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这第一个混乱几乎不可避免地引起第二个混乱:是在拟人化地把自然法则设想为不管愿意与否而强加给事件的命令之后,人们才加给这些事件一个“必然性”的概念。必然性这个词源出于“需要”,也是从实践中来的,它在实践中是在不可避免的强制这一意义上使用的。把这个词的这个意思运用到自然律上来,当然是毫无意义的,因为自然律并没有预设一种相反的愿望。但这样一来,就把这个词同另一种完全不同的、实际上是自然律的特性的东西相混了。那特性就是普遍性。普遍有效是自然律的实质,因为只有当我们发现某条规则毫无例外地适合于各种现象的时候,我们才真正把这条规则称为自然律。因此当我们说“某条自然律必然有效”时,这句话就只有一个合理的意义:“它在所有能应用它的情况下都是有效的。”“必然性”这个词被运用到自然律(或因果关系,这二者是一回事)上来,真是很可悲的,因为既然“普遍有效”这个说法是合用的,“必然性”就完全是多余的了。普遍有效和“强制”是完全不同的,这两个概念所属的领域相去甚远,以致人们只要看清了上述错误,就再也不可能把它们搞混淆了。
混淆两个概念总是包含着对它们的互相矛盾的对立方面的混淆。与公式的普遍有效性相对立的,也就是与规律存在相对立的,是规律的非存在,也就是非决定论,反因果关系;而同强制相对立的,是每个人在实践中称之为“自由”的东西。在这一点上就产生了那个延续了许多世纪的谬误,即认为自由就是“摆脱因果原则”,或“不服从自然律”。于是人们便相信,为了挽救人类的自由,必须证明非决定论原则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