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近代道德中,奴隶的反抗基于怨恨。现在,不仅是依地位、工作、职业去实现价值的人,而且,一切价值赖以确立的、最终质料的本质价值本身,都进入了一种偏爱秩序,与价值的真实级别秩序不但不符,而且使价值颠倒,本末倒置,其势头有增无减。正是在这种情况下,才发生了奴隶造反。

这一事态不仅出现在近代的道德观之中,也出现在这些价值观之理论上的世界观[5]和科学之中。这种情况的结果是:近代道德可与同时代的“科学”相关而且一致,甚至被“科学”事实和理论掩盖,在这一知识观念的范围内得到“证实”,即使这种“知识”观念本身——可惜——基于怨恨评价。一种理论就这样在支持一种实践,而实践本身就是该理论的源泉!

这整个过程基本上是统一的、具体的;现在,我们从这一全过程的道德与实践方面开始探讨。

在种种本质价值(Wesenswerten)中,有两种属于中间价值领域;在这两种本质中,必有一种明证地优于另一种:这便是有用价值和生命价值。我们也可以说:“维持”的价值和“展开”的价值;“适应”的价值和“获取”的价值;“工具”价值和“器官”价值。[6]

这一优势在于这两种价值的本质。有用价值由生命价值奠定基础,就是说,只有生命价值在某种程度上存在了,有用价值才可感受到。每一有用价值都是“对”一种生物“有用的”价值。倘若某种“善”具有令感官惬意的价值,而实现这一“善”同一种可支配的原因有关系,则具有这一关系的事物便是“有用的”。对一惬意物的感觉不仅以某一精神的本质为条件,而且仅以一种特定的精神为条件:这种精神由生命的某种形式和组织而显出活力,生命组织本身又体现为某一生命价值的整体。这一生命价值并不依赖于惬意事物的价值类别,因为减少生命价值的行为和事物也可能是“惬意的”。[7]

不带惬意的生命价值,是完全可以想象的,反之则不然。惬意事物对不惬意事物的优势价值是明证的。但是,惬意事物和不惬意事物的价值本身乃根据它们是否同时可以提高生命价值来确定。若一件惬意之事同时是不利于生命的事,它就是坏事,就没有生命价值。惬意事物的价值与其惬意程度无关,由感到惬意的生命体自身是否具有价值以及具有何种价值决定。所以,对生命体有较充分价值的惬意事物,与价值较不充分的惬意事物相比,必然处于优势地位。每一种濒于灭亡的生命也可表现为:在生命的灭亡过程中促成一种进步(这样的事物和行为令人感到惬意);这种进步是该生命意向所指,与其明确意愿无关。欲望和感觉若产生反常,“正常情况下”不惬意的就变得似乎惬意;这种反常是感到生命走向灭亡的结果。因此,惬意事物的价值,确切说,具有这种价值的事物、状况(比如财产状况),作为惬意的源泉并不应该依“公义”平均分配给所有的人,而应据其生命价值按大小不等的需求进行分配。惬意价值的任何“平均”分配(甚至任何这种意向)都会“不公正地”伤害较高生命价值;所以是“糟”的,这种分配会伤害生命本身,使不断增强的意向转为感官感觉的反常,使本质上对生命有害的事物和行动被视为惬意的东西。

事物之所以“有用”,是由于它与惬意相关;惬意本身在其优势值上取决于生命力的价值。倘若如此,则可以说,事物之所以“有用”,并非因为导致惬意的每一个原因都有用,而是因为只用可受意愿支配的原因才有用。但是这一支配只能由生命体施行。受生命支配的程度部分地是惬意原因的有用程度。这就是说,为产生惬意原因(手段)的活动基本上用来为这些手段服务,结果,这种活动的范围和方式便与(用于某些充满生命活力价值的目的的)手段之可能的支配无关;倘若如此,这种活动本身就是“糟的”,这种活动构成的整个系统就是生命走向灭亡的一种反映。因为,惬意原因的每一增长如果在生命力上不再可支配,也不依原因的支配性的程度、由其具体支配者之力而分配给这些支配者,就是坏的;这是首要的优先法则的一个结果。

总而言之,生命只“应该”在生命位于生命价值系列中的更高位置时,并在能自由支配有用事物的程度上制造有用事物,享受惬意事物。

但是,现代道德不仅从一种关系上,而且从整个系列的关系上推翻了这一自在地有效的价值序列,使其朝反面转化。[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