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理学问题》(1930)(节选)

《伦理学问题》(1930)(节选)

一、伦理学的目的是什么?

伦理学问题关涉何种对象或对象领域呢?这种对象的名称多种多样,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又经常使用它们,因而人们可能认为我们应当确切地知道这些名称指的是什么。伦理学问题涉及“道德”或道德上“有价值的东西”,涉及作为人类行为的“标准”或“规范”的东西,涉及“要求于”我们的东西。或者用最古老、最简单的字眼来称呼它,伦理学问题是关于“善”的问题。

那么对于这个对象,伦理学做些什么呢?这个问题我们已经回答过:伦理学力求理解它,即获得关于它的知识,此外在任何情况下它都不会也不能做任何别的事情。因为伦理学在本质上是理论或者知识,它的任务就不能是产生道德,或者建立道德,或者用道德去指导生活。它没有产生善的任务——无论从它的职责是使善成为人类生活的现实这个意义上说,还是从它必须对“善”这个词应该是什么意思作出规定或裁决这个意义上说,都没有产生善的任务。它既不创造概念,也不创造概念所适用的对象,也不提供把概念运用于对象的机会。它在经验中发现所有这一切,正如每门科学都在经验中发现它研究所需的材料一样。显然,没有哪门科学可以有任何别的来源。有一种可能导致错误的观点(由“新康德主义者”所倡导的)认为,科学的对象不是简单地“被给予”科学的,倒是对象自身总是“作为问题被给予的”,这种观点也不能使人们否认,谁要是希望了解某个事物,他就必须首先知道他希望了解的东西是什么。

那么,伦理学的“善”是在哪里被给予又怎样被给予的呢?

关于这一点,我们必须从一开始就明确,同所有其他科学一样,这里也只有一种可能性。只要哪里出现了被知对象的事例,那里就一定会呈现某种迹象(或一组迹象),表征那个事物或现象是属于某个特定种类的事物或现象,从而以一种特别的方式把它同其他种事物与现象区别开来。如果不是这样的话,我们就没有可能也没有必要用一个专门的名字称呼它了。在进行交流的谈话或文章中使用的每一个名词,都必须有可以指示出来的意义。这是不言而喻的,对于其他科学的对象来说也是毫无疑问的——只是在伦理学中有时被遗忘了。

我们来考查一下伦理学之外的几个例子吧。生物学,即关于生命的科学认为,它的领域是由一组属于一切有生命的东西的特性(特殊种类的运动、繁殖、生长等)来规定的,这些特性由于每天都观察得到而显得非常突出——撇开某些反例不谈——所以生物和非生物之间的差别,不使用任何科学的分析也可以十分清楚地辨别出来。正是由于这个缘故,生命的概念形成得最早,并得到了它的专有名称。如果说生物学家为了把生命现象纳入一般规律,随着知识的不断进步成功地建立起了新的、更加清晰的生命定义的话,那么这仅仅只是意味着生命概念更加精确了,或许还有所扩大罢了,但并没有改变它的最初的意义。

与此相类似,在关于光的科学即光学产生之前,“光”这个词就有了确定的意义,并且正是这个意义决定了光学的主题。当时辨别光的标志是直接经验,我们称之为“光感觉”,就是说,它是只能为感知者所知道的、不可能进一步定义的意识材料,出现这种材料——也撇开反例——就表示有构成光学主题的那些事件存在。现代发展了的光学是关于伦琴射线和无线电波的科学(因为它们的规律同光的规律是同一的),这个事实也扩大了“光学”这个词的意义,但也并未改变它的基础。

因此,“道德的善”这个表达式确实是有意义的,我们也一定能用类似于人们发现“生命”或“光”这个词的意义所用的方式,去发现它。不过许多哲学家认为这是伦理学的一个严重困难(实际上是惟一的困难),所以他们主张发现“善”的定义就是伦理学的惟一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