进而迫切需要一处能使你充分休息的容身之所,以便恢复消耗掉的精力。记住,不要过分为之劳累。经常性地小憩一下,同时也可估量一下局势。

准备是为了生存,这是野外生存最基本的意识,尤其对于没有什么经验的普通人来说更是如此。训练、装备,再加上求生意志,你就能征服遇到的一切障碍,你就能生存。?

历史档案

突发灾害事故后,在野外生存中成功脱险的因素很多,取得水、火及辨别方向是关键中的关键,具体方法多种多样,下面分别试举一例。

挖坑集水

在旷地里挖一盆状深坑,坑底中央放一用以收集水源的器皿,坑面盖一塑料膜,着地的两边用石头固定,塑料膜中央放一小石头,使塑料膜中央略略向下低垂。这样,随着时间的延长,坑内温度升高,蒸发产生水汽,水汽与塑料膜接触凝结成水珠,下滑至坑中的器皿。这种办法尤其适用于沙漠或者其它温差较大的地区。

钻木取火

在一块硬木板边缘切开一V字形开口,相对应的地上凿一V字形的浅槽盛放火种。在木板上的V字形开口处不远凿一小洞,用一根中空的较柔软的带有软木髓的树茎作为纺缍,将纺缍木细端支在小洞里,用两个手掌搓动,不间断地用力使它逐渐向下钻深。摩擦使纺缍木发热发红,轻轻吹气即可点燃火种。

悬针指南

一截铁丝或缝衣针等细小的物体反复同方向与丝绸物摩擦,会产生磁性,用细线悬挂起来可以指示方向。但用这种方法测出的方向须与观察日影得出的方向相参照。这种简易指南针磁性不会保持很久,隔段时间需要重新摩擦以增强磁性。

专家分析

现有资料表明,人们通过战争的启发,和战争本身的需要,在没有战争的和平环境里,也对士兵尤其是特种兵进行模拟战争状态的野外生存训练。这是人们对战争的另一种特殊的备战方式。野外生存技巧在你遇到灾害事故时都是十分有用的,有意识的学习些野外生存技巧将会提高你在意外事故中生存的希望!

(1)寻找水源

俗话说:“饥能挡渴难挨”。水在某种程度上说出食物还重要,没有食物正常人可以活三周,但没有水,三天都活不了,所以水要优先考虑。寻找水源在灾后野外生存中非常重要,寻找水源遵循听,嗅与观察三种基本方法,听:凭借灵敏的听觉器官,注意山脚与山涧,断崖盆地是否有山溪瀑布流水声;嗅:到山林中潮湿的气味;观察:走去观察动植物与气象和地理环境,也可找到水源,例如香蒲、沙柳、马莲、金针、水芥的地方水位比较高,且水质也好。几点小提示,希望帮助你在野外迅速找到或收集到水。

1)找水源首选之地是山谷底部地区,高山地区寻水,应沿着岩石裂缝去找,干涸河

床沙石地带往往会挖到泉眼。

2)在海岸边,应在最高水线以上挖坑,很可能有一层厚约5厘米的沉滤水浮在密度较大的海水层上。饮用时,可在离水边1—2m的沙地中挖个小坑,坑里渗出的水较之从河湖中直接提取的水清洁。

3)饮用凹地积水处的水时,必须做到先消毒、沉淀后煮沸饮用。

4)收集雨水:在地上挖个洞,铺上一层塑料,四周用粘土围住,可以有效地收集雨水。

5)凝结水:在一段树叶浓密的嫩枝上套一只塑料袋,叶面蒸腾作用会产生凝结水。

6)在野外,最好不要饮用从杂草中流出的水,而以从断崖裂缝蔽岩石中流出的清水为佳。

7)跟踪动物、鸟类、昆虫、或人类踪迹可以找到水源。

8)植物中取水:竹类等中空植物的节间常存有水,藤本植物往往有可饮用的汁液,棕榈类、仙人掌类植物的果实和茎干都含有丰富的水分。

9)在缺水的情况下,水要合理饮用,最初可以不喝水,或者仅湿润口腔、咽喉。当然,也不要勉强忍耐干渴,以致使身体出现失水症状。喝水要得法,应该采用“少量多次”的方法。

10)在实在无水的情况下,小便也可以应急解渴。实际上,小便并不污秽,只是因为心理作用,总觉难以下咽。有条件可以做一个过滤器,在竹筒的底端开一个小孔,由上顺序放人小石子、砂、土、碎木炭。将小便排泄于此,小孔下面就会流出过滤的水。

(2)野外取火

煮烤食物需要火,宿营取暖需要火,发求救信号也需要火。火苗释放热量产生暖意,会节省体内热量散失;可以烘干衣服;薰过的肉食可以较长时间保鲜;可以吓跑危险的野兽;它的烟雾可以驱走害虫……因而,灾后野外生存的能力,在某种程度上说,取决于取火的能力。教你几招,让你学会如何在野外生火。

1)寻找到易燃的引火物:如枯草、干树叶、桦树皮、松针、松脂、细树枝、纸、棉花等等。

2)捡拾干柴:干柴要选择干燥、未腐朽的树干或枝条。要尽可能选择松树、栎树、柞树、桦树、槐树、山樱桃、山杏之类的硬木,燃烧时间长,火势大,木炭多。不要捡拾贴近地面的木柴,贴近地面的木柴湿度大,不易燃烧,且烟多熏人。

3)清理出一块避风、平坦、远离枯草和干柴的空地。将引火物放置中间,上面轻轻放上细松枝、细干柴等,再架起较大较长的木柴,然后点燃引火物。火堆的设置要因地制宜,可设计成锥形、星形、“并”字形、并排形、屋顶形、牧场形等等。也可利用石块支起干柴或在岩石壁下面,把干柴斜靠在岩壁上,在下面放置引火物后点燃即可。一般情况下,在避风处挖一个直径1米左右,深约30厘米的坑。如果地面坚硬无法挖坑也可找些石块垒成一个圆圈,圆圈的大小根据火堆的大小而定。然后将引火物放在圆圈中间,上面架些干柴后,点燃引火物引燃干柴即成篝火。如果引火物将要燃尽时干柴还未燃起,则应从干柴的缝隙中继续添入引火物,直到把干柴燃烧起来为止,而不要重新架柴点火。

4)倘若火柴受潮,或没有火柴,可采用手搓式与弓切式钻木取火,打一根粗1—2CM的枯枝,用刀削光滑,枯枝一端削尖,引火物可找一些干燥的树叶、杂草,在木板边缘用刀削一个V形缺口,将枯枝置于V形缺口,用两手反复搓捻枯枝,引火物引燃。

5)点篝火最好选在近水处,或在篝火旁预备些泥上、沙石、青苔等用于及时灭火。

(3)判定方向

1)太阳从东方出,西方落,这是最基本的辨识方向的方法。

2)可用木棒成影法来测量,在太阳足以成影的时候,在平地上竖一根直棍(1米以上),在木棍影子的顶端放一块石头(或作其他标记),木棍的影子会随着太阳的移动而移动。30—60分钟后,再次在木棍的影子顶端放另一块石头。然后在两个石头之间划一条直线,在这条线的中间划一条与之垂直相交的直线。然后左脚踩在第一标记点上,右脚踩在第二标记点上。这时站立者的正面即是正北方,背面为正南方,右手是东方,左手为西面。

3)夜间天气晴朗的情况下,可以利用北极星判定方向。夜晚利用北极星辨认方向的关键在于在茫茫星海中,准确地找到北极星。认识北极星的方法有许多种,这里介绍简单且有效的一种:首先找寻杓状的北斗七星(a),以杓柄上的两颗星的间隔延长五倍,就能在此直线上找到北极星(d)。一般特别地称呼此两颗构柄上的星为要点星球。如看不到北斗七星时,就找寻相反方向的仙后星座(b),仙后星座由五颗星形成,它们看起来像英文字母的M或W倾向一方的形状。从仙后星座中的一颗星画直线,就在几乎和北斗七星到北极星的同样距离处就可找到北极星。北极星所在的方向就是正北方。

4)利用地物特征判定方位是一种补助方法。使用时,应根据不同情况灵活运用。独立树通常南面枝叶茂盛,树皮光滑。树桩上的年轮线通常是南面稀、北面密。农村的房屋门窗和庙宇的正门通常朝南开。建筑物、土堆、田埂、高地的积雪通常是南面融化的快,北面融化的慢。大岩石、土堆、大树南面草木茂密,而北则易生青苔。

5)如果遇到岔路口,道路多而令人无所适从时,首先要明确要去的方向,然后选择正确的道路。若几条道路的方向大致相同,无法判定,则应先走中间那条路,这样可以左右逢源,即便走错了路,也不会偏差太远。

6)在野外迷失方向时,切勿惊慌失措,而是要立即停下来,总冷静地回忆一下所走过的道路,想办法按一切可能利用的标志重新制定方向,然后再寻找道路。最可靠的方法是“迷途知返”,退回于原出发地。

7)在山地迷失方向后,应先登高远望,判断应该向什么方向走。通常应朝地势低的方向走,这样容易碰到水源、顺河而行最为保险,这一点在森林中尤中为重要。因为道路、居民点常常是滨水临河而筑的。

(4)获取食物

野外生存获取食物的途径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猎捕野生动物,另一种是采集野生植物。

1)猎捕野生动物首先要知道动物的栖息地,掌握动物的生活规律,然后再采取压捕、套猎、捕兽卡以及射杀等方法进行猎捕。这需要在专家指导下经过较长时间的训练和实践后才能真正掌握。下面仅简单介绍一下可食用昆虫和可食野地生植物的种类、食用方法。

目前,世界上人们在食用的昆虫有蜗牛、蚯蚓、蚂蚁、知了、蟑螂、蟋蟀、蝴蝶、蝗虫子、蚱猛、湖蝇、蜘蛛、螳螂等。人们对吃昆虫虽然不习惯,甚至感到厌恶,但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为维持生命,保持战斗力,继而完成任务,不防一试。但是应注意,一事实上要煮熟或烤透,以免昆虫体内的寄生虫进入人体,导致中毒或得病。

常见的可食昆虫有,蝗虫;浸酱油烤着吃,煮或炒也可以;螳螂:去翅后烤或炒,煮也可以;蜻蜓:干炸后可食:蝉:生吃或干炸,幼虫也可食;蜈蚣:干炸,但味道不佳;天牛:幼虫可生食或烤;蚂蚁:炒食,味道好;蜘蛛:除去脚烤食;白蚁:可生食或炒食;松毛虫:烤食。

2)可食野生植物包括可食的野果、野菜、藻类、地衣、蘑菇等。对可食野生植物的识别是野外自下而上知识的主要内容。我国地域广大,适合各种植物生长,其中能食用的就有2000种左右。

野果

我国常见的可食野果有:山葡萄、笃斯、黑瞎子果、茅莓、沙棘、火把果、桃金娘、胡颓子、乌饭树、余甘子等,特别是野栗子、椰子、木瓜更容易识别,是应急求生的上好食物。

野菜

常见的野菜有苦菜、蒲公英、鱼腥草、马齿苋、刺儿草、荠菜、野苋菜、扫帚菜、菱、莲、芦苇、青苔等。

采食野菜的加工方法很重要,加工的目的主要在于去毒和去味。总结我目广大群众的实践经验,主要有以下几种加工食用方法:

第一是生食。已知无毒并具有美味的野菜,例如苦菜、蒲公英、小根蒜等。将野菜摘洗干净,用开水烫过即可加调味品食用。另外。已知无毒并具有柔嫩组织的野菜,例如马齿觅、托尔菜等,可将野菜用开水烫或煮开3—5分,钟后,将菜捞出,挤出汁液后,加大调味品凉拌吃。这样可以除去一些苦涩味。

第二是直接炒食或蒸食,已知无毒和无不良味道的野菜,例如刺儿菜、荠菜、野苋菜、扫帚菜、扁蓄、鸭跖草等,将嫩茎叶摘洗干净。切碎后即可炒食作菜。或加入主食中作粥、馒头、包子馅。

第三是煮浸。这是民间比较广泛的一种食法。对于一些具有苦涩味并可能,具有轻微毒性的野菜都可采用这一方法。例如败酱、肥脂麻、水芹、珍珠荣、奠菜、龙芽草、杨梅等。采摘嫩茎叶洗净后,在开水或盐水中煮5—10分钟,然后捞出,在清水中浸泡数小时,并且不时换水,浸泡时间随野菜的苦味大小而定,必要时可以过夜。然后即可炒食或主食配合作馒头、窝头等。

蘑菇

蘑菇(菌)在我国分布很广,是人们喜爱的一种食品。通常食用的有:香菇、草菇、口蘑、猴头菌、鸡等。蘑菇一般的吃法是炒食或作汤,藏族同胞往往在野外采摘后用火烤烤便蘸盐食用,别具风味。

采食蘑菇要特别注意识别毒蘑。在民间,对于识别蘑和可食蘑有许多说法,诸如:毒蘑多有各种色泽,而且美丽;无毒蘑则多呈白色或茶褐色。菌盖上有肉瘤,菌柄上有菌环和菌托的有毒;反之则无毒。毒蘑多生长在肮脏潮湿、有机质丰富的地方;无毒蘑则多生于较干净的地方。毒蘑采集后易变色;无毒蘑则不同,不易变色。毒蘑大都柔软多汁;无毒蘑则较致密脆弱。毒蘑的汁液浑浊似牛奶;无毒蘑则清澄如水。毒蘑的味道多辛酸苦辣;无毒蘑则很鲜美。煮蘑菇时,锅里放灯芯草同煮,煮熟后,如灯芯草变成青绿色或紫绿色,证明有毒;如果是黄色,则无毒。

误食毒蘑后,应尽快设法排除毒物,除可用温盐水灌肠导泻外,对中毒后不呕吐的人,还要饮大量稀盐水或用手指按咽喉引起呕吐,用1%的盐水或浓茶水反复洗胃,以免机体继续吸收毒素。

海藻

我国漫长的海岸和岛屿生长着许多海藻。例如绿藻、红藻、褐藻。海藻一般对人体无害,相反大多数藻类对人体有益,人们常吃的紫菜即是其中之一。海藻易于采集,但应选择那些附着在礁石上或漂浮在水中的。海滩上的海藻因时间过长可能会腐烂、变质。常见的海藻有:红毛菜、角叉菜、鸡冠菜(鸡脚菜)、刺海松(海松)、紫菜(甘柴菜)、裙带菜(昆布)、海索面、鹅掌菜等

(5)野外住宿

野外住宿地要因地制宜,在山地和海岸边露营,应尽量利用自自然的洞穴,找不到合适洞穴,可选一个背风的岩壁露营,在丛林中可利用树木、竹、藤、茅草搭架形式遮棚,保温、防风、防湿、控制食品燃料,用量数目,休息好,用身边的物品确保安全。

(6)避免野生动物伤害

在灾后野外生存时,时常会有与野生动物不期而遇的情况发,有的动物,如大象、熊、老虎、野牛等可能会攻击人,这时必须采取一定的应急措施,以避免受到野生动物的伤害以下是避免野生动物伤害的一些常用的方法。

1)从动物的下风方向接近;

2)尽量保持肃静;

3)当很接近时,立刻爬上大树;

4)如果被动物追赶时,扔下衣服或其他物品,分散动物的注意力,并以左右迂回的方式向下坡方向逃离;

5)在潮湿的林下或水中,被蚂磺咬是常事。蚂磺本身不带病,但如果被咬的伤口长期不愈,可能会被其他疾病感染。如果流血不止,用卫生的纤维或纸堵住伤口,保持卫生清洁和干燥。

6)如果被无毒蛇咬伤,可作为普通伤处理。如果怀疑是毒蛇咬伤,应尽可能将蛇捕捉以便辨认,并立即作以下的处理:不要惊慌,不要快跑,以免毒素扩散;如果伤口出血,用嘴使劲将有毒的血尽可能多地吸出。如果伤口太小,血流不出来,可用卫生的锐器将伤口划大一点,然后再吸出有毒的血;

野外求救与营救

★遇有山友或任何人士在山野严重受伤时,应立即进行救援。

★发出国际山难求救讯号,直至有救援人员到达为止。

★在可能情况下,应安排一名伙伴陪伴及照料伤者,另外两人结伴往求救。

★为免延误救援工作,前往求救之人员应将意外之详情、地点及伤者之状况用纸笔记录,如有可能,记下地图坐标,减低求救者因紧张、迷途受困,或口头传讯含糊不清致求救讯息不能准确地传达。

野外求救讯号

★在一分钟内,连续发出6次长讯号,停顿一分钟后,重复同样讯号,不要中断直至有救援人员到达为止。(即使已被救援人员从远处发现,也要继续发出讯号,使救援人员知道求救者之正确位置)。

★发出讯号的方法:

1.吹哨子。

2.用镜或金属片反射亮光。

3.夜间用电筒发出闪光。

4.挥动颜色鲜艳明亮的衣物。

★SOS求救讯号

在可能情况下,在平坦的空地上用石块或树枝堆砌SOS大字母(每个字母最少6米)。

背景资料

野外生存训练的起源

野外生存是人类在非生活环境下,最大限度地维持生命力的行为,即人在住宿无着的山野丛林中求生。现有资料表明,世界上第一个野外生存性质的训练学校成立于二战时期的德国。人们通过战争的启发,和战争本身的需要,在没有战争的和平环境里,也对士兵尤其是特种兵进行模拟战争状态的野外生存训练。这是人们对战争的另一种特殊的备战方式。

1940年冬季的一个下午,一艘盟军的给养货轮在北大西洋被德国潜艇击沉。船员们大部分在寒冷的海洋中丧生,只有极少数人得以生还。人们惊奇的发现,这些生还者并不是他们想象中的那些年轻力壮的水手,而是那些年龄较大、经验丰富的老兵。LawrenceHolt,兰色烟筒船运公司的老板,为此向知名的教育家KurtHahn请教,希望他能帮助年轻水手提高生存能力。Hahn博士经过分析研究后发现:海难中的生还者必须具备坚强的意志、良好的团队精神、丰富的海上求生技能等素质。而这些正是老水手们所具备的优势。于是,1941年在英国威尔士的Aberdovey成立了一所帮助年轻水手提高生存能力的“海上生存训练学校”,并以OutwardBound;作为其注册商标――其寓意为“一艘孤独的小船,离开平静的港湾,去迎接暴风骤雨的考验”。学校的训练科目就是强化学员在危机中求生的意志和能力。这也许是最早的野外生存训练学校了。

以后,野外生存训练陆续在许多国家的特种部队开展,特别是陆战队和空降兵。训练的目标是使受训官兵能在任何国家的任何环境中生存,并且完成异常艰巨的任务。

由于他们进行的往往不是阵地战,经常是在敌战区隐蔽作战,所以,他们不可能向正规军那样随时可以得到给养。因此,要求他们必须自己解决给养、通讯、医疗、导航等问题,而且要随时应付人类和自然所造成的麻烦和意外。他们有时要在森林、海岛或沙漠隐蔽生活几天,几星期,甚至几个月。他们要懂得任何寻找淡水,知道什么东西可以用来充饥,掌握保证睡眠和补充体力方法。实践证明,他们中的很多人,做到了,并且出色地完成了任务。

人们从各种渠道了解到了特种兵的野外生活,从好奇、崇拜到模仿。随着战争的结束,和人们对生活多角化的追求,野外生存训练不断被更多的人所接受,并不断从军队转移到民间。而近30年来,野外生存训练在西方国家里,已逐渐成为一种中青年的时尚。人民通过野外生存活动,化解工作压力,考验自己的意志,强健自己的体魄。

2.灾后心理自助

灾难过后也不是没有什么可以做,除了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反省我们现有的机制以外,还有更重要的就是“灾难综合症“的治疗。即“心理重建问题”。

每次大的灾难过后,我们哀悼那些逝去生命的同时也为那些逃过灭顶之灾的幸存者暗暗庆幸,在与天灾人祸的斗争中我们尽量去减少损失,尽量把伤亡降到最低,并不意味着灾难过后就没有什么可以做的了,有些自然灾害我们人类是不可避免,但如果我们有很好的防范和合理有效的机制,损失是完全可以减少到最低限度的,灾难过后也不是没有什么可以做,除了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反省我们现有的机制以外,还有更重要的就是“灾难综合症“的治疗。即“心理重建问题”。

健康人或处于亚健康状态的普通人,都会遇到挫折事件或情感危机,导致内心不适,也都会在人生的某个时期感到孤单、迷茫和无助,从而需要心理帮助。这些都可以采用自助心理咨询的方式进行自我心理调整,在得到心理咨询师的专业技术的支持与指导下,协助他们通过内省、观察和领悟,大多数人能通过自我调节不医而愈,自己走出心理的困境。这个过程就是自助心理咨询。

此外,“大灾后产生‘不愉快的心情’是正常现象。”心理咨询专家说,人们只要采取正确的方式,就不会让这种心情产生更糟的影响。大灾过后产生种种不良情绪是“再正常不过的反应了”,但是人们需要以正确的方式对待这种情绪。专家介绍,灾后不良情绪具体表现为焦虑、恐慌、抑郁、紧张,严重的也会影响到饮食及睡眠。

专家认为产生不良情绪之后,最需要做的是“倾诉”以及“建立对他人的信任感”。专家指出,人们可以采取三种方式来排解各种不良情绪:

第一种方式是和朋友交流,“把不好的心情说出来”,最好的交流对象是和自己有同样经历的同学,这样“可以让他感觉自己并不孤独”;

第二种方式是主动和亲人交流,和友情一样,来自亲人的安慰也将有助于人们走出心理困境;

第三种是对于不善交流的人,建议他们应该主动地寻求专家的帮助,其中最便捷的办法就是拨打心理咨询热线。

历史档案

灾后给内心增添力量

“5·12”汶川大地震发生后,虽然大连理工大学四川籍学生的父母都没有伤亡,但他们都在为家人担忧,情绪处于失落、抑郁、恐惧、担心的状态。5月15日,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两位老师以团体心理辅导的方式对其中11名学生进行心理危机干预。

老师首先简要介绍了汶川地震目前的情况,坦诚表达了自己对灾区人民关注和痛心的感受,并请各位同学说说事件发生时,自己是如何得知地震消息的?自己的第一想法是什么?

小范:当天下午从同学那里获知,很震惊,没想到会有那么可怕的事情发生。

小张:下午3点左右收到一个同学的短信,让我跟家里联系,但电话打不通,我们家距震中只有58公里,开始慌了。

小鲁:那天下午2点50分左右,有同学给我发短信,我开始不太相信,但还是给家里打了电话,可怎么都打不通。当时是下午啊,我爸妈都有午睡的习惯,我……

在这个环节中可以感受到学生们在确认消息以后的那种极度忧虑、苦恼、焦急的心情,几名学生在述说的过程中流下了眼泪。老师对学生们的反应给予了积极的反馈,告诉学生们这种心情都是遇到反常规事件产生的正常反应,在灾难面前我们都会有这样经历。

老师在下一个环节请同学们讲讲自己目前最关注的问题是什么?说说自己最困扰的是什么?

小范:看到灾区死了很多人,感觉很恐怖,想着要是家里人出了什么事自己该怎么办?

小赵:生命真的是太脆弱了。如今家里在承受那么大的灾难,而自己却还能安心吃饭、安心睡觉,感到特别内疚。

小张:现在不管干什么都需要人陪,晚上也不敢一个人睡觉,只要一闭上眼就会出现家里和家乡人民受灾的画面。

可以看出,学生们主要的关注点以及感受有以下几点:虽然自己的父母没有在此次地震中受到伤害,但是家中的房屋已经倒塌,更是担心自己的父母会在接下来的余震中遇难;感受到在自然面前人类的渺小与脆弱,有一种强烈的无助感,并开始思考生与死的问题;自己没有去参与救援感到强烈的愧疚感和内疚感。学生们在讲述自己的感受时纷纷流泪。

针对学生忧虑、无助、内疚、失眠等情况,老师指出这些情绪反应和生理反应都是应激事件的转化症状,都是正常的反应。同时,老师也注意到学生们的关注点已经开始从自身、从身边的亲友向社会人群整体转移,从目前遭遇灾难的痛苦向如何应对灾难转移,这是一个积极的信号。

在接下来的环节中,老师引导大家认知重建,形成正向思维:让我们大家想一想,灾难给我们带来痛苦的同时,还给我们带来哪些变化和好处呢?想想面对这次灾难我们能做些什么?

小吴:我认为地震过后国家会采取更好的措施去重建家园。这次地震也让大家对中国政府反应速度之快、效率之高有了一个很好评价,让世界重新认识了中国。

小刘:我想这次地震会拉近我与母亲、朋友的关系,以前我以为我和妈妈会永远生活在一起,常常忽略她。因为认识到了生命的脆弱,于是也更加懂得了珍惜。

小赵:听父亲说现在邻居们都住在一起,以前从来没有发现人与人之间会有这样的情感,拉近了大家的距离,中国也表现出空前的凝聚力。

学生们纷纷谈到了捐款、献血这类的活动,并因学校师生、全国人民积极捐款、献血而感动,表示自己会参与捐款与献血,有一半以上的学生希望自己能够到灾区去参与救援。

在这个环节,老师引导学生将关注点转移到受灾后积极、正向的感受上。同学们都对政府积极开展救援工作给予了高度肯定,对中华民族在灾难面前表现出的坚强的意志品质和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精神表示赞叹。平时感觉社会没有人情味,但这次灾难首先让他们感受到的是来自政府和全国人民的关爱。人类在自然灾害面前的弱小使学生们更加关注自己身边的人,他们要从现在开始关爱他们的亲人、朋友。

随后,老师和同学们一起商议以默哀的形式向罹难者哀悼。默哀结束后老师又引导同学们关注灾后的重建与应对,并请同学们谈谈活动的感受。

有些学生说把心里憋了好几天的感受说出来以后自己觉得心情轻松了;也有学生说来之前对地震很恐惧,和大家在一起聊聊以后觉得虽然灾难让人恐惧,但我们也很坚强;还有的学生说来之前觉得自己很孤独、无助,来了以后看到大家在灾难面前都很积极,自己也增加了内心的力量;有的同学表示要好好学习,毕业后回到家乡重建家园。

参与此次团体咨询的学生普遍觉得调整效果明显,能够更加勇敢、积极地去面对地震灾害。

专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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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亲身经历过灾难事件的人可能很难想象灾难、尤其是像大地震这样的强破坏性事件对幸存者的心理影响之深、持续时间之久。

首先,灾难事件由于相应的物理刺激强度通常都很大,它会立即在当事人的大脑中留下深深的“印记”,而且这个印记这辈子再也不会消失。之后当类似的情境再次出现时,大脑就会立即唤起这个印记,并产生强烈的情绪反应。比如,某人被地震的废墟掩埋一段时间后获救,那么今后任何时候只要他再处于狭小的、黑暗的空间里,他在废墟里的“印记”就会被唤醒,从而出现惊恐、呼吸困难、绝望、逃离现场等强烈的应激反应。

其次,灾难的强破坏力往往在短时间内带来生命、财产的大量损失,从而导致人们的无力感、挫败感和脆弱感。尤其强烈地震,房屋夷为平地,否认(不相信眼前的事实)、脆弱(人是多么不堪一击)等各种情绪反应将会出现。

第三种最常见的情绪是负疚感。有一部反映空难之后幸存者心理历程的美国电影,女主角因为孩子的死而整日责怪自己,总以为如果当时她抱得更紧些,她的孩子就会安然无恙。男主角为了帮助她摆脱自责,让她紧紧抱着一个背包,然后冒险将汽车撞到墙上。撞墙的一瞬间,背包从玻璃窗飞出车外。在这样一个铁的事实面前,女主角终于认识到当时她无论抱得多紧,她都无法挽救她孩子的性命。意识到这一点,女主角一下子释然了。

理论上说,卷入灾难事件的所有人都会留下心理阴影,区别只是在于程度的轻重。这就要求整个社会形成一个能让幸存者把负面情绪顺利宣泄、释放、接纳的氛围。我们中国人在情绪表达方面本来就比较压抑、委婉,我们平时劝人时也爱说“别哭、别哭”。恰恰相反,我们应该让幸存者把悲伤、痛苦、甚至是攻击情绪发泄出来,告诉他们这是一种正常的情绪反应,绝对不是软弱、不坚强的表现。

值得注意的是,这种“创伤后应激障碍”还会以躯体不适的形式表现出来,比如出现呼吸困难、失眠、疲倦、喉咙及胸部梗塞感等。有研究表明,重大灾害后精神障碍的发生率为10%—20%,一般性的心理应激障碍更为普遍。常常接触到灾难性事件带来心理创伤的患者,往往是没有得到及时干预,已经出现了严重的心理障碍,不得已才上门求助心理医生。

人们在面对灾难时,可能会引发一系列急性心理反应,如焦虑、紧张、恐惧、抑郁、寝食不安等,这时越早进行干预越好,否则会引发更为严重的“创伤后应激障碍”(PTSD),如精神紧张,反复回想这一灾难事件,屡次因噩梦而惊醒。这一般在突发事件半年内出现,少数案例可持续数年,甚至延续终生,将严重影响正常社交、工作和家庭生活,甚至会企图自杀,酿成悲剧。

在灾难面前,需要心理医生的积极干预,及时地为受灾人群提供心理救援,最大限度地帮助他们稳定情绪、化解悲伤、分担忧愁,预防或减轻灾后长久的心灵创伤,以及继发性伤害。“心理救灾”还能帮助救援者稳定局面,帮助他们进行心理恢复,使其能更有成效地投入救援工作。

及时为受灾人群提供心理救援,已经成为救灾的一项重要内容。美国“9·11”事件发生后,很多心理医生、心理咨询员到达现场,对幸存者实施心理救助,最大限度地减少恐怖袭击带来的损失;2006年浙江遭遇桑美台风袭击,浙江省组织省卫生厅、科协、心理卫生协会等部门的专家,联合组成“心理援助队”抵达灾区,启动了为期半个月的“心理救灾”行动;此外,在非典、江西九江地震等多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自然灾害过程中,也有许多心理专家参与了心理救援。这些“心理救灾”大大降低了受灾群众的紧张焦虑情绪,帮助他们早日走出了灾难阴影。

自助指南

什么是“灾难综合症”?简单的说就是那些因自然灾害(地震、台风、疾病等)和人为灾难(战争、冲突、恐怖袭击、经济政治原因等)受到极大心理创伤,处在焦虑、恐惧、不安、心理失衡等状态人们很容易产生对自己经历的一切感到困惑;过分的为受害者悲伤、忧郁;心力交瘁、精疲力尽,由于身心极度疲劳,休息与睡眠的不足等,并产生以晕眩、呼吸困难、胃痛、紧张、无法放松等为主要表现特征的“灾后综合症”。首当其冲的是直接人员,灾难中的受害者自然是病症表现最严重的。其次,亲历现场悲惨场面的救灾人员和记者等工作人员、他们过度劳累和心理紧张的状态,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他们的心理健康。因此,必须立即行动起来,有计划地去开展心理危机等干预工作,开展“心理重建”。下面八招教你自我情绪调整:

●避免、减少或调整压力源:比如少接触道听途说,或刺激的讯息。

●降低紧张度:和有耐性、安全的亲友谈话,或找心理专业人员协助。

●太过紧张、担心或失眠时,可在医生建议下用抗焦虑剂或助眠药来协助,这只是暂时使用,但可有较快安定的效果。

●做紧急处理的预备:逃生袋、电池、饮水、逃生路线等,多一点准备可让自己多一份安心。

●近期少安排些事务给自己,一次处理一件事情。

●不要孤立自己。要多和朋友、亲戚、邻居、同事或心理辅导团体的成员保持联系,和他们谈谈感受。

●规律运动,规律饮食(尤其青菜、水果),规律作息,照顾好身体。注意这段时间免疫力容易变差,小心感冒。

●学习放松技巧,如听音乐、打坐、瑜珈、太极拳或肌肉放松技巧(可请心理专业人员教导)。

灾后自我心理防护技巧

在灾后情况下,除了得到专业心理咨询师的疏导,人们也可以开展心理自助,通过一些简便的方式,试着帮助自己和周围的人减轻心理负担与痛苦,早日从灾害的冲击中恢复过来:

(1)请尝试面对你的痛苦

·就算你不相信,它已经真实的发生了。

·接受它,这是一个重大的可怕的丧失。

·在面临重大的丧失时,如此痛苦是正常的,而非表示你心理有问题。

·你已经很了不起了,尝试着面对这么巨大的悲伤。

·你会痛苦表示你还活着,还有能力应付这考验。

·此刻只要体会感受就好,稍后再来学如何处理它们。

·过一阵子你就会知道,你不会永远停留在这些感觉里的。

·当你体会到自己的感觉之后,更重要的是去表达他们,但不要因此去伤害自己与他人。

·一段时间的悲伤和沮丧是正常的、自然而必要的。你有理由有悲伤的感觉。

·哭泣是疏通,减轻悲痛的好方法。请尽情的哭吧!

(2)多留意自己的身心状况,适时让自己休息

·请尽可能休息。

·请比平常多睡一点。

·太过劳累对你的身心都没有好处。

·唯有能量充足,你的身体和心灵才能早日康复。

·要好好大睡,做个好梦。

·无论你在做什么,如果感到劳累了,随时都可以休息一下。

·温和的身体运动,能促进心灵的康复。

·每天最好坚持20分钟的运动和3分钟的伸展活动。

·你可以:快步走,骑自行车,做操,练瑜伽或太极拳……

·运动可以消耗掉不必要的紧张焦虑。

(3)小心应对你的罪恶感

你可能有些罪恶感。

·这些反应都是正常、自然而且必要的。

·你可能常常这么想:“为什么是他死而不是我死?”“为什么我当初不……?”“如果我当初……”“如果我不曾……”

·生存者对逝去者的罪恶感是正常的。

·自责过久是有害的,会阻碍你的康复。

·可以试着让罪恶感就留在那儿。

(4)准备好经历情绪的起伏

·心灵的康复之路,并不平顺,就像船儿在水里穿行,难免有些起伏。

·你可能注意到,情绪的起起落落,时而高兴,时而失意。

·你很快会注意到,下一波“高峰”会比上一波高,而下一波“低潮”却不会比下一波还低。

·你正走在正确的方向上,有些小起伏是正常、自然且应该的。

·请想一想,你已经克服了哪些事,已经经历了多少次情绪考验。

(4)接受他人诚心提供的帮助支持

·此刻,就接受别人的照顾吧。

·请接受你的朋友、家人、邻居、专业救援队……的关怀与了解。

·来自他人的关怀,对你会有益。

·请勇敢的接受别人的帮助和关怀。

·想一想,最近几天,那些关怀过你的人的温暖面孔,他们是谁?

·想一想,未来有谁可以继续帮助你。

·多与那些关心你的人呆在一起,尽量不要一个人。

·试着向家人表达你的情绪,鼓励孩子一起分担此刻的悲伤,和亲友相聚一起。家人能为你提供良好的心理支持。

(5)尽量让你的生活作息恢复正常

·尽量按照一个你以前就习惯的时间表来生活,这样你会感觉到生活有平衡感,有所依靠。

·让休息、工作和令人愉悦的活动交替进行。

·在伤害与伤痛过去后,提醒你在做事或开车时一定要小心,因为在重大灾难的压力过后,意外较容易发生。

·规律的生活可以形成稳定的心情,也就越易于康复。

(6)做些可以放松和快乐的事

·让你的生活中充满有生命力的,你喜欢的东西。

·将喜欢做的事列一个单子,一件一件去做。

·除了你的朋友和家人,你可以找一些小生命来陪伴你:一株新盆栽、一只小猫或小狗、爱唱歌的金丝雀、新鲜水果、各式各样的花。

·试着建立你个人的小空间,小乐园。

·做一些能发挥你创造力的事,比如弹唱一首歌,画一幅画。

不要因为不好意思或忌讳而不谈论这次经历

·你的经历也许有些特别,但是讲出来,并没有不好意思。

·也许你可以为你的经历写一个故事。

·如果你觉得过去的照片和东西有助于你康复,那就好好保存它们。

·但是如果过去的东西让你陷入痛苦,就还是先暂时放掉它们吧。

·只要回忆不控制你现在的生活,它就可以是安慰的来源。

给自己一点时间

·复原是需要时间的,你的失落越大,就越需要时间。

·也给你和你所爱的人一些时间和耐心。

·康复会实现的,只是现在要慢慢来,其实此刻你已经开始走上康复之路。

·伤痛的感觉会跟着你一段时间,这是正常的现象。

(7)换一个角度看待不幸

·有人说:“若上天拿走我们宝贵的东西,那是因为他要给我们更宝贵的”。

·你会找到更好的角度来看待不幸。

·你会发现,即使灾难带来一些负面影响,但是改变和分离都是生命必经的体验。

·或许生命无法如你预期,但是你也因此变得更有智慧,也更加坚强。

·为你有勇气和力量继续前进而自豪吧。

(8)健康心态纪念逝者

·每个人表达悲哀的方式都是不同的,在你能坦然面对往事时,请健康的纪念逝者,在心里跟他对话,或者做一个小仪式。

·随着时间的推移,所有的悲哀及创伤后所产生的自然反应都会慢慢地减弱。

·已离去的亲人或朋友,永远存在于我们的记忆之中。

·我们要做的是逐渐淡化悲哀,积极地投入新的生活。

·在每年的创伤事件的那一天,我们可以采取健康的行动纪念逝者。

背景资料

灾后对他人的心理援助技巧

心理危机干预则是指,针对处于心理危机状态的个人及时给予适当的心理援助,帮助其处理迫在眉睫的问题,使之尽快摆脱困难,恢复心理平衡,从而安全地渡过危机。一般说来,大范围且严重的心理危机多出现在突发性灾难之后,因此,灾后心理危机干预就成了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1)儿童与青少年灾后心理援助

经历大的灾难后,孩子们不论在生理、心理或行为上,均会产生许多的反应。一般而言,这些情绪反应并不会持续很久,但目前看起来状况很好的孩子也有可能在灾难发生数周后才逐渐地表现出来。由于儿童与青少年们对灾害事件(例如死亡)的想法与成人不同,因此表现出来的反应也稍异于成人。儿童面对灾难可能出现反应有:

对黑夜、分离或独处出现过度的害怕

特别粘附父母,对陌生人害怕

担心,焦虑

年纪小的儿童会出现退化行为(如尿床或咬手指)

不想上学

饮食或生活作息习惯改变

攻击或害羞的行为增加

做噩梦

头痛或其他身体症状的抱怨

……

1)作为家长,应该怎样帮助自己的孩子?

保持镇定,告诉孩子们遭到了地震,受到了很大损失,强调全社会都在共同努力克服困难,并且保证家人和朋友会照顾他们,生活会回到原来的样子。

了解孩子的感受,听孩子们诉说他们的感受或担忧,让他们知道这个反应是正常的,每个经过灾难的人都会有这样的经历。

鼓励孩子们谈谈地震,给他们一个机会,在安全包容的环境下,讲出他们的经历,如果孩子不想说,可以让他们用画画或其他方式表达,说出自己的经历对孩子很重要,可以帮助他们了解所发生的事情并发泄出隐藏的情绪。

让孩子学着处理地震带来的种种问题,鼓励孩子们用现实、积极的方法来解决问题。

鼓励孩子们和其他小朋友多交流,让他们从朋友身上得到支持,减少不安感,相互学习如何处理问题、渡过难关。

在照顾好孩子的同时,也要照顾好自己,自己的情绪与身体会让孩子觉得有所依靠,有安全感。

2)灾难之后,跟孩子说些什么?

允许孩子提出问题。

敢于承认有些事情你回答不了。

根据孩子的接受水平来回答问题。

和孩子讨论一些应急计划。

和孩子讨论他们的恐惧,以及看似无关的话题。

限制孩子看到或者听到有关灾情的报道。

告诉孩子没有不好的情绪,在这样的事件面前,很多反应是很正常的。

不要因为发生的事情怪罪自己。

让孩子谈谈灾难中表现出的好事情,比如相互救助、家庭重聚等。

3)除了谈话,我们还能做什么?

无言的相伴:这时候你所说出的话,大部分是为了降低自己内心焦虑的话,对恐惧而言其实都是废话,真正有效的,是你的存在和陪伴。

无条件的倾听,让被干预者一吐为快。

无限的关怀:有时候一杯温水胜过千言万语,手中感觉热水的温暖,眼中看到你关怀的动作,才是他们最需要的。

无条件的接纳:对于哭诉着,最错误的做法,是叫他们不要难过、不要哭泣,正确的处理方法是给他一张面纸,让会感觉被你接纳,终于可以大哭一场,心中的刺痛得以疏解。还应该告诉他,哭泣、悲伤、内疚都是人在痛苦是的一种很自然的情感表现,不是软弱,是正常的。

4)在避难所,要注意什么?

让孩子有机会见到自己的朋友。

在临时住所,允许孩子带一些自己喜欢的东西。

保持生活规律性,让孩子知道下面会发生什么(包括尽快让孩子们回到学校)。

让孩子可以谈论自己的感受,仔细倾听孩子的恐惧和担忧。

注意由于重新安置而导致的问题,尽量满足孩子的需求。

(2)小心应对亲友们过度热心的询问

灾害发生后,亲友可能的反应:

·灾害刚发生时,亲友们的慰问和支持相当密集,随着时间会渐渐减少

·有些亲友的慰问集中在哀悼失去亲人或叹息损失的财产。

·有些亲友会鼓励自己尽快忘记伤痛,往前看。

·忘掉伤痛并不容易,亲友只是努力地想要减轻你的哀痛,不要因此造成自己的压力。

·亲友并未经历和自己相同的遭遇,的确不容易感同身受,不要责备他们的误解或拒绝他们的关怀。

·可以明确的告诉亲友你要什么,你不要什么,你有自己应对方式和步伐,他们会了解而且支持的。

·可以要求你信赖的亲友给予陪伴、心理支持及真诚的倾听。

·如果需要进一步的心理支持或资源信息,可寻求专业人员的建议。

(3)夫妻间的互相援助

·如果能彼此接纳个别的应对方式,又能表达共同的伤痛,有助于夫妻关系更加紧密。

·如果夫妻间的沟通出现困难,可以寻求专业人员的协助。

·请允许他说出对整个事件的描述,以及对亡者的各种感觉。

·支持与接受他表达情绪、允许他哭泣,例如:“我就在这陪着你”。

·帮助他说出感受,例如:“你一定难以接受”。

·用肢体接触来表达对他的关心,例如:握住他的手、拍拍他的肩、拥抱。

·协助找到支持团体或有关的社会资源。

·收起伤痛,重新站起。

·当他悲痛哀嚎、哭泣不止时,不必过多说:“不要再难过了”、“不要再哭了”、“不要伤心了”,这样的安慰话语对于悲伤者的痛苦帮助较小。

·尝试着去了解、去接触悲伤者此时的心境,陪着他默默的哭泣,陪着他去谈内心的哀伤与遗憾等感受,陪着他去说出内心的自责与对死者的歉疚感。

·当悲伤者表示想一个人静静哀思时,陪伴者默默的陪在一旁,好让悲伤者静静的独处等等。

我们要了解,在这个时刻,我们并没有办法去减少悲伤者内心最深处的痛。但是虽然我们不能帮助他们远离这样的悲痛,我们的陪伴、支持与安慰,仍然有重大的意义与功能,其中最重要的意义就在于当我们能够去接触到亲友内心最深层的哀伤与痛苦时,这样的陪伴、支持与安慰能够让我们与亲友的痛苦、绝望的心灵产生一种连结,而这样的连结对于正陷入孤独无援、悲伤无助、痛苦不已的悲伤者来说,虽然不能减轻其悲伤的心情,却能陪着他去承受、去经历、去走过这段痛苦生命历程。

(4)注意与其他受灾家庭相处

·许多家庭共同经历失去亲人、毕生财产的苦痛,不必相互比较彼此的不幸。

·灾难使大家都是落难人,经历同样的劫难。

·请记住:在灾难的不幸之下,你不是孤独的,可以和其他受害家庭相互扶持,一同走出悲痛的生活。

简言之,当遭遇创伤的你感觉悲伤时,不妨哭出你的伤痛;感觉害怕时,不妨喊出你的恐惧;感觉难受时,不妨说出你的感受。而当你看到别人陷入伤痛和无助时,你哪怕只是拍拍他的肩膀,握住他的双手,或者给他一个拥抱,或许就能让他感受到温暖和支持的力量!

救灾是一场争分夺秒的攻坚战,也是一场持久的心理战。对大多数人来说,在亲人过世后所会出现的哀伤历程是人类心理在面对重大失落时的必经过程。对于大部分的哀伤者来说,如果能够在家人亲友彼此的陪伴下,随着时间的过去而逐渐走过忧伤,那么这样的过程通常并不需要去寻求专业的心理协助。但是如果哀伤者因为过度的悲伤、绝望而出现自杀意念时,或是由正常的哀伤历程演变成为抑郁症情况时,就需要寻求专业心理帮助了。

心理的重建是尊重人的价值。现代社会事高度关注人的价值的,人的生存权、发展权、人的尊严和人人平等以及人人都有追求幸福的权利都是人类社会的基本准则,而我们的心理重建就是将人的价值放在第一位置,努力去帮助那些受到伤害的人们恢复本应该属于他们的权利、尊严和幸福。

心理重建也是关注社会价值。人类的社会应该是一个和谐的整体,对于社会中的不安全和缺陷,特别是影响深远的灾难,社会有责任和义务去干预。

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

第四条国家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第五条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国家建立重大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体系,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减少重大突发事件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轻重大突发事件的影响。

第六条国家建立有效的社会动员机制,增强全民的公共安全和防范风险的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救助能力。

第七条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

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并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突发事件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不能消除或者不能有效控制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的,应当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统一领导应急处置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的,从其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八条国务院在总理领导下研究、决定和部署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国家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必要时,国务院可以派出工作组指导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驻当地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关负责人组成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协调、指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指导、协助下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应部门做好有关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第九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其办事机构及具体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条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出的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应当及时公布。

第十一条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采取的应对突发事件的措施,应当与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第十二条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第十三条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织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军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参加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突发事件的预防、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方面,同外国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开展合作与交流。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应当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专项工作报告。

第十七条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国务院制定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制定国家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和国务院相关应急预案,制定国家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以及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制定机关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势变化,适时修订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程序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八条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针对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具体规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和突发事件的预防与预警机制、处置程序、应急保障措施以及事后恢复与重建措施等内容。

第十九条城乡规划应当符合预防、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

第二十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进行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组织进行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本法规定登记的危险源、危险区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

第二十二条所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并对生产经营场所、有危险物品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周边环境开展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防止发生突发事件。

第二十四条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为交通工具和有关场所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注明其使用方法,并显著标明安全撤离的通道、路线,保证安全通道、出口的畅通。

有关单位应当定期检测、维护其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备、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有处置突发事件职责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培训。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应急资源,建立或者确定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建立由成年志愿者组成的应急救援队伍。单位应当建立由本单位职工组成的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队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与非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合作,联合培训、联合演练,提高合成应急、协同应急的能力。

第二十七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当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

第二十八条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织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应急救援的专门训练。

第二十九条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第三十条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把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与互救能力。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对学校开展应急知识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财政措施,保障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

第三十二条国家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突发事件易发、多发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储备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第三十三条国家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与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通信畅通。

第三十四条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人民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工作提供物资、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

第三十五条国家发展保险事业,建立国家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保险体系,并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

第三十六条国家鼓励、扶持具备相应条件的教学科研机构培养应急管理专门人才,鼓励、扶持教学科研机构和有关企业研究开发用于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

第三十七条国务院建立全国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或者确定本地区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汇集、储存、分析、传输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并与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和监测网点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加强跨部门、跨地区的信息交流与情报合作。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应当通过多种途径收集突发事件信息。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建立专职或者兼职信息报告员制度。

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

第三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报送突发事件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通报突发事件信息。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信息报告员应当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有关单位和人员报送、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汇总分析突发事件隐患和预警信息,必要时组织相关部门、专业技术人员、专家学者进行会商,对发生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及其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认为可能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当立即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向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

第四十一条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

第四十二条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预警级别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

第四十三条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

第四十四条发布三级、四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措施:

(一)启动应急预案;

(二)责令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三)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学者,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级别;

(四)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第四十五条发布一级、二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除采取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措施外,还应当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一)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二)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三)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四)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五)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六)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七)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第四十六条对即将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社会安全事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第四十七条发布突发事件警报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事态的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警报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第四十八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针对其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立即组织有关部门,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依照本章的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第四十九条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一)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二)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三)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四)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五)启用本级人民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六)组织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

(七)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八)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九)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十)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第五十条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组织处置工作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并由公安机关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一)强制隔离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者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二)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

(三)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四)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国家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外国驻华使领馆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依法出动警力,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第五十一条发生突发事件,严重影响国民经济正常运行时,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保障、控制等必要的应急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最大限度地减轻突发事件的影响。

第五十二条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必要时可以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请求其他地方人民政府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或者技术支援,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证供给,要求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的组织提供相应的服务。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运输经营单位,优先运送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应急救援人员和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

第五十三条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

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第五十五条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第五十六条受到自然灾害危害或者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同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告;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者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上报情况,并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其他单位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做好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所在地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第五十七条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公民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第五十八条突发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停止执行依照本法规定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

第五十九条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组织受影响地区尽快恢复生产、生活、工作和社会秩序,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和协调公安、交通、铁路、民航、邮电、建设等有关部门恢复社会治安秩序,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

第六十条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开展恢复重建工作需要上一级人民政府支持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请求。上一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受影响地区遭受的损失和实际情况,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组织其他地区提供资金、物资和人力支援。

第六十一条国务院根据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扶持该地区有关行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伤亡的人员依法给予抚恤。

第六十二条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总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报告。

第六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突发事件,或者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导致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

(二)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造成后果的;

(三)未按规定及时发布突发事件警报、采取预警期的措施,导致损害发生的;

(四)未按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突发事件或者处置不当,造成后果的;

(五)不服从上级人民政府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的;

(六)未及时组织开展生产自救、恢复重建等善后工作的;

(七)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应急救援资金、物资的;

(八)不及时归还征用的单位和个人的财产,或者对被征用财产的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给予补偿的。

第六十四条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一)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

(二)未及时消除已发现的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隐患,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

(三)未做好应急设备、设施日常维护、检测工作,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危害扩大的;

(四)突发事件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决定处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编造并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而进行传播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暂停其业务活动或者吊销其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对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第六十六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第六十七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者危害扩大,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九条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或者社会秩序构成重大威胁,采取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急处置措施不能消除或者有效控制、减轻其严重社会危害,需要进入紧急状态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国务院依照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

紧急状态期间采取的非常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或者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七十条本法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第一条为了鼓励捐赠,规范捐赠和受赠行为,保护捐赠人、受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的,适用本法。

第三条本法所称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

(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第四条捐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第五条捐赠财产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符合公益目的,不得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第六条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公益性社会团体受赠的财产及其增值为社会公共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损毁。

第八条国家鼓励公益事业的发展,对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给予扶持和优待。

国家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益事业进行捐赠。

对公益事业捐赠有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对捐赠人进行公开表彰,应当事先征求捐赠人的意见。

第九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选择符合其捐赠意愿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进行捐赠。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

第十条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可以依照本法接受捐赠。

本法所称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

本法所称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第十一条在发生自然灾害时或者境外捐赠人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为受赠人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接受捐赠,并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对捐赠财产进行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将受赠财产转交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也可以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分发或者兴办公益事业,但是不得以本机关为受益对象。

第十二条捐赠人可以与受赠人就捐赠财产的种类、质量、数量和用途等内容订立捐赠协议。捐赠人有权决定捐赠的数量、用途和方式。

捐赠人应当依法履行捐赠协议,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财产转移给受赠人。

第十三条捐赠人捐赠财产兴建公益事业工程项目,应当与受赠人订立捐赠协议,对工程项目的资金、建设、管理和使用作出约定。

捐赠的公益事业工程项目由受赠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项目审批手续,并组织施工或者由受赠人和捐赠人共同组织施工。工程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捐赠的公益事业工程项目竣工后,受赠单位应当将工程建设、建设资金的使用和工程质量验收情况向捐赠人通报。

第十四条捐赠人对于捐赠的公益事业工程项目可以留名纪念;捐赠人单独捐赠的工程项目或者主要由捐赠人出资兴建的工程项目,可以由捐赠人提出工程项目的名称,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境外捐赠人捐赠的财产,由受赠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入境手续;捐赠实行许可证管理的物品,由受赠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许可证申领手续,海关凭许可证验放、监管。

华侨向境内捐赠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可以协助办理有关入境手续,为捐赠人实施捐赠项目提供帮助。

第十六条受赠人接受捐赠后,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将受赠财产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第十七条公益性社会团体应当将受赠财产用于资助符合其宗旨的活动和事业。对于接受的救助灾害的捐赠财产,应当及时用于救助活动。基金会每年用于资助公益事业的资金数额,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比例。

公益性社会团体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积极实现捐赠财产的保值增值。

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应当将受赠财产用于发展本单位的公益事业,不得挪作他用。

对于不易储存、运输和超过实际需要的受赠财产,受赠人可以变卖,所取得的全部收入,应当用于捐赠目的。

第十八条受赠人与捐赠人订立了捐赠协议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财产,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同意。

第十九条受赠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

第二十条受赠人每年度应当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监督。必要时,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对其财务进行审计。

海关对减免关税的捐赠物品依法实施监督和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可以参与对华侨向境内捐赠财产使用与管理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捐赠人有权向受赠人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受赠人应当如实答复。

第二十二条受赠人应当公开接受捐赠的情况和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公益性社会团体应当厉行节约,降低管理成本,工作人员的工资和办公费用从利息等收入中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开支。

第二十四条公司和其他企业依照本法的规定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

第二十五条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依照本法的规定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方面的优惠。

第二十六条境外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捐赠的用于公益事业的物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减征或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

第二十七条对于捐赠的工程项目,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支持和优惠。

第二十八条受赠人未征得捐赠人的许可,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性质、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经征求捐赠人的意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捐赠财产交由与其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管理。

第二十九条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捐赠款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退还所用、所得款物,并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照前款追回、追缴的捐赠款物,应当用于原捐赠目的和用途。

第三十条在捐赠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逃汇、骗购外汇的;

(二)偷税、逃税的;

(三)进行走私活动的;

(四)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减税、免税进口的捐赠物资在境内销售、转让或者移作他用的。

第三十一条受赠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捐赠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本法自1999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