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主体性”存在需要一种与之相适应的哲学思维方式,正如上面所论述的,这种哲学思维方式就是马克思哲学的辩证法。马克思哲学的辩证法同时意味着对人的理解原则的重大变革,这种理解原则就是生存实践性原则。正是这一崭新的理解原则和方法,为通向“活生生”的人的现实的“主体性”存在开辟了道路。

(一) “现成性”而非“生存实践性”:传统哲学关于人的基本理解方式

马克思对人的理解原则上的历史变革及其当代性是在对传统哲学关于人的理解方式的否定和超越中凸显出来的。因此,要理解马克思在此问题上的思想贡献,就首先必须了解传统哲学关于人的基本理解方式。

传统哲学的不同流派和哲学家对于人和人的本性,有着多种多样的具体规定和描述,甚至可以说,每一个哲学家和哲学派别对于人和人的本性的具体看法都是充满差异的。但是在这种差异中,却又有着一种深层的一致性和共同性,那就是他们在理解人和人的本性时,表现出一种基本相同的理解方式和解释原则。正是这种深层一致的理解方式和解释原则,构成了整个传统形而上学在人的问题上的重大局限性。

传统哲学这种关于人的基本理解方式和解释原则,即是把人视为一种“现成”存在者的理解方式,它在把握人时,把人视为一种摆在眼前的、可以用理性的、概念的方式来予以静观的对象。它认为认识人,最为重大的使命就是抛开种种关于人的“现象”,去发现人之为人的最终“本质”,只要透过“现象”,用理性的方式把捉到了这种“本质”,就实现了对人的一劳永逸的把握。具体而言,这种理解方式可以分析为如下主要原则。

(1)对象化原则。即把“人”当成一个外在的对象来予以知性的把握,它的基本提问方式是“人是什么”,与这种提问方式相适应,它必然把人当作一个认识的对象来进行逻辑的分析,从而对“人是什么”的“什么”做出回答。

(2)知性化原则。在把人作为一种外在对象来把握的同时,必然暗含着这种观念,即对人的把握最终可以归结为一种关于人的“知识”,知性是达到人和人的本性的必然通道和途径。

(3)本质主义原则。运用知性方式所获得的关于人的知识,并不是表层的、现象的知识,而是“本质”的知识,运用知性逻辑方法“去伪存真”,达到“人的本质”,即发现人区别于其他物的、只有人才具备的特征,是认识人的最高任务。在此意义上,对“人是什么”的回答便可归结为“人就是它的本质”。

这就是传统哲学在人的问题上所采取的基本解释原则和理解方式。在哲学史上看,无论是唯心论者还是唯物论者,无论是把人理解为“理性”的存在者还是“神性”的存在者,亦或“自然”的存在者,在深层次上所体现的都是上述基本的解释原则和理解方式。

把人当成“现成存在者”,运用知性逻辑的方式去把握人之为人的“本质”,按照海德格尔的观点,这种对人的理解方式实质上是把人当作“现成存在和摆在那里这种意义上加以领会的”,因而与理解物的方式并无本质差别,舍勒说得更清楚,这种理解方式实际上是把“人的本质及其价值视为一种自然事实的自然延伸”,它在表面上把人看得很高,其实是人的贬值和人的价值的颠覆。

这也就是说,传统哲学把人当成“现成存在者”,实质上就是一种把人物化的“物种思维方式”,即它在理解人时,在根本上坚持的就是一种认识物的思维模式,贯彻的就是一种把握物的思想逻辑,采取了一种与认识物毫无差异的理解方式和思想逻辑。不管它在口头上是否重视人,不管它把人抬得多高,其结果都是一样的,那就是把人等同于物。人被“物化”,就像人们戴什么颜色的眼镜,所看到的对象就呈现什么颜色一样,运用与认识物无异的理解方式和思维逻辑,必然把一切物化,人也当然不能幸免,沦为完全物化的存在。

人们在认识“物”时,总是把物当成一种“现成存在者”,运用知性的方式来把握的。为了准确把握物,必须把一物同他物区别开来,使用求同法或求异法,寻找出一物区别于他物,且为这一物种所有个体共同具有的本质属性或特征。只要把握到了这一本质属性或特征,就把这一物与其他所有的物区别开来了,也就实现了对此物的真正认识。在此意义上,认识物的方式就是一种寻求与他物相区别的方式,就是一种寻求物种界限的方式,因而在根本上就是一种“形式逻辑”的方式。认识一物,就是寻求其所属物种的规定,然后从此规定出发,采取“属加种差”的方式,就可以给出此物的定义,达到对此物的“科学”把握。这种理解方式,即是我们所说的“物种思维方式”。

“物种思维方式”是与“物种存在方式”相适应的。物必须以适应于物的本性的方式去予以把握,物种思维方式就是在认识物时适用于物的存在本性的一种思维方式。

具体而言,物的存在方式具有这样一些基本特点:

(1)封闭性。物的存在性质完全是由它的物种所决定的,对于动物而言,它一来到世界上,就是一个“全”,大自然已经为它的全部生活规定好了,它不可能超越自身成为一个“不是其所是”的存在。因此,动物的存在完全是由自然赋予的前定性质所规定的,具有“本质前定”的性质,而且,正是这种本质前定的性质,决定了其存在的封闭性。

(2)无矛盾性。物的存在与其自然物种的规定完全一致,动物个体与它的种完全一致,动物个体生活与其物种生活也具有完全的一体性,因此,动物的生活总是处于一种“圆融”的统一状态,根本不存在自然性与超自然性、肉体与灵魂等内在的冲突和紧张。正如马克思所说:“动物与其生命活动是直接同一的,动物不把自己同自己的生命活动区别开来,它就是这种生命活动。”这种与生命活动的直接同一性,决定了动物的生活必然处于“无矛盾”的混沌状态,它的生活必然是一种单一而又单调的生活。

(3)孤立性。物种的规定性同时也决定了它与环境、与其他物种以及物种内各个体之间的隔绝。就与环境的关系而言,除了使用单一的尺度即物种的尺度与环境进行物质和能量的交换外,它不能越雷池一步与他物和周围环境发生能动的关系;就同一个物种内个体与个体之间的关系而言,物种与个体的直接同一关系既把个体和个体分离开来了,又使它们失去了个体的自主和差别;就与其他物种的关系而言,弱肉强食的自然规律支配着一切,根本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社会联系。这种存在状态,表明了动物的生活必然处于一种孤立状态。

物的存在方式内在地要求与之相适应的认识方式。把物当作摆在那里的“现成存在者”,寻求一物区别于另一物的界限和“本质”,认为找到了这种界限和本质,就达到对物的本性的把握,这种认识方式与物所具有的“封闭性”、“孤立性”和“无矛盾性”等存在特性是完全相一致的。

如果我们把这种物种思维方式与前述的传统形而上学对人的理解方式和解释原则作一比较,就不难发现二者的深层一致性:二者都共同地贯彻着“对象化”的原则,前者把物作为一种现成的“对象”,后者把人作为一种现成的“对象”;二者共同地体现着“知性化的原则”,前者认为知性是把握物最基本的手段,后者同样认为知性逻辑是通达人的存在的通道和途径;二者共同地执著于“本质主义”原则,前者认为物之物,最根本的就是其区别于他物的“本质”,因此认识物,最重要的是获得关于物的本质性知识,后者同样认为人之为人,最根本的就是人这一物种区别于其他物种的“本质性”特征,因此认识人,最重要的是获得关于人的本质性知识。

具体而言,这种深层一致性,表现在认识“人”时,在思想方法上遵循完全相同的程序:

(1)把人与他物区别开来,使用“求同法”和“求异法”,尽力找出能够区别于一切他物而又为所有的人共同具有的属性或特征,只要从特征上把人同他物区别开来,就算把握了人。

(2)人身上存在同物相区别的许多特征,而人之为人必定要有一个“决定性”的特征,由它构成人的本质特性、本质规定,所以,紧接着的便是要追求人之为人的永恒的本性或本质,以达到对人的终极的、绝对的把握。

(3)人生而为人,按照朴素的想法,只要找出人所从出的本原或本体,即人的物种原型,就是把握到了“本真的人”。所以假定人有预成的前定本性,追寻人的本体、原型、隐秘本质,是自古以来人们常用的方法,找到了人的“原型”,就等于实现了对人的完全把握。

可见,这种对于人的解释原则和理解方式与把握物的思维方式在本质上没有什么根本的区别,二者遵循着本质一致的思维程序,在思想方法上具有完全的同一性。

以认识物的方式来理解人,其结果是显然的,那就是人被视为与物一样的“摆在那里的现成存在者”。运用这种观点和方法,必然不能把握具有“生存”本性的人,必然会把人物化,而这在根本上也就是人的失落和人的抽象化。正是在这里,传统形而上学也表现出在人的自我认识上最为重大的缺陷。马克思清楚地意识到了这种缺陷,所以克服这种缺陷,改变对人的“现成性”理解,揭示人的“生存活动”本性,构成了马克思的重大理论贡献。

(二)“生存实践性”而非“现成性”:马克思对人的“本性”的理解方式的变革

在马克思看来,人之为人,人之区别于其他一切存在者之处,恰恰在于它不是“现成的和摆在那里的”存在者,而在于它是一种不断超越“现成性”、具有“生存”本性的特殊存在者。对人的自我理解,不在于去把握人之为人的某种现成的“本质性”知识,而在于领会到人所具有的“生存”本性。因此,必须从根本上改变传统哲学关于人的解释原则和理解方式,以一种符合人的本性的方式实现对人的把握。

人特殊的“生存”本性内在地要求一种与之相适应的理解方式,这就是哲学的发展史所提出的一个重大的理论课题。马克思的伟大之处就在于适应理论发展的内在要求,独创性地提供了一种与人特殊的生存本性相适应的解释原则和理解方式。

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这样论述:“生产生活就是类生活。这是产生生命的生活。一个种的整体特性、种的类特性就在于生命活动的性质,而自由的有意识的活动恰恰就是人的类特性。”[1]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更进一步这样说道:“可以根据意识、宗教或随便别的什么来区别人和动物。一当人开始生产自己的生活资料的时候,这一步是由他们的肉体组织所决定的,人本身就开始把自己和动物区别开来。”[2] “个人怎样表现自己的生命,他们自己就是怎样,因此,他们是什么样的,这同他们的生产是一致的——既和他们生产什么一致,又和他们怎样生产一致。”[3]

从这些关于人的集中论述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马克思区别于传统哲学的把握人的解释原则和理解方式。

通过这些论述,我们可以总结马克思对于人的理解具有这样一些基本含义。

(1)马克思把人的类本性归结为“自由自觉的活动”,这意味着马克思完全是从“生存活动”的角度而不是从“现成存在者”的角度来理解人的“本性”。不仅如此,马克思还用“自由自觉”来规定人的这种“活动性”,更进一步强调了人区别于“现成存在者”的生存特性,“自由自觉性”表明人是一种通过实践活动不断否定和生成自身的超越性存在,“可能性”而非“现成性”构成了人独特的存在本性。

(2)马克思认为人区别于物的地方不在于人具有某种人所独具而动物不具备的“本质属性”,而在于人的整个存在方式与之已有了根本区别,即人是一种以“生产活动”为存在方式的特殊存在者,是这种存在方式,而不是某种现成的先验本质构成了人与物相区分的分界。

(3)马克思认为对于人,不能运用知性逻辑和对象化的知识论态度来予以把握,人是什么样的,完全是与他如何“表现”自己的生活联系在一起,完全是与他的“生产”一致的,因此,人不是一种摆在眼前作为认知对象的现成存在者,而是在生存活动中显现和展开自身的一种历史性的特殊存在者。

这一切,标志着一种对人不同于传统哲学的全新解释原则和理解方式,即“生存实践活动”解释原则和理解方式的诞生,它从根本上扭转了人的自我理解的视角,实现了人的理解方式的根本变革。

概括而言,“生存实践活动”的理解方式在如下几方面表现出与传统哲学理解方式的根本区别:

(1)以“生存活动”取代传统哲学的“知性化”和“对象化”原则,它不再把人当成一个知识性的现成对象,而是把人当成一种自我“表现”和自我“生成”的过程,或者说,在此人不再是一个“什么”,而已成为“怎样”和“如何”;

(2)以“可能性”和“自由性”取代传统哲学的“本质主义”原则,它不再把人当成一种由先验本质规定的现成存在者,而是把人视为一种不断自我否定的超越性存在者,或者说,在此人不再是一个“名词”,而已成为一个“动词”;

(3)以“历史性”取代传统哲学的“非历史”和“现时性”原则,它不再把人当成一种“永恒现时”的在场者,而是把人视为一种由未来支配的、由“不在场”引导的筹划者,或者说,在此人不再是一个“现在时”,而已成为一个“将来时”。

按照上述这种崭新的解释原则和理解方式,人的“生存”本性的特殊之处在于,它是一种永远无法予以“对象化”的、永远在超出自身的存在者,是一种永远“是其所不是”、“不是其所是”的可能性存在,它永远在面向未来的历史性中不断地生成自身,不断地“成为其所是”同时又不断地“否定其所是”,构成了人特有的存在方式。因而,它永远不能作为一个静观的“对象”,以知性的方式对它实现予以一劳永逸地把握。倘若企图把它“对象化”,以一种知性的方式进行强制地规定,那么就必然抹杀人所特有的生存本性,把人等同于与物无异的“现成存在者”。

具体而言,根据这种新的理解方式,人的“生存性”将与物的“现成性”呈现出如下几种根本的差异。

(1)人的“生存性”意味着一种自身否定性,而物的“现成性”则是一种抽象的同一性和肯定性。不断否定和超出自身,在生存筹划活动中面向未来敞开自我超越的空间,这是生存所具的特性,与此相反,“已完成性”是物的“现成性”的特质,物封闭于自身的固有规定而只能维持抽象的自我同一性。

(2)人的“生存性”意味着一种面向未来的“可能性”,而物的“现成性”则是一种“永恒现时”的“必然性”。对于人的生存来说,可能性总是高于其现实性,在自我否定中不断生成新的可能性,是人的存在的特性,与此相反,物则由必然的因果法则所规定,必然性而非可能性构成了其存在特性。

(3)人的“生存性”意味着一种由未来时间观所引导的“历史性”,而物的“现成性”则意味着一种由“现在时间观”所规定的“非历史性”。对于人而言,未来的时间向度具有决定性的地位,过去和现在都是在由未来的规定中获得其意义,正是在面向未来的生成中,人才获得了其“历史性”,与此相反,物的“现成性”表明“现在”这一时间向度对它具有根本性的支配地位,未来由“现在”所支配和控制,“现在时间”具有永恒的不可超越性,因而它在本性上就是“非历史”的。

(4)人的“生存性”意味着人的存在不能由某种固有的、先验的本质所规定,而物的“现成性”恰恰意味着它的存在即是固有的、先验的本质所规定的。人的存在显现在其面向未来的生存活动的历史性展开之中,人的存在就是其生成和展开,离开这种生成和展开性活动,就谈不上“人的存在”,与此相反,“物的存在”即是其“本质”,先验的本质构成了其固有的界限和尺度,因而对于它来说是根本谈不上“生成”和“展开”的。

(5)人的“生存性”意味着,对于人的存在,不能从“是什么”的意义,而必须从“如何”的意义上来予以理解,而物的“现成性”恰恰只有从“是什么”的意义上得到规定。“是什么”的提问所表明的是一种形而上学的对象性思维方式和知性逻辑的态度,这种思维方式和态度对于物这种现成存在者是完全适应的,而“如何”的提问所表明的是一种生存实践论的思维方式,它与在生存实践活动中显现和展开自身的人的生存性存在是相适应的。

可见,从生存实践活动的解释原则出发,“生存性”的人呈现出与“现成性”的物完全不同的形象和面貌。这是一种真正符合人的真实本性的形象和面貌。在此意义上,可以说,正是这种新的解释原则的确立,把人从传统哲学物种思维方式的吞噬中得以拯救出来,使人真正以一种符合自身本性的方式实现了自我把握,人终于从物化的符咒中实现了自我解放,获得了真正独立的地位。

从“现成性”的人转换成“生存性”的人,这种基本解释原则的改变表明马克思完全是站在一个与传统哲学根本不同的哲学范式之内来实现对人的自我理解的。这是一种真正意义上的现代哲学范式,从哲学史来看,这种范式的转换是由许多具有变革精神的现代哲学家合力促成的,马克思、克尔凯郭尔、叔本华、尼采、海德格尔、雅斯贝尔斯等人是这种范式的重要代表人物,而其中,马克思是这种范式的最早的杰出奠基者和开创者之一。

(三) 自由:人的“生存实践”本性的集中体现

马克思从根本上改变了关于人的基本解释原则和理解方式,人不再是一个如物一样的“现成存在者”,而已成为禀赋“生存”本性的特殊存在者。按照马克思的观点,人的这种生存本性最集中地体现在人的“自由”本性上面,或者说,通过人的“自由”本性,人区别于“现成存在者”的生存特性最为集中地凸显出来。

在马克思之前,黑格尔曾指出,“精神的本质在于它的存在就是它的活动”。这其实已经以一种抽象的方式包含了这样的意蕴:“自由是精神的唯一真理”,马克思把黑格尔以“精神”(绝对精神)为根基和载体的辩证法重置于生存实践活动的基础上,强调“一个种的整体特性、种的类特性就在于生命活动的性质,而自由的有意识的活动恰恰是人类的特性”,从而使其对“自由生命”的眷顾,获得一个坚实的生存论本体性基础。

“自由”可以说是人们耳熟能详的一个概念。无论是我们的哲学教科书,还是人们的言谈中,“自由”都被视为一个其意自明的概念。然而,仔细反省,我们可以发现,在人们以为天经地义的理解中,其实恰恰存在着惊人的误解。而且更具讽刺意义的是:人们怀着理解“自由”的目的为开端,结果这种对“自由”的理解却恰恰使人陷入了“不自由”的境地。

在种种对“自由”概念的流俗理解中,最为流行的一个见解是:自由是对必然的认识。“自由不在于幻想中摆脱自然规律而独立,而在于认识这些规律,从而能够有计划地使自然规律为一定的目的服务。这无论对外部自然界的规律,或对支配人本身的肉体存在和精神存在的规律来说,都是一样的。……因此,意志自由只是借助于对事物的认识来作出决定的那种能力。因此,自由在于根据对自然界的必然性的认识来支配我们自己和外部自然界;因此它必然是历史发展的产物。最初的、从动物界分离出来的人,在一切本质方面是和动物本身一样不自由的;但是文化的每一个进步,都是迈向自由的一步”,在此,“自由”被理解为一个纯粹的知识论概念,一个与知识相关而非与人的生命活动相关的概念。

对于这种理解,国内已有学者敏锐地指出:这种自由观“在现实生活中必定会受到严峻的挑战。第一,如果自由可以被还原为单纯的认识论问题,那么拥有丰富专业知识的自然科学家、工程师、社会学家、医生、心理学家等必定是世界上最自由的人。第二,如果作为必然性的自然界发展的规律与社会存在发展的规律之间不存在根本性的差异,那么自然与社会的根本区别又从什么地方表现出来呢;为什么康德要把自然与自由、理论理性与实践理性严格区分开来呢?第三,如果人类文化越发展越自由的话,那么又如何理解当代人在科学技术高度发展的情况下所陷入的异化困境呢?”[4]这说明,把“自由”理解为一个纯粹的知识论概念,其结果必然逻辑地使“自由”陷入自我悖论:“自由”自己杀死了自己,“自由”恰恰导致“不自由”。

要真正理解自由的真谛,关键在于确立其真实的生存论根基。在马克思看来,这种根基只能存在于人独特的生存实践活动之中,“自由”在本性上应当是一个生存论概念,而不是一个知识论概念。

当马克思用“自由自觉”来规定人的生存活动之时,实际上已从生存论的高度来对“自由”做出阐释,立足于“自由自觉的活动”,“自由”将包括如下几重根本意蕴:(1)“自由”意味着人的生命的“自性”,即人的生命不是由人的生命之外的某种原因所决定,而它自己就是自己的原因和理由,通过生存实践活动,摆脱外在的异在之物的束缚,以自己规定和主宰自己,这一点构成了“自由”的第一重规定;(2)“自由”意味着一种对生命的“自信”,即相信通过自身创造性的生存实践活动,可以发挥生命的固有潜能,实现生命的自我价值;(3)“自由”意味着生命的“自足”,即通过生存实践活动,在对象化的活动中“自己二元化自己,自己乖离自己”,同时又自己“发现自己”、自己“回复自己”、自己“确证自己”,“离家”的路与“回家”的路是同一条路,在“对象”那里即是在“自己的家”里;(4)“自由”意味着生命价值的“自我确认”,即人通过自己的生存实践活动,在为世界创造价值的同时也创造着自我的价值,并知道自己是价值的源泉和创造者,自己是自身价值的安身立命的根基。

人的生命的“自性”、“自信”、“自足”和“自我确认”,这是人的生存实践活动的本性,因而也就是“自由”本性。很显然,这种理解与从知识论的角度做出的理解是有根本区别的。在这里,不是人的知识构成自由的根据,恰恰相反,知识论意义上的“自由”只有奠基于人的生存实践论意义的“自由”之上,才真正成为可能。

从对“自由”的上述理解出发,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人的这种“自由”本性,集中地体现了人的“生存性”与物的“现成性”之间的根本分界:人的生命是“自性”的,而现成之物是“他性”的;人的生命是“自信”的,而现成之物是“他信”的;人的生命是“自足”的,现成之物是“依赖”性的;人的生命是“自我确认”的,而现成之物是需要“被确认”的。如果说对于物而言,物种固有的单一的尺度先天地规定了它的全部存在,在此意义上物是彻底的“必然性”存在的话,那么对于人这个特有的“物种”来说,其特殊性正在于通过实践活动突破先天的“物种”尺度,去不断地生成和创造新的尺度,也就是说,人的尺度不是“现成”性的,而是自我“构成”性的,“自由性”而非“必然性”是人的生命的基本特质。对此马克思曾凝练地概括道:“人是类存在物,不仅因为人在实践上和理论上都把类——他自身的类以及其他物的类——当作自己的对象;而且因为——这只是同一种事物的另一种说法——人把自身当作现有的、有生命的类来对待,因为人把自身当作普遍的因而也是自由的存在物来对待。”[5]

通过对自由概念的生存论阐释,集中地体现人独特的生存本性,这是马克思对以黑格尔为代表的整个传统形而上学的深刻批判之后的一个思想成果。在黑格尔的唯心主义辩证法那里,“绝对精神”最为根本的特性就是“自在自为”的“自由本性”。马尔库塞在《理性与革命》一书的开头曾指出,德国唯心主义作为法国革命的理论,并不是指他们为法国革命提供了理论先导,而是说他们“是对在理性基础上建立国家与社会,以便使社会制度和政治制度能够符合个人的自由和利益的法国大革命所提出的一种挑战的一种反应”[6]。他们高度首肯法国革命“完成了德国宗教改革所开始的以自由的个人成为自己命运的主人的使命”,因此以一种理论的方式表达着这样一种对法国革命的共鸣:“人在世界中的地位,他的劳动方式和娱乐方式再也不依靠某些外在的权威,而是取决于他自己的自由的理性的活动。人类已经走过了遭受自然和社会力量奴役的漫长的幼年时期,并且已经逐渐地形成了自我发展的独立的主体。从现在起,人与自然和社会组织中的斗争由人自己在知识上的进步指导着。世界应该是一个理性支配的世界。”[7]这其实是说,以黑格尔为代表的德国唯心主义哲学实质上是以一种思辨的方式表达着法国革命的“自由精神”,正是在此意义上,当代有些哲学家认为黑格尔虽然思想极为晦涩抽象,体系极为巍峨森然,但是在骨子里他属于“实践哲学”的范畴,因为在他那里,“自由”、“精神”和“理性”已不是纯粹的不食人间烟火的抽象范畴,而已经深深地印染着人的生命冲动和意向,因而与实践领域已有了一种内在的勾连。但是,在黑格尔那里,这种对“自由精神”的表达仍然过度沉湎于对逻辑的迷恋,这使得它隐含着双重的理论困境:一是它把逻辑理性与人的生命相等同,其结果将导致以逻辑消解生命,以思辨逻辑取消了生命的现实逻辑,完整的人的生命最后被蒸馏成单纯的理性逻辑,从而最终走向了“水晶宫里人不见”的结局;二是它试图把“全体的自由性”与“环节的必然性”统一起来,这必然使“自由精神”陷入自相矛盾和自相抵牾的结局,“自由”的绝对精神的辩证运动却要遵循着绝对的“必然”法则,“理性的狡黠”使得每一个具体的生命个体失去了说“不”的自由权力,为了服从“自由”的绝对理念,生命个体必然将不得不把自己的自由作为“祭品”,奉献在绝对理念的“凯旋”途中。

在马克思看来,黑格尔的理论困境所表现的实质是整个传统形而上学的共同困境,即它遮蔽了人的生存本性而仍然把人当成“现成存在者”,其绝对精神不过是“形而上学地改了装”的“现实的人和现实的人类”。为此,马克思以现实的感性实践活动确立为人的本源性的生存活动,实现了对黑格尔和整个形而上学的颠倒,从此出发,黑格尔的上述双重困境得到了克服:其一,人之所以自由,其本源的根据不在于他是一个理性的主体,而在于他是一个通过自己的生存实践活动自己创造自己生活的存在者,就像马克思所说:“个人怎样表现自己的生活,他们自己也就怎样”,“人是什么,与他的生产是完全一致的,既和他生产什么相一致,也和他如何生产相一致”,人能够通过实践活动自己创造自己的生活并在此过程中创造自身,这才是自由的真谛。其二,立足于“现实的人和现实的人类”的实践活动,自由性将不再依赖于“环节的必然性”,而是体现为一种奠基于历史并面向未来的“或然性”和“可能性”。如果说在黑格尔的唯心主义辩证法那里,理性作为超越于人的先验的永恒原则预先规定了人的全部生活从而实质上使人的“自由”最终化为乌有的话,那么,在马克思这里,这种从先验的、本质前定的理性原则出发思考问题的思维方式遭到彻底的否定。人的生命存在之所以不同于现成之物,一个至关重要的分野恰恰就在于后者完全受其物种尺度所支配,而人则不受任何先验尺度的限制反而能处处运用“自己的尺度”去创造自己的生活,这一思想在马克思论述历史时得到了清楚的表达:“历史什么事情也没有做,它‘不拥有任何惊人的丰富性’,它‘没有进行任何战斗’!其实,正是人,现实的、活生生的人在创造这一切,拥有这一切并且进行战斗。并不是‘历史’把人当作手段来达到自己——仿佛历史是一个独具魅力的人——的目的。历史不过是追求着自己的目的的人的活动而已。”[8]这即是说,没有先验的、前定的抽象原则规定人的未来,人不是历史活动的工具(就像黑格尔那里人是绝对精神活动的工具),人是自己历史的“自性”、“自信”、“自足”和“自在自为”的规定者,只有在此意义上,人才是真正意义上的禀赋自由本性的存在物。

通过以上论述,我们可以看出,马克思通过对“自由”的生存论理解,人区别于“现成存在者”的“生存”本性得到了集中的体现:“现成”之物只能是“必然的”,“自由”与之无关,而人之为人,恰恰就在于“自由”构成了其旗帜和徽章。人作为现实的“主体性”存在也由此得以挺立。

[1]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273页。

[2]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67页。

[3]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520页。

[4] 俞吾金:《自由概念两题议》,《开放时代》2000年7月号,第46页。

[5]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272页。

[6] [美]马尔库塞:《理性与革命》,程志民译,重庆出版社1993年版,第1页。

[7] [美]马尔库塞:《理性与革命》,程志民译,重庆出版社1993年版,第2页。

[8]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29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