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接下来和郭进说了一下扎撒,也就是蒙古法典的事情。这也是郭进在离开之前就在做的事情,大家也知道,一部国家层面的法律不是那么容易就能制订好的,要经过反复的推敲商量,还要征求各个阶层的意见,所以直到郭进离开蒙古时,蒙古扎撒也才刚刚开始制订而已。郭进的这个小弟也是知道自己老大很关心这个,所以他也特别关注了一下。

蒙古草原自古流传下来一些“古来的燥”。“燥”(yosun)有“道理”、“规矩”、“体例”等意义,说白了就是习惯法。它是在长期历史过程中形成的种种社会习惯或行为规范。后来产生了阶级,出现了贵族和可汗,他们的言论、命令就被当作法令、军法,蒙古人称之为“扎撒”。

1204年建国初期,可汗就命令胡丞相着手制定青册,这就是蒙古族正式颁布成文法的开端。一直到1219年,在铁木真亲征花剌子模之前,成吉思汗又召开了一次库里台大会,重新规定了训言、燥和扎撒,并命令将其记录到卷帙上,这就是蒙古族第一部成文法——《扎撒大典》。可汗命宗王大臣每人领回去一部,藏于金匮宝库之中。

咱们现在每逢盛典之时,通常会全体起立,升国旗奏国歌。

可在当时人家每逢盛典之时,通常会全体起立,捧出《扎撒大典》当众宣读,然后依照上面的规定行事。到元朝建立以后,管辖的区域大了,民族多了,成吉思汗制定的扎撒也不能适应统治的需要了,但每逢开大会时先诵读大扎撒的这套仪式仍旧奉行不辍。这是后话,暂且不提。

在成吉思汗统一蒙古诸部、《法典》颁布以前,蒙古社会属于无政府状态下的不稳定、松散的部落社会,没有法律,没有文字,依靠古老的习惯法维系部落内外关系。

《法典》为当时蒙古草原的民族和解与部落统一提供了根本的制度保障,确立了大蒙古国的政体、国家权力分配制度、民众的基本权利义务,构筑了大蒙古的基本社会秩序、基本伦理关系和基本道德准则,可以说“《成吉思汗法典》从根本上塑造了蒙古民族”;用鲁保罗的话来说,蒙古征服者所到之处,“以至于‘蒙古式的和平’留下一种几乎可与‘罗马式的和平’相媲美的记忆。”

因而,“这支来自蒙古大草原的游牧民族”,也并非像拿破仑赞美的只是“有着严密的军事组织,和深思熟虑的军事指挥”,他们“比他们的对手高明得多”的,并不止是战争艺术。

《法典》最高明、最有现代性的内容就是宗教宽容:“尊重任何一种宗教信仰,任何一种宗教都不得享有特权。每个人都有信仰宗教的自由。”

在成吉思汗及其子孙的征服范围,现有的世界三大宗教基督教、佛教、伊斯兰教都已具有相当大的势力,还有在蒙古人中盛行的萨满教,还有摩尼教、祆教,中原的道教、儒教,一些较小族群的原始宗教更是五花八门。

成吉思汗一碗水端平,既不偏袒,也不打压哪一家,尽管他本人先是信奉萨满教,后尊道教的长春真人为师。

这种政治胸怀并非成吉思汗所独具,中原王朝一向实行政教分离、多教并立,比蒙古人更早的草原霸主契丹人的大辽国亦复如此,甚至吐蕃人(今藏族人)强势期间也是实行宗教宽容政策的。

这比起前现代欧洲人和西亚人的“圣战”,当然更文明。成吉思汗比中原帝国的统治者实行宗教宽容更难得的是,他是一个十分强势的征服者,却很明智地守住了权力的边界。

当然,铁木真就算是在英明神武,在雄才大略,他所建立的国家也还是一个半奴隶半封建的国家,这种种现实情况就注定了他不可能面面俱到,能给平民老百姓一个勉强的公平已经不错了,他还是会在制订法典的时候自然不自然的偏向统治阶级和贵族那颜们的,这是蒙古王国的统治基础所决定的。何况就是在现代社会,也没有什么绝对的公平可言的,更何况是在中世纪的大草原?那可是真正的野蛮地带啊!

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必须强调成吉思汗所制订的扎撒明显具有不平等性。他规定一些那颜贵族可以“犯九罪而不罚”,他们对其属下可以“随意处分财产,且得处分其身体”。

老成可是一个很念旧情的人,呆着没事干的时候突然触景生情想起了一位老朋友来。(以下情景纯属虚构,如有雷同热烈握手)好久没见面了,甚是思念,速速召进宫来,寡人要和他(或者是“她”,也不排除是“它”的可能性)好好叙叙旧。可是过了一会儿,怯薛歹却垂头丧气地回来了。

可汗满怀期待地问:“找来了没?”

“不久前,那家伙犯事儿了,依照扎撒令问斩了!”怯薛歹低声怯答道。

扫兴!太扫兴了!

为了杜绝以后再有这种情况的发生,他还特意规定:“若有违号令者,我认得的,便将拿来;不认得的,就那里典刑了”。

铁木真对于宗亲贵戚的处罚更加宽大。初犯,口头警告一下就算了。再犯,依训言处罚。还犯,押到眼睛看不到的蛮荒之地去。请注意不是长期流放到那儿去,而是在那儿小住上几日体验一下荒凉冷落的气氛,警示一下觉悟了也就护送回来了。如果再不改的话,戴上镣铐送到监狱里。

当然啦,只要在监狱里能萌发悔改念头,知错愿改还不失为一个好同志嘛,那就给他个机会释放了事。如果再执迷不悟愣是不改的话,那就把他的七大姑八大姨全都召集起来开个库里台大会,商量一下应该怎样处置他。

假如讨论的结果是:这小子十恶不赦应当就地正法,那就只好处死他了;假如讨论结果是:这小子很有个性,身上有一股子执着不懈的精神,干脆打几下罚点钱放了算了。那就只好当庭释放了。通常情况下,后一种判决结果居多,因为大家都是沾亲带故的亲戚,没有必要硬是往死里整自家人吧!

后来又规定:如果回教徒或是神职人员被判处死刑的话,可以付40金币免死赎刑。目的在于增加收入,缓和矛盾。

大家猜猜如果是汉人被判处死刑的话,怎样才可以赎罪呢?

牵一头毛驴来,你就可以无罪释放了。

这决不是对汉人的格外优待,而是只想表明一个观点:汉人的生命=一头毛驴(这条规定不好,罢黜!)。当然,郭进的领地不是这样,一视同仁了,至于蒙古的其他地区,郭进没在蒙古,也管不了那么多。在蒙古不是有黑龙江农垦区庇护你们吗,这么好的地方你们不来,还要跑去其他地方去当奴才,郭进也没有这个必要去做这个老好人。值得吗?

还有为了维护统治秩序,扎撒规定:

凡发现及收留逃奴而不交还其主者,处死;

抢劫别人财物的,不但要处死还要将他的老婆孩子和畜产全都没收交给受害者。如果碰上打仗缺兵之时,也可以罚抢劫犯充入八鲁军(敢死队),立上3、4次战功之后,可以免罪,但是要没收他的一半财产;

有盗马者,跟现在许多商场处罚小偷的办法相似“偷一罚十”,即在归还原马之外再赔偿9匹毛色相同的马匹。遇上比较穷的小偷(无偿还能力),不用担心!可没其老婆孩子当奴仆。遇上没有老婆孩子的穷酸货,也不用担心!处死他,解解恨也好;

说谎诈骗者,处死(怪不得大多数蒙古人都很实在哩);

以幻术惑人者,处死(看来靠装神弄鬼来混口饭吃的巫婆神汉们要小心一点儿啦)……

除了这些之外,扎撒中还保留了一些落后的习惯和宗教色彩,在现在看来比较荒唐。比如:

规定不许洗涤衣物,认为洗后晾晒会激怒长生天,引发雷击。(怪不得古儿别速妃说蒙古人身上有膻味呢);

不能说食物是不洁的,什么东西都应该吃(发扬吃苦耐劳不挑肥拣瘦的风格是值得肯定的,不过如果食物真的那个了,还闭上眼睛张开血盆大口愣是要坚持消灭的话,好像也不太好吧!拉拉肚子还是好的,搞不好还会死人滴!);

吃食物的时候,一不小心噎住了,二话不说拉出去处刑(妈呀,这条规定真是太可怕了!);

严禁在水中或灰烬上撒尿(那个一泡尿浇灭火苗,拯救了全市居民,被比利时人引以自豪并誉之为独立精神象征的布鲁塞尔第一公民的于莲小朋友可要小心喽!);

老子死后,儿子有权利决定除了生母之外他老子其他老婆的命运。可以将她们收为自己的老婆以便让她们继续发挥余热。也可以把她们当作礼物送给其他人。反正你想怎样处置就怎样处置呗,这可是一个发挥你想像力的大好机会哦!

总的来说,虽说蒙古颁布的这套法典有许多的不足之处,但是在这个时代来说,已经算得上是很先进的一步法律了。至少这部法律在对待平民老百姓的问题上还是比较公平的,而且蒙古大军的军纪也是出了名的严厉。底下的那些官员们大多出身军中,自然不自然的把军中那一套做派带到了地方上,所以他们执行起大汗的命令来还是很得力的。在严刑峻法的威慑之下,想来蒙古国内还是比较安定的,阶级矛盾也会少上不少。

果不其然,在小弟的口中确认了这一点之后,郭进对部法律更加赞赏起来了。从其中的条文中,郭进竟然还看到了一点现代国家宪法和社会民主的味道来了,还真是不简单呢。后世对这部法律也是吹上了天,说它是“世界上最早的成文宪法”,是“世界上最早的以民主为基础的两权分立的共和政体”,说得好象这就是世界历史上最完善的法律一样的牛。

但是,如果要说这部法律是“世界上最早的成文宪法”,是“世界上最早的以民主为基础的两权分立的共和政体”,这在郭进看来却就是溢美之辞。

这样说的根据,是“大蒙古国选举汗位继承者,任命札尔忽赤(最高断事官),发动战争和进行重大决策实行忽里勒台(会议)制度……”这种由贵族和领主选举大首领的制度,在部落社会和分封制时代其实是相当普遍的。

欧洲直到16世纪还有所谓的“选帝侯”;蒙古草原此前的辽太祖耶律阿保机,就是经过反复较量才改变了部落首领推选制度,效法中原王朝称帝称尊的。

而成吉思汗的孙子元世祖忽必烈的继位,也是未经“忽里勒台”大会推举抢班自立,实际上违背了成吉思汗的法典精神。努尔哈赤及其子孙称帝也经过了对部族酋长大会选举制度的背弃。

换言之,“忽里勒台”本是游牧部落更原始的“民主”、“共和”制度。又,《成吉思汗法典》第一条是“天赐成吉思汗的大札撒(法典)不容置疑”。这口吻与中原王朝的“天子”一般(“成吉思汗”本非特称,相当于说“天可汗”、“天王”,只是因为铁木真逝世后大蒙古一分为四,“成吉思汗”才成了铁木真的专用名),是君主专制“口含天宪”至高无上的标准用语。

至于说到有最高司法官与行政权分立,这在中原王朝也是惯例:天子之下,司法监察部门与行政部门互不统属,各自对王法和天子负责,御史弹劾宰相等行政大臣并非稀罕事,与现代民主宪政的观念相距尚远。

当然,郭进现在还对此看不太明白,只是觉得这部发露虽好,可真正要执行起来就很困难了,也许在铁木真时代,这部法律还能真正的使用上,可到了他的后代呢,也能如此的克制吗?要知道,在封建王朝,法律的真正天敌就是皇帝本身啊。

真正要想这部法律被认真的执行下去,皇帝的大权就得被分散,形成一种各大势力之间的微妙平衡来,并且将之作为传统一直推行下去,这样才有可能在几百年后形成真正的君主立宪制。可,哪个掌权者会自缚手脚做出这样的牺牲出来?

当然,这也是郭进并不是死心塌地的投靠铁木真,才能想得出这些东西来。不然就以他前世的那点见识,根本就不可能有这种大局观。不过,郭进也不得不承认,蒙古的这部法律还是很有其先进性的,其中的几条更是让郭进目瞪口呆。

《成吉思汗法典》严厉保护水源(“不得在河流中洗手,不得溺于水中”);保护草原(“草绿后挖坑致使草原被损坏的,失火致使草原被烧的,对全家处死刑”,惟有这条法律规定了株连处罚);严厉惩罚同性恋(“男子之间**的,并处死刑”)。

其中还结合了游牧民族的生存环境、生活习俗和宗教禁忌等观念,对它们做出了令人信服的解释。对法典规定遗产继承制度(“妻妾所生子女都有继承权”,不同于从前的幼子继承制及此后的长子继承制;“遗产不得收归国有”,对贵族领主利益的尊重;“保护战死者”,奴隶从战场上背出牺牲的主人,可分得主人的牲畜和财产,他人背出战死者遗体可继承其妻子、奴隶和所有财产),也阐明了其特定条件下的历史合理性。

至于编者对“怯薛军”(护卫军,亲兵)制度,对决斗、饮酒、盗窃、通奸的法律规范的诠注,也减少了可能发生的矛盾冲突,也极大的缓和了蒙古国内的阶级矛盾。

至于这部法典最有意味最“超前”的就是其中对信托制度的规范:“以信托资金经商累计三次亏本的,处死刑。”

何以至此,是因大帝国内商业发达而委托人玩忽职守者太多,还是因为征战的首领将士也要发财,受托人乱搞会动摇军心?不得而知。现代的那些证券和投资公司主管、国企的经理人们,若是受到了这样的严刑峻法所约束,不知道现在中国的经济秩序将会如何?

法典的第五十二条是:“撒谎的,处死刑。”这一条若用于现代社会,恐怕结果会跟屠城差不多了,留不下几个“那颜”(官)和“哈剌出”(民)了。

至于有人说这是因为蒙古人特别遵诚守信。可郭进却不已为然,在他看来,地球上的人本性一般,都有情欲和理性,一样并存善恶因子,一样会盘算诚信的得失,只看外部条件诱导什么方面占上风了。

郭进更是相信,这一条是出于成吉思汗的个人性情才制订出来的,童年时孤儿寡母的惨痛经历使他对背信弃义深恶痛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