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以提高司法公信力为根本尺度坚定不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十八届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一次集体学习

时间:2015年3月24日

主题: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保证司法公正进行

主讲人:黄文艺(吉林省社会科学院教授)

中共中央政治局3月24日下午就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保证司法公正进行第二十一次集体学习。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主持学习时强调,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公正司法事关人民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事关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坚持司法体制改革的正确政治方向,坚持以提高司法公信力为根本尺度,坚持符合国情和遵循司法规律相结合,坚持问题导向、勇于攻坚克难,坚定信心,凝聚共识,锐意进取,破解难题,坚定不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不断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吉林省社会科学院黄文艺教授就这个问题进行讲解,并谈了意见和建议。

中共中央政治局各位同志认真听取了他的讲解,并就有关问题进行了讨论。

习近平在主持学习时发表了讲话。他指出,我国司法制度是党领导人民在长期实践中建立和发展起来的,总体上与我国国情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是适应的。同时,由于多种因素影响,司法活动中也存在一些司法不公、冤假错案、司法腐败以及金钱案、权力案、人情案等问题。这些问题如果不抓紧解决,就会严重影响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严重影响社会公平正义。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司法体制改革高度重视,紧紧围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紧紧围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抓紧落实有关改革举措,取得了重要进展。

习近平强调,司法制度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是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走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坚持党的领导是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根本特征和政治优势。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必须在党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坚持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要把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同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统一起来。

习近平指出,司法体制改革必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司法体制改革成效如何,说一千道一万,要由人民来评判,归根到底要看司法公信力是不是提高了。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公正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深化司法

体制改革,要广泛听取人民群众意见,深入了解一线司法实际情况、了解人民群众到底在期待什么,把解决了多少问题、人民群众对问题解决的满意度作为评判改革成效的标准。

习近平强调,要紧紧牵住司法责任制这个牛鼻子,凡是进入法官、检察官员额的,要在司法一线办案,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法官、检察官要有审案判案的权力,也要加强对他们的监督制约,把对司法权的法律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落实到位,保证法官、检察官做到“以至公无私之心,行正大光明之事”,把司法权关进制度的笼子,让公平正义的阳光照进人民心田,让老百姓看到实实在在的改革成效。

习近平指出,司法体制改革必须同我国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保持我们自己的特色和优势。我们要借鉴国外法治有益成果,但不能照搬照抄国外司法制度。完善司法制度、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要遵循司法活动的客观规律,体现权责统一、权力制约、公开公正、尊重程序的要求。司法体制改革事关全局,要加强顶层设计,自上而下有序推进。要坚持从实际出发,结合不同地区、不同层级司法机关实际情况积极实践,推动制度创新。

习近平强调,问题是工作的导向,也是改革的突破口。要紧紧抓住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重大问题和关键问题,增强改革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的司法体制改革任务,都是看准了的事情,都是必须改的,要坚定不移落实到位。中央政法委和各牵头单位要规划好各项改革出台的时机、方式、节奏,不断推出一批群众认可的硬招实招。中央政法单位要带好头,无论是制度、方案的设计,还是配套措施的推出,都要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出发,从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出发。各地区各部门要大力支持司法体制改革,抓好工作任务落实。对已经出台的改革举措,要加强改革效果评估,及时总结经验,注意发现和解决苗头性、倾向性、潜在性问题。要下功夫凝聚共识,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形成推进改革的强大力量。

(新华社北京3月25日电)

专家学者观点摘要

黄文艺:司法公开意义深远

【编者按】吉林省社会科学院黄文艺教授在《法制与社会发展》2014年第3期上发表了《司法公开意义深远》一文。文章认为,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强力推进司法公开的主要用意在于保障司法公正,但我们不能仅仅从司法公正维度理解和把握司法公开的意义,还要看到司法公开在普法教育、法学研究等方面所可能具有的功效。

在2014年的全国两会上,最高人民法院

工作报告的一个突出亮点是司法公开。报告不仅总结了包括庭审过程直播、裁判文书上网、审判流程公开、执行信息公开、法院主题开放日活动等司法公开形式,还提出了雄心勃勃的司法公开计划,三年之内实现全国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全部上网公布。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强力推进司法公开的主要用意在于保障司法公正,但我们不能仅仅从司法公正维度理解和把握司法公开的意义,还要看到司法公开在普法教育、法学研究等方面所可能具有的功效。司法公开的深远意义可以概括为以下六个方面。

促进社会监督。在众多的司法监督中,由于社会监督的主体一般是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普通公众,因而社会监督可能是一种最能保障司法公正的监督。司法公开是社会监督的前提条件。如果司法过程与结果不向社会公开,甚至都不允许公众旁听庭审过程,社会监督就是一句空话。

抑制司法腐败。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把法官的司法行为完全曝光在公众的视野之下,就使得法官没有暗箱操作的机会,断掉司法腐败的念想,也会让当事人和律师把功夫下在依法应诉上,而不是想方设法拉拢腐蚀法官。

增强司法公信。邀请公众走进法院和走近法官,零距离地感受法院工作和司法文化,有助于增进公众对司法裁判的了解和理解。向全社会无保留地公开司法过程与结果,既能显示出法院对司法工作的自信,更有助于赢得公众对司法工作的信任。

提升法官素质。司法公开是司法能力提升的倒逼机制。随着法官主持的庭审活动及撰写的裁判文书向社会公开,法官的职业能力与水平就在法律同行和社会公众面前昭然若揭。一名法官要想树立良好的职业声誉和社会形象,就必须不断加强业务学习和能力培养,努力提高自己的专业素质和职业修养。

推进普法教育。法院的庭审活动是一种最鲜活、最有效的普法教育形式,法院的裁判文书是法律知识宣传的重要载体。当其庭审活动和裁判文书向社会公开时,观看庭审视频和阅读裁判文书的公众就会同诉讼当事人一样接受活生生的普法教育,从而大大扩展了司法审判的普法教育功能。

便利法学研究。庭审视频资料、生效裁判文书以及其他司法信息在网络上公开,为法学研究人员深入研究司法实践提供了一大批难得的第一手资料。现在,法学研究人员可以十分方便快捷地检索下载这些资料和信息,既大大地节省了获取这些资料和信息的经济成本,也有利于增强法学研究的实践品格。同时,法学家借助于这些资料和信息而对司法实践所开展的深入研究,反过来会成为推动司法制度和司法实践不断向前发展进步的重要力量。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