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是与“野蛮”相对立的概念,因此,对文明的分析首先应当从明晰“野蛮”的内涵开始。野蛮之所以野蛮,不在于生产力的低下,而在于血腥“暴力”的充斥。人类追求的不仅是生活,而且是更美好的生活。

人类活得越来越好,首先得益于越来越安全,而来自同类的相互残杀,是影响人类安全感的第一大原因。所以,暴力和文明社会是格格不入的。抢劫罪比偷盗罪的判罚要严重很多,就在于其使用了暴力。野蛮最本质的特征就在于暴力的充斥,而暴力在其最根本的意义上就是对人的自然生命最直接的侵犯,甚至灭杀。

在原始的自然状态下,暴力的发生是和财产休戚相关的。这里所谓的财产不仅包括人类外在的所有物(物质财富),也包括人类内在的所有物(肉体生命)。人类在自然状态下由于缺乏一种公共的权威,产生财产纠葛时,只能诉诸暴力手段去解决。两只蚂蚁争夺一块面包屑,猎豹和鬣狗争夺一块肉,非洲狮通过决斗争夺领地,遵循的都是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与之相同,自然状态下的人类生存状况遵循着同样的法则。霍布斯在《利维坦》中充分揭示了这种以暴力为基底的丛林法则。霍布斯指出:“所以在人类的天性中我们便发现:有三种造成争斗的主要原因存在。第一是竞争,第二是猜疑,第三是荣誉。第一种原因使人为了求利、第二种原因使人为了求安全、第三种原因则使人为了求名誉而进行侵犯。在第一种情形下,人们使用暴力去奴役他人及其妻子儿女与牲畜。在第二种情形下则是为了保全这一切。在第三种情形下,则是由于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如一言一笑、一点意见上的分歧,以及任何其他直接对他们本人的藐视。或是间接对他们的亲友、民族、职业或名誉的藐视。”①由于这三种原因的存在,在没有一个共同权威使大家为之慑服的时候,人们便会处在所谓的“战争”状态之下。霍布斯把这种战争称作“每个人对每个人的战争”。霍布斯的这一分析适合无政府状态下的生命个体,或者说自然状态的生命。

我们必须摆脱野蛮,也就是说要摆脱人类社会的“丛林法则”,寻求一种良序社会,从而保全人类自身。“我们发现人性中有三种导致暴力的主要因素:收益——掠夺性攻击、安全——先发制人的攻击、荣誉——报复性攻击。数字证明,相对而言,‘在没有一个共同敬畏的权威的时代,人们所处的状态就叫作战争’,而在这种状态下,人们生活在‘对暴力死亡的持续恐惧和危险之中’。”①通过平克对霍布斯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人们之所以生活在战争状态和对暴力的恐惧之中,是因为没有共同敬畏的权威。霍布斯指明了逃脱困境的途径:利维坦。霍布斯的利维坦是君主制或者其他体现民意并垄断武力使用权的政府权威。平克向我们揭示出了霍布斯“利维坦的逻辑”:“在每一个暴力行为中,都有三个利害关系人:侵犯者、受害者和旁观者。三方都有暴力动机:侵犯者要捕获受害者,受害者要进行报复,而旁观者要尽量减少另外两方争斗产生的连带伤害。两个参战者之间的暴力可以称为战争,旁观者压制参战者的暴力可以称为法律。简而言之,利维坦理论就是法律好过战争。”②“利维坦”是一个第三方,它能够通过处罚侵犯行为,抑制侵犯的动机,从而化解先发制人的焦虑,也打消了每个人为了证明自己的决心而时刻准备出手的紧张感。

在霍布斯那里,人类本性是自私的,又渴望能够主宰别人,因此在自然状态下,人与人都处于像狼一样的敌对状态中。只有强大的利维坦,即国家,才能控制人的私欲,维持社会最起码的平安。而洛克则扭转了霍布斯的观点,在洛克看来,霍布斯所描述的自然状态实际上并不是真正的自然状态,而是一种个人试图侵犯他人的自然权利、奴役他人而形成的战争状态。自然状态下的不便只是在私有财产发生纠纷时没有一个公正的裁决者,而不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因此国家不需要成为强大的“利维坦”,而只要成为能够解决财产权纠纷的公正的仲裁者就可以了。这样,制度法律体系的服务对象就被转换为了维护财产权的稳定。人类之所以要从自然状态进入社会状态,是为了改善自然状态中所存在的不便之处。“公民社会的目的原是为了避免并补救自然状态的种种不合适的地方,而这些不合适的地方是由于人人是自己案件的裁判者而必然产生的,于是设置一个明确的权威,当这社会的每一成员受到任何损害或发生任何争执的时候,可以向它申诉,而这社会的每一成员也必须对它服从。”①财产权是人们在自然状态下就拥有的自然权利,但当财产权受到侵犯的时候,人人是自己案件的裁判者,自然并没有为人们提供一个天然的公正的裁判者,这就是自然状态的不便之处。因此,洛克这一整套论证的结论就是,“人们联合成为国家和置身于政府之下的重大的和主要的目的,是保护他们的财产”②。制度法律体系建立的目的就是要保障财产权。

实际上,无论是霍布斯强大的“利维坦”,还是洛克公正的“仲裁者”,两者之间并不存在实质意义上的不同。在古典政治哲学家看来,人类从自然状态过渡到社会状态,都必须让渡自己原有的权利,达成契约。实际上,人类从自然状态进入社会状态,绝不意味着暴力的彻底解决,而只是一种暴力形式的转换:从个体与个体之间的肉体暴力转化为国家与个体之间的政治暴力。“至于暴力,这个世界上的第一个利维坦——国家解决了一个老问题,但又制造了一个新问题。人民固然不再经常地死于凶杀和战争,但他们又被暴君、神职和贪官污吏们攥在手心里。这让我们更加觉得‘平靖’这个字眼带有太多的血腥气,它绝不仅仅是带来了和平,而且还带来了强权政府的绝对控制。对第二个问题的解决,人类还要再等上几千年,而在世界的很多地方,这个问题至今也没有得到解决。”①虽然国家创造了一种新的暴力——政治暴力,但这种暴力相对于肉体暴力却是暴力程度的降低。霍布斯、斯宾诺莎以来的政治哲学家们都在致力于寻找和探讨某种合法的和妥当的政府行为的规则。尤其在现代社会中,意识形态的国家机器相对于传统暴力国家机器而言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虽然我们常常批判这种新型的国家控制更加严密,但不可否认的是暴力程度却实实在在降低了。文明社会最直接或最直观的标志就是:暴力程度低。自有文字记录以来,人类社会的暴力程度总是越来越低。几千年来,人类对同类的残杀越来越少,在法律体系的规训下,现代社会相对于传统社会的暴力事件也大幅度减少,这是人类社会文明程度不断提升的最重要的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