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组“善的”行为或“善的”意向发展出来的共同特点,可以构成一条这种形式的规则;一种行为方式,一定要具有如此这般的特性才能叫做“善”(或“恶”)。这种规则也可以称为“规范”。但必须懂得,这种“规范”不过是对事实的表达,它只是告诉我们一种行为或意向或品性(character),实际上被叫做“善”的条件是什么,也就是它被赋予一种道德价值的条件是什么。所以,建立规范也就是确定伦理学所要理解的善的概念。
着手确定善的概念时,应搜集若干组新的被人们承认为善的行为,指明其中每一组都有对其包括的所有行为都适合的规则或规范。然后就把这样得到的那些不同的规范加以比较,把它们按不同的级别进行整理,使每一级中的各个规范具有共同之处,从而都隶属于一个较高的亦即更普遍的规范。对于这更高一级的规范,要重复进行这一过程,如果进行得彻底,就一直要到最后得到一个最高的、最普遍的准则才停下来。这最高最普遍的准则包括了一切情况,因而适合于人类的任何一个行动。这得到的最高规范就是“善”的定义,它表达了善的最普遍的本质。它也就是哲学家们称之为“道德原则”的东西。
当然,人们不能事先知道自己是否能够实际上达到一个惟一的道德原则。很可能是,上述方式所导致的许多个最高规则确实并未表现出任何共同的特性,因此,人们也就只好停下来,把几个规范都当作最高规则,因为尽管已经作了一切努力,可再也找不到一个可以把这些规范都归于其下的更高的规范了。这样,“道德善”这个说法就会有几个互相独立的意义;也会有几个互相独立的道德原则,它们只是作为一个总体决定着道德概念。或许还有几个不同的取决于具体的时间和具体的人们的关于道德的概念。有一点是颇为意味深长的,那就是一般说来,这些可能性一直极少为哲学家们所考虑,他们几乎都是立刻就找到了一条惟一的道德原则的。实践道德体系的情况完全相反,通常都不企图建立一个包罗一切的原则,就像以摩西十诫为限的教义问答手册一样。
在那些相信伦理学的惟一任务就是确定善的概念,亦即建立一个或几个道德原则的人看来,完成了上述步骤也就是穷尽了伦理学的全部问题。于是,伦理学就是纯粹的“规范科学”,因为它的目的就在于发现一个由规范或规则组成的等级系列,这一系列的最高点是一个或几个道德原则,其较低水平的规范或规则可以用较高水平的来加以解释或“证明”。对于“为什么这个行为是道德的”这个问题,它可以给予这样的解释:“因为它符合于那些确定的规则。”如果有人进一步问:“为什么所有符合这条规则的行为都是道德的呢?”它就又可以解释说:“因为它们都符合那更高一级的规则。”只有涉及最高规范——涉及某个或某些道德原则,才不再可能有以这种方式来证明其根据的知识,即证明其为正当的知识。对于把伦理学仅仅看作规范科学的人来说,伦理学也就到此为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