迄今为止,我们只是考虑了起码的道德规则,也就是那些禁止或命令某类行为的规则,例如“你不应杀人”,“你不应偷盗”,“你邻居需要你的帮助时,你应帮他”,诸如此类。第二级的道德规则是命令或禁止某类行为的规则,它们与“道德平衡之打破”相应,例如,“以眼还眼,以牙还牙”,“让无罪者扔第一块石头”,“善有善报”。

何为“打破道德平衡”?当每个人“严格地各司其职”时,道德平衡就得以保持。当柏拉图把道德与各司其职联系起来时,他是对的;其错误只在他对这种联系的解释。各司其职而不干涉他人,不是道德存在的全部,尽管人们可以正确地说:当每人各司其职时,道德平衡就得以保持。这种平衡可以用两种完全不同的方式打破。我可以用对我有利或不利的方式行为,来打破这种道德平衡。我也可以增加道德借方或贷方的账目,来打破这种平衡。如果说第一种方式是指我做了我不应该做的事,那么第二种方式是指我做了“超出我的义务”的事;如果说第一种方式是我违反了一条“义务规则”,第二种方式是指我遵守了一条“额外义务规则”。例如,当我杀了某人、偷了东西、对某人残忍或犯了通奸罪时,我是在增加道德借方的余额。相反,如果我冒很大危险救了某人的命,或为一件善事作了巨大的财产牺牲,我就是在获取道德贷方余额。我们正是因为这些情况才提出第二级道德规则的。从道德上讲,起码道德规则界定了什么是各司其职,什么是保持道德平衡。第二级道德规则则指明,打破道德平衡时,由谁来做什么。

第二级的道德规则取决于应得的概念,也就是积极的道德功过或消极的道德功过的概念,即:应得到什么或应对他做些什么。没有打破道德平衡的人什么也得不到。他既无积极的道德功过也无消极的道德功过。

道德的目的是,防止通过违反“义务规则”来打破道德平衡,鼓励人们通过遵守“额外义务规则”打破道德平衡。同时,防止或鼓励违反规则者的方法本身,绝不能与起码规则发生冲突。第二级的规则因此应被看作为了“恢复道德平衡”。它们有鼓励或防止违反规则者的目的,也有结束这一过程的目的。当平衡得以“恢复”时,第二级的规则就不再起作用。

首先看防止违反义务的情形。“恢复平衡”的一个明显但粗野的方式是由报复制度所提供的。受害的人报以伤害。支配这种第二级规则的最高原则是“恶有恶报”。这有极大的不利之处,很难“恢复”道德平衡。既然复仇本身是加在个人身上的伤害,第二级规则又起作用了。在相互仇杀或血债血还制度下,被设计用来禁止违反起码规则的那些制度,实际上会导致无休止的相互伤害。

用惩罚代替复仇可以弥补这一倒退做法。施诸犯罪者身上的痛苦得以弥补受害者及其受伤害的亲戚的痛苦,并将其移交给一位公正的官员。通过举行一个关于它的仪式,清楚地表明,惩罚不仅仅用来作为加在个人身上的伤害,而且也用作以“恢复”道德平衡为目的的第二级规则的实践。这种实践的目的是为了延缓将来出现犯罪者。特定个人对道德原则的在先违反证明加在他身上的痛苦是正当合理的。这样就不会撇下任何受伤害者了。惩罚恢复了道德平衡。犯罪者赎了罪,弥补了他的过错。每个人都重新获得了清白。如果受伤害者继续怀有宿怒而拒绝原谅犯过者,那就是错误的。

这种情形与通过遵守(而不是违反)额外义务规则来打破道德平衡的情形略有不同。显然,这些规则的意义是,它们应得到遵守而不应被违反,尽管遵守它们(不违反它们)打破了道德平衡。打破这种道德平衡是可欲的。为鼓励这种打破行为,我们由“善有善报”这一普遍原则的引导下我们又推出了道德的第二级规则。我们认为,一个承担了额外义务的人因此应得到道德上的应得或善功的奖励。

然而,就个人性的酬报而言,对这种善报之无休止的报答的任何行为绝非是不可欲的。受到酬谢回报的人应该相应地满怀感激,这是值得人类欲求的。因为政府没有任何理由应该把个人性的报答从接受者手中取走,并以公共奖赏来代替之。“我的回报是复仇”有意义,“我的回报是感谢”却没有。

义务和正义这两个概念属于道德的第二级规则,但通常却被归于起码道德规则的范围。我们说我们对某人负有义务,我们的意思是我们应通过“履行我们的义务”来恢复道德平衡。履行某人的义务就是恢复道德平衡。这样做就了结了两人之间的特定的道德关系,这种道德关系是由打破道德平衡从而引起义务所产生的。说杀人是错的或某人不应杀人,就是在说某些不包括道德第二级规则范围的事情。说某人应履行某人的义务,就是在说某些包括在道德第二级规则范围内的事情。

正义是一个包含第二级道德规则范围的道德概念。因为“执行正义”的意思是“给每个人以其应得”,即:通过适当的行为——给予酬谢、偿债、判刑、执行惩罚,诸如此类,来恢复道德平衡。柏拉图在《理想国》中对道德的考察是无效的,因为他没有在正确与错误这些起码的概念与正义这一二级概念之间作出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