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9年3月特区第一次全民大会正在“零号家园”举行。特区政府把转移区域称作“零号家园”,寓意非常简单,这里是我们的家园,是我们事业的起点,不是我们最终的归宿。

刘远洋在民主建设特别会议上发言指出:

“民主是人类社会开化程度和进步状况的重要标志,也是政治文明的重要标志。民主作为一种价值理念,深刻地体现了人的自主性和平等性。就个体而言,它意味着每一个人都是自己生命的主宰,人人有平等的权利决定自己关切的事务;放大到国家层面,就是人民主权。国家的一切权力来源于人民,全体公民都有平等地参与国家治理的权利。因此,民主是公民权利的内在要求,是人类所追求的一种政治生活方式。

民主的实现总要落实到一定的制度架构,这被称为民主的模式。民主作为一种国家制度,在实现形式上有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的区别。直接民主是公民作为国家的主人直接管理自己的事务,至今国家体制上直接民主还只有古雅典民主,即公民大会掌握权力。间接民主是公民通过由自己所选举出来的代表来负责制定法律和管理公共事务,又被称为代议制民主。从理论上判断,直接民主更接近民主的理想,但现代社会的规模和复杂性构成了实行直接民主的天堑,代议制民主是民主政治在国家体制上的唯一选择。然而,代议制民主也不是完美无缺的。在世界范围内,代议制民主的精英化趋向非常严重,在代议制民主下的公民参与仅限于定期的选举投票,这是一种最低限度的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方式,其实质是对民主在一定程度上的背离。

因此,我们要在特区以及未来的国家民主建设中,大力加强参与式民主。更加注重对民主本意的回归,在民主实现形式上将深入探索直接民主与间接民主的无缝对接,不断扩大公民在特区事务和社会组织中的直接参与,把直接民主作为代议民主的有益补充。也就是说,尽管在相当长的时间内,特区民主总体上必须采取代议制的间接民主形式,但在代议制之外我们要积极发展其它民主参与形式,例如:公民罢免、公民复决、公民创制、公民听证、全民公决等公民直接参与公共决策的形式。在基层社会组织中,更有必要和条件实现公民的直接决定权。但是,正如没有纯粹的直接民主一样,也没有纯粹的间接民主。如何设计一种制度将两种民主实现形式的优点全部集中起来,而避免其缺点,这是时代对我们的迫切要求。当前,我们要不断完善代议制民主,积极建设参与式民主,这将作为特区政治生活第一任务。

当然,民主的理想状态不可能完全达到,但可以逐步接近。评估一个国家和地区的民主化程度,不仅要看其代议制的发展状况,更要看公民直接参与的程度。在中国这样一个有着几千年封建社会历史、民主和法治传统缺失的国家,发展中国的参与式民主——完善代议制基本政治制度、扩大直接民主的范围——具有更为重大的现实意义:一是真正落实人民当家作主权力,实现以公民权利制约政府权力,有效地克制国家机关可能发生的现象和政治弊端;二是通过广泛的公民参与,特别是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公民直接参与,培养民主意识,提高民主能力,养成民主习惯,为整个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化奠定坚实的基础。

我们知道,民主政治的建立必须以相应的政治文化为支撑。中国作为一个典型的欠发达国家,政治民主化过程必然沿循“民主制度Ⅰ―民主观念―民主制度Ⅱ”的模式演进,即首先架构起基本的民主制度,尔后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使置身此制下的人们的观念逐渐民主化,以使其最终适合并支撑民主政治体系,进而在此基础上使新的民主政治体系得到进一步的巩固和完善。有一种普遍流行的观点认为,以中国的情况不应过分强调民主,理由是中国公民文化素质低,缺乏公民意识更缺乏民主政治的熏陶,而人口中绝大多数是农民,所以不适合搞民主。甚至有人据此对我们推进民主的路径提出质疑,认为推行村民自治是从人口文化素质最低的农村开始搞民主,而不是从文化素质高的人群开始,所以是不科学的、违背规律的。

我倒是认为,公民素质不高决不是拒绝民主的理由,恰好是要实行民主的理由,因为民主意识的形成、民主能力的提高必须在民主的实践中养成,在统治下只能产生顺民或暴民。我同意参与式民主理论的代表人物帕特曼的观点:参与民主理论中参与的主要功能是教育功能,最广义上的教育功能,包括心理方面和民主技能、程序的获得。公民经常参与地方层次或工作场所中的决策,便可增强本身的政治功效感、政治兴趣及政治知识等民主能力。一旦公民的民主能力渐渐增强,则公民就更有能力去评估选任代表的政绩,判断全国性的议题,以及参与全国性的决策,进而影响全国性的政治生活。把上述观点转换到我们的政治语境中,也就是说,广大民众通过参与公共事务,学习民主知识,掌握民主技能,并在民主实践中逐步培养成为具有权利和责任意识的现代公民,这对完善我们民主具有极大的推动作用。

我们民主政治建设的明显不足是:直接民主的范围较小,间接民主的形式不够丰富。间接民主的基本缺点是容易被权力因素所控制,直接民主的基本缺点是容易被财富因素所控制,这有西方国家竞选活动中的金钱政治现象和我们村委会直接选举中的大量贿选现象作为佐证。因此,我们的参与式民主的发展要在发挥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各自的长处,和尽量限制它们各自的短处上下工夫。总的方针应当是,尽可能有步骤地落实扩大直接民主的范围,尽可能地完善间接民主的措施,在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有机结合的基础上,把我们的政治发展提高到一个新的阶段。”

刘远洋最后说道:“我们既然来到这个时代,既然拥有一定的改变我们周边世界能力,我们就要珍惜这次良机。我们要建立一个人民享有最广泛民主权力经济文化社会高度发达的国家。”

第一届特区全民大会顺利闭幕。由于特区特殊环境的限制,在外工作、战斗的人员只能派代表参加参加此次会议。会议不占用工作时间,全部在业余和节假日进行,因此,此次会议进行了一个月。会议通过现场、网络视频等方式进行,特区居民通过现场直接投票、网络投票等方式,审议了通过特区政府工作报告,财政预算报告,表决通过了《特区未来发展纲要》、《特区政府组织法》、《特区政府检察院组织法》、《特区政府法院组织法》、《特区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特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法》《特区公务员法》。

《特区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特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法》规定:代表大会代表实行普选制。为了真正保证人大代表的代表性规定:特区内居民凡年满十八岁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公民均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代表的选举原则上分区进行,当选代表实行专职,三年一改选、可连选连任。当选代表不允许在任何党、政、军、企事业单位、官方以及民间团体任职,不得从事任何营利性商业行为。也就是说,现任党、政、军、企事业单位、团体的领导人以及从业人员不得参选。“人大代表”不再作为赋予某些具有特殊贡献或者身份地位的“特殊公民”某种政治待遇的象征而存在。人大代表候选人的竞选经费由国库统一支出,并由选举委员会监督其资金使用。严禁候选人接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资助。当选人大代表除犯危害国家安全罪和刑事犯罪、辞职、死亡或者被其所在选区的选民罢免之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其代表身份。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扰干扰人大代表行事参政议政的权力。特区所有年满十八岁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公民一律享有:公民罢免、公民复决、公民创制、公民听证、全民公决的权力。此项决定作为特区民主建设第一步。其他相关制度建设将根据实际情况跟进。

《特区政府组织法》在精简高效的原则下对特区的政府机构的设置、人员数量作了严格规定。增加机构的人员必须得到人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表决通过。在《特区政府组织法实施细则》和《公务员法实施细则》中,对政府官员和公务员作出大量限制性规定。首先,严格限制公务员的范围。政府首脑由于是选举产生因此排除在普通公务员行列之外。这里的公务员仅指通过公务员考试的人员。现在政府内的从事党务团务人员,以及各种挂靠在政府的所谓“民间组织”却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如:妇联、工商联、残联、红十字会、工会等一律脱离政府,国家财政不再负责其经费支出,还其民间组织的本来面目。相关党务团务工作人员的工资全部由其所在组织成员缴纳的费用承担。工会的情况较为特殊,其经费来源一方面由其成员缴纳的会费组成,另一方面,其所在的企事业单位必须在每个财政年度划出专款,否则,这可以作为罢工的法定理由。妇联、残联、红十字会等组织推行志愿者制度,可以接受社会捐助,但是其工作人员除专门负责行政事物的人员之外不得从中领受工资。所有团体必须接受第三方一年两次的审计监督。与此相适应,公立学校的教师纳入政府公务员序列,但是不得到行政部门任职。

其次,严格限制政府的日常行政支出。例如:规定只有政府首脑、副首脑才能拥有个人的专用公务用车,其他各级政府官员不的拥有。其他各级政府部门不的拥有所谓公务用车。所有公务活动如确有必要,一律向社会租赁使用,并且每个季度将公务用车租赁用途、费用向人代会报告。严禁公款招待、吃喝、娱乐等消费,所有政府公务活动一律不得提供免费工作餐,所有政府官员在任职期间一律不得接受下属单位和个人的宴请。一经查实不论数额多少,一律按照贪污或受贿论处。按照刘远洋在征求意见会上所说的那样:“我们自称公仆,什么叫公仆?就是全体公民仆人,也就是佣人。谁见过佣人凌驾于主人之上的事情?可是这样的咄咄怪事就在我们的土地上大行其道。主人好吃好喝的供着我们,还要受我们颐指气使,还不让主人抱怨,世界上还有比着更荒谬的事情吗?我不赞成所谓的***。金钱和权力每个人只能选择一样,你选择权力带来的巨大成就感就必须要放弃对金钱和奢靡的渴望,二者只能选择其一。”

这次会议,在特区引起极大的反响。由于特区在穿越之初,就实行群众的严格监督。一个公务员受到两次A类以上属实投诉就得离任,而且永远别再想成为公务员。政府官员受到一次A类属实投诉必须走人,终生不得从政。唱到甜头的特区居民纷纷踊跃的参与到这次会议之中,并且积极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颁布的各项政策、法律和制度,也得到了广大居民的拥护。

会议进行期间,特区军委正在进行着另一次重要会议。这次会议的议题只有一个——诺门罕。

(《绸缪》至此结束。)

第十五章冲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