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百九十五章 洗心革面
一九四八年底,对于新日本的政治体制,中国当局已经有了定论。
这就是,在战争结束之后,将在日本举行全国大选。选举方式是,日本将按照县区划分为一百一十七个选取,每个选取通过公民投票选举出一名国民议会上议院议员、以及三名国民议会下议院议员,由其组成国民议会上下议院,再由国民议会下议院在议员中推举出中央政府首相等十一名内阁成员,且首相必须为某政党的党魁或者是党代表,十一名内阁成员则必须是该政党、或者是联合政党成员。上议员不具备推举权,但是有否决权,并且拥有弹劾权。国民议会为日本的最高立法机构,而以首相为主的内阁为行政机构,而司法机构则是最高法院。
在这套体制中,唯独没有规定最高法院大法官的产生办法。
按照当时的情况,中国当局显然希望由驻军司令官来任命最高大法官,以此来掌握日本的司法制度。
只是,这是很不现实的事情。
原因很简单,就算中国能够一直在日本驻军,也不可能一直主导日本的政治体制,迟早得让日本人来治理日本。
最终,中国当局认清了这一点,不过已经是大战结束之后了。
新日本的第一批最高法院大法官,都是由驻军司令官直接任命的,只在名义上得到了日本天皇的许可。后来的最高大法官的诞生方法。也与此有关。即有日本内阁首相提名,在得到了国民议会的支持之后,由天皇批准,且大法官都是终生制,只有在某位大法官去世或者是因病无法实行职权之后,才能由首相提名新的大法官人选。最高大法官在当选之后,就不再受首相与国民议会约束,仅在名义上对天皇负责,拥有解释除宪法之外所有法律法规的权力。
在地方政治制度上,采用的是区县制。
整个日本。被划分成了十四个区与一百一十七个县。与中国的行政体制不同,在日本县是比市高的行政机构,市只是县以下的行政机构。当然,这一百一十七个县。每一个都非常小。
显然,这也是制约日本的手段。
要知道,以日本的国土面积与人口数量,划出五十个县就很了不起了。加大中央与第一级地方行政机构之间的差距,等于削弱了中央政府的权力,让中央政府不可能同时控制所有地方政府。
说白了,就是赋予地方政府更大的自治权。
在此情况下,即便军国主义复燃,也很难影响到全国。
当然,这也同样削弱了日本警察机构的影响力。原因很简单。中央政府只设有行政管理性质的警备厅,而且是隶属于社会安全部下的一个机构,而所有警察都配属在县一级的警察局里,中央政府没有调动权。
从某种意义上讲,这套政治体制,在根本上限制了日本的政治影响力。
虽然在战后,由中国扶持的自由民主党垄断了执政权近五十年,但是日本依然是一个民主制国家,即便在自民党也必须尊重民意,而日本最大的民意就是和平发展经济。因此也就没有任何一名政治家能够在日本推行军国主义思想,甚至没有一名政客敢向民众宣扬军国主义。
说白了,在区县选出的三百五十一名下议员中,绝不缺乏中国的代言人。
要知道,政治绝对不是孤立存在的。与经济体系有着密切关系。
战前,日本迅速走上军国主义道路。成为大战的东方策源地,关键就是,日本的经济掌握在几大财团手里,而这几大财团与拥有野心的军人勾结到一起之后,就成为了军国主义思潮的主要推动者。
显然,在战后,这样的经济基础已经不存在了。
虽然在战后不久,日本的财团卷土重来,特别是在战争结束之前获得了飞速发展的三菱等几大财团,借助战后重建热潮,迅速成为了世界级的大企业,拥有了与中国大企业抗衡的实力,但是在根本上,日本的经济依然以中小企业为主,而这些中小企业在战后主要依靠中国市场。
也就是说,在经济上,日本离不开中国。
显然,经济关系,直接决定了中国与日本的政治关系。
更重要的是,众多日本企业家决定了所在选取的选举,而由这些企业家选出来的议员自然不可能跟中国为敌。
可以说,政治与经济是中国驯服日本的两大工具。
当然,并不是说其他手段就不重要了。
战后,日本选举出的第一届国民议会就正式废除了明治维新时创造的日文,再次以汉字为基本文字。虽然日语得已保留,但是文字的变化,让中日关系更加亲密,从而对日本的文化产生了极为巨大的影响。
当然,语言也很重要。
战后,中文成为与英文同等重要的国际语言,而中文也被日本官方确定为第一外语,所有日本学校都开设了中文课程。
此外,儒家文化在日本的地位得到巩固。
只是,文化方面,最重要的还是让日本从上到下认识到侵略战争的危害性,并且因此为曾经发动的侵略战争而反省。
战后,日本的教科书中,都全面承认了旧日本在侵略战争中所犯下的罪行。
要知道,这是从基础教育着手。
也就是说,每一个日本人从上小学的时候开始,就要接受相关的教育,并且由此形成了根深蒂固的认识。
战后,每一位访问中国的日本首相到要去北京的“革命英雄纪念碑”与“第二次世界大战阵亡将士公墓”参拜谢罪,以此表示对旧日本发动的侵略战争进行深刻反映,并且希望得到中国民众的谅解。
只不过,这些都是“软手段”。
为了防止日本再度成为威胁,“硬手段”更加重要。
最基本的,就是为日本制订一部和平宪法,从最高法律的层面上,让日本失去发动战争的能力。
这就是日本在战后通过的“和平宪法”。
在这部宪法中,明确规定日本不得拥有发动战争的权力,即没有宣战权,仅有实施本土防御作战的自卫权。据此,明确规定日本不得组建正规军,即没有军事权,而防卫本土的基本力量是警察部队。
当然,宪法对日本的约束还有很多。
比如,日本不得拥有包括核武器、化学武器与生物武器在内的大规模杀伤性武器,也不得在本土部署与储备大规模杀伤性武器,以及不得参与运送、储藏与使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行为。
当然,宪法只是基本大法,需要由其他法律来完善宪法,使宪法的条款具备可操作性。
战后,日本出台了很多限制军备的法案。
比如,在《军事管制法》中就明确规定,日本在战后不得出口武器装备,也不得向海外派遣包括警察在内的军事与准军事力量,不得在海外拥有军事基地,以及不得根据防卫原则参与海外军事行动。
又比如,在《国家安全法》中,确认了中国驻日军队为日本的基本国防力量。这就意味着,日本要像供养本国军队那样,为中国驻日军队提供军费。只是,这部法律也从根本上限制了中国驻日军队的规模,即总兵力不得超越二十万人。虽然在具体实施中,这个限制并没有得到遵守,但是这降低了日本的国防开支负担,即在驻军数量超过二十万的时候,日本也只按照二十万的标准提供驻扎费用。
此外,在《预算法》中,还规定日本每年用于军事的开支不得超过国民生产总值的百分之一。这项规定,对后来日本组建自卫队设下了障碍,即日本当局不可能随意增加军费开支来增强军事实力。
总而言之,通过出台各种各样的法律,对日本的国家实力进行限制,是最有效的办法。
只是,这样一来,反而让日本获益匪浅。
这就是,在战后,日本不需要负担沉重的军费开支,可以把更多的资源与资金用在经济发展上,而中国却要承担起保卫日本安全的义务,也就相当于替日本承担了军费开支,从而使经济发展受到影响。
从某种意义上讲,日本的和平宪法,为其战后崛起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要知道,在大战结束后二十年,日本就发展成了全球第二大经济体,经济规模超过了德意志第二帝国,与联邦美国,仅次于中国。在二十世纪七零年代末,日本经济在鼎盛时的规模相当于中国的百分之六十。也正是如此,日本成为了二战众多战败国中,第一个在经济上实现反转的国家。
只是,这并没有改变中日之间的关系。
说白了,不管日本的经济规模有多么强大,在政治、军事、外交等方面都不具备独立自治权的情况下,也不过是中国的附庸国。当然,在名义上,日本是中国的盟国,而且是最重要的盟国之一。
由此可见,对日本的重建扶持,是中国在战后树立新的国际秩序的典范之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