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将冒昧地通过下述五个陈述来概括(当然只是部分地概括)一种情感理论。

(1)一个关于X的价值判断典型地表达了说话者对于X的态度(喜欢或厌恶,赞同或反对等)。它表达而不是描述这个态度,所以,它必须与一种内省性的评论——此种评论仅仅表达了说话者对其态度的信念——区分开来。

(2)一价值判断也能使说话者邀请任何一位或多位听众分享他的态度——尽管邀请一词的词意太弱,须以“敦促”一词代替之。正是这种邀请或敦促因素使说话者能够潜在地影响到——尽管非常微小——社会习俗(或者如萨姆勒所说的“风俗”)的保存或更改。

(3)上述两种功能——使我们把价值判断说成是表扬的或责难的,使这种判断适用于命令、表扬、贬抑、训诫,等等——是可能的,因为价值术语具有一种情感意义,它类似于J.L.奥斯汀所说的特殊的“非惯用语力量”。这种意义或力量的功能远远超过了该术语所包含或传达的任何事实信息的功能。

(4)但价值判断能够获得事实理由的支持。有关判断的本性与结果的理由,也是赞成与反对的理由。比如,假设A先生赞成X,断言X是正当的,而B先生最初反对X,断言它是不当的。然后A可能会给B赞成X的理由——它们揭示了B原先不知道,但可能会赞成的结果。这些理由可能会改变B对X的态度,使他赞成X,并和A一样说X是正当的。这种一致是“态度上的”。

(5)赞成或反对的理由,如果被充分运用的话,在多大程度上能使人们一致同意(在态度上)被评价的事物?这样提问,也就是问:根据所有的事实信息,个体态度上的差异会在多大程度上消除。答案是不确切的,因为它须涵盖所有的情形;但是在许多情形中,人们至少可以期望对评价分歧的合理解决是可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