胥吏是中国封建社会中一个十分独特的群体,他们广泛分布于中央及地方各级官府内,承办各项具体事务。所谓“府史胥徒,庶人之在官者也。”(注:马端临:《文献通考》卷三五《选举考八·吏道》。)胥吏既不是政府官员,也不同于平民百姓,而是介于官、民之间,为“官、民交接之枢纽。”(注:梁章钜:《退庵随笔》卷五。)他们既受制于官,又佐官治民,是官对民实施专制统治的助手和直接参与者。从这个层面上讲,胥吏又是统治集团不可或缺的一个组成部分。他们或主行文书、或供役驱使,曾在两宋政治中起到过积极作用,同时亦带来诸多负面影响。

一、胥吏在国家政治中的积极作用

表面上看,胥吏作为各级官府中的具体办事人员,只是奉命处理各项琐碎的细务,不可能有大的作为。殊不知正是这些看似琐碎的细务构成了封建国家统治的基础,因为国家的任何政策法令最终都要细化为各项具体措施,并由胥吏来加以贯彻实施,没有胥吏的参与和努力,再好的法令都只不过是一纸空文。从这个意义上说,胥吏在封建官僚统治中的作用是必不可少的,也是不容否定的。

宋代胥吏在各级官府中所发挥的作用之大,不仅超过了隋唐,亦为明清胥吏所不及。他们虽然卑贱如奴仆,却往往能够代官理政,越权行事,逐步成为官府中的实权派。土大夫惊呼:“近时吏强官弱,官不足以制吏”(注: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六○。),甚至将官府曹司形容为“公人世界”(注:叶适:《水心别集》卷一四《吏胥》。)。形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最根本的一点,即是官僚士大夫在处理政务过程中对胥吏的依赖程度不断增强。官员越倚重于胥吏,则胥吏在国家政治中所发挥的作用就越加突出。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沟通上下联系,减少政策失误

宋太祖赵匡胤在建国之初,有鉴于唐末五代方镇太重、君弱臣强之弊,采纳赵普“稍夺其权,制其钱谷,收其精兵”的建议(注: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卷二二一。),采取一系列措施,逐步将地方的财、政、军权收归中央,不断加强对地方的控制,形成“内重外轻”的政治格局。中央制订的各项政策及法规通过诏书形式颁至全国,地方上的各种信息也主要以奏章的形式上报朝廷。公文往来之频繁胜过以往任何时期。而公文的抄写、点检、批勘以及收发、传送等工作均为胥吏之职责。

以中央为例,三省有都、录事,主事,令史,书令史,守当官等,负责本省文书的抄写、点检;中书省官诰院还专设书诰令史,掌书写诰命之事(注:《宋会要辑稿》职官一一之六一、二之四四。)。拟就的诏书、公文等再送往进奏院,由进奏官“辨其州府军监以颁下之”(注:《宋会要辑稿》职官一一之六一、二之四四。)。同样,各地方的文书也要经胥吏之手呈报中央。在整个运行过程中,胥吏成为沟通中央与地方联系的桥梁。下情上达,为中央政策的制订提供了依据。《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五三,咸平五年(1002年)十一月条载:“三司小吏贾用,自北面部署司主案代还,上封言部署兵籍机事,皆亲吏掌之,及主帅受代,即携文簿以去,使后来者无所检案,因至漏泄。”贾用所反映的情况立即引起朝廷的重视,真宗下诏,命西北面部署司,今后必须择从行使臣来负责兵马机宜之事,“勿复委亲吏”。

宋代是科举制度成熟与兴盛时期,一大批孤寒之士得以通过竞争而进身于官的行列,其中亦不乏躬亲政事、体恤民情的良吏。但是,这些由科举入仕者大多缺乏实际处理政务的经验,一朝金榜提名出任官职后,面对繁杂的公务和形形色色的法律条款,往往会感到无所适从。正如王安石所言:“文吏高者,不过能为诗赋,及其已任,则所学非所用,政事不免决于胥吏。”(注: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卷二二一。)而且,官者的地位决定了他们很难对生活于社会底层的平民百姓的痛苦与需求有深入的了解。即便是号为“亲民”的地方官员,受到任期及回避等制度的影响,很难对任职地区或部门的实际情况有深入了解。他们每到一地都是被一群胥吏拥围着,不仅在处理公务时要顾盼左右,就连对民生疾苦的了解也大多来自身边的胥吏。而胥吏则不然,作为“庶人之在官者”,他们直接来自民间,对社会现状与百姓疾苦有着比一般官员更深切、更直观的感受。因此,胥吏亦成为官僚与民众之间联系的纽带。

再者,宋代官员的任期只有三年,有的甚至一年乃至数月即迁徙,他们往往对本司事务多不熟悉。相反,胥吏则长期在职,对各司事务了如指掌,对各项制度的利弊亦认识深刻。苏辙在任中书舍人期间,朝廷患吏员过滥,命其裁减。正当他为吏员难裁而犯难时,身边小吏白中孚为其道出了个中原因,他说:“昔铨吏止十数,今〔侍郎〕左选吏至数十。事加如旧,而用至数倍者,昔无重法重禄,吏通赇赂,则不欲人多分所入,故竭力勤劳而不辞;今行重法,给重禄,赇赂比旧为少,则不忌人多,而幸于少事,此吏额多少之大情也。”苏辙遂恍然有所悟(注:苏辙:《龙川略志》卷五《议定吏额》。)。另外《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七、《宋史》卷二六七《陈恕传》、卷二九九《李溥传》亦有记载,并详言:李溥等共上七十一事,太宗览后,择四十四事“即日行之。”余下三司,令盐铁使陈恕等详议。

上述事例说明,无论是皇帝还是大臣都意识到,胥吏司职于官府,对各部门的事务及存在的问题十分清楚,他们的意见对于统治者了解下情,避免制定政策时的主观性与盲目性多有裨益。

遗憾的是,随着文官政治的形成和胥吏社会地位的日趋卑下,官僚土大夫们往往自视甚高,始终将胥吏置于自己的对立面,一味地指责、鄙视他们,自然也就不愿意去询问、倾听他们的意见。这从盐铁使陈恕“终不肯降意询问”的态度中也可以看出。据《宋史·陈恕传》载:“陈恕,字仲信,洪州南昌人。少为县吏,折节读书”,后登太平兴国二年(977年)进士第。像他这样曾经为吏者对胥吏尚且如此鄙视,其他士大夫的态度可想而知。因此,宋代胥吏在参政与议政方面所起的作用是非常有限的。

2.保证政令的贯彻,维持法令的连续性

宋代,中央所制定的各项政策法令都要颁至各级官府,最后由官府内的胥吏来具体实施。因此,国家的政令能否得到贯彻并取得成效,不仅取决于政令本身的可行度,还要取决于作为具体执行者的胥吏的努力。几乎任何一项政令从成文、颁布天下、直至最后的执行,都有大批胥吏的参与和努力。

特别是随着中央集权的不断加强,国家先后制订出许多专门的行政法规来规范各部门的工作。如熙宁九年(1076年),命权御使中丞邓润甫“详定一司、一务、一路、一州、一县敕。”(注:《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七八、卷五三、卷五六、卷一八。)法令条文的日益繁密,使官员在处理政务时的自主权限较之以往大大缩小,官员遇事必先依法循例然后施行,或上报中央裁决。对此,官僚士大夫多有不满。咸平五年(1002年),侍御史知杂事田锡上书言:“密院、中书,政出吏胥。行遣只检旧例,无旧例则不行。”(注:《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七八、卷五三、卷五六、卷一八。)元佑五年(1090年),翰林学士承旨苏颂亦上书,对省曹寺监法令之繁密提出批评,曰:“今日之弊,良由关防伤于太密,而画一伤于太烦,则难于通融。盖省台寺监,万务所革,置长立贰,承之以僚属,所以裁处事务,助成至治也。而官不任职,每事立条,事务日新,欲以有司之文而尽天下之务,虽使皋陶制法,萧何造律,势不能遍。况百司所职条目不同,而一司之间又有细务,或通于彼而碍于此。”(注:苏颂:《苏魏公文集》卷一六《论省曹寺监法令严密乞改从简便》。)苏颂所说的“关防”即指各种法律条文,认为正是由于法规太过烦琐,为官者不能尽知其详,遇事难以裁处,只得依靠精通律令的胥吏。

应该说,国家制定详细的法规,依法进行管理,即可以使官员在执行政务时减少主观色彩,避免由此而产生的工作失误和腐败行为;亦有利于中央集权统治。然若论对各部门法令的熟知程度,则官远不如吏。“国家以法为本,以例为要,其官虽贵也,其人虽贤也,然而非法无决,非例无行也。骤而问之,不若吏之素也;而居之,不若吏之久也;知其一不知其二,不若吏之悉也;故不得不举而归之吏。”(注:《水心别集》卷一五《上殿札子》。)北宋前期,“閤门仪制多出胥吏之言。”直到真宗朝,始命翰林学土梁灏等“别加删修”(注:《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七八、卷五三、卷五六、卷一八。)。既然胥吏熟知法令,而官多不能详,遇制令有不合法度时,士大夫亦多归咎于吏而不责之官。太平兴国二年(977年),诏翰林学士、户部侍郎

李昉兼判太常寺。昉归语其子曰:“堂吏不知典故,岂有为丞郎而判寺乎。若言判寺,自丞以下至簿皆可判也,何暇别命官乎。”子问:“凡制敕所出,必自宰相。今言堂吏不知典故,何也?”昉曰:“命官判寺,宰相必不经心,惟堂吏举近例,使押字耳。”(注:《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七八、卷五三、卷五六、卷一八。)

之所以会出现官不知法而吏知的情况,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涉及到国家对官与吏管理模式的不同,亦关乎官僚士大夫对政事的态度,“儒则从事于诵说章句之末,而目吏为俗也;吏则从事于法律刀笔之陋,而目儒为腐也。”(注:林駉:《古今源流至论前集》卷八《儒吏》。)也就是说,士大夫专心学术而无心细务;胥吏则专于俗事而详知法典。洪迈曰:“京师盛时,诸司老吏类多识事体,习典故。翰院有孔目吏,每学士制草出,必据案细读,疑误辄告。”(注:洪迈:《容斋随笔》卷一五《京师老吏》。)胥吏长期在官府内从事诸如抄写、誊录之类的具体事务,年深日久,对本部门内的各项法令自然详熟。

正是由于胥吏对法令典故的熟悉,使得他们在保证各项法令的贯彻与实施方面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而官员无论愿意与否,在依法行事时都不得不依靠这些刀笔之吏。南宋初,原有图书典籍散失殆尽,高宗遂“命百司省记条制行之”。(注:《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三六。)当时,随宗室南下的三省胥吏仅二百五十人(注:李心传:《建炎以来朝野杂记》甲集卷十二《省部枢密院吏额》。)。他们将自己所熟知的旧令故典记录下来,称作“省记条”,作为制定政令的参考(注:庄绰:《鸡肋编》卷中。)。绍兴元年(1131年),修成《绍兴敕令格式》,“而吏胥省记条,亦复引用。”(注:《宋史》卷一九九《刑法一》;《中兴小记》卷一五。)国家按胥吏省记条制行事,引起士大夫的强烈反对,认为“法令具在,奸吏犹得侮之,今一切听其省记,顾欺弊何所不有。”(注:刘一止:《苕溪集》卷一二《论尚书六曹及百司法令之弊》。)尽管如此,胥吏在维持国家法令的连续性方面还是起到了重要作用。

3.维系社会安定,稳固专制统治

胥吏作为官府内从事各项具体事务的办事人员,不仅在官与民众之间起着沟通与联系的桥梁作用,而且他们是辅佐官员来治理民众的,代表了政府的立场与观点。国家的各项法令制度主要是通过胥吏来奉行于民间,民众也主要是通过胥吏的工作来感受到皇恩浩大。胥吏的行为直接影响到百姓对统治集团或认同或不满的态度;百姓对统治者的态度又直接关系到社会的安定与否。俗语说“官逼民反”,而官对民的逼迫与欺压也主要是经胥吏之手来实施的。两宋统治能够维系三百二十年,正好说明胥吏在维护社会安定、稳固统治方面曾起到积极作用。

宋初,太祖为加强对地方控制,下令将各地的赋税收入,除度用外,“凡缗帛之类,悉辇送京师。”(注:《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五、卷一○七。)后又在指定地点建立许多仓库以储存官物,负责管理这些仓库的主要就是胥吏。如:专知官负责官物的收支与出入;秤子、斗子分别以秤、斗支量官物;库子看守仓库;拣子检验官物质量。他们统称“仓吏”,又名“帑吏”(注:陈襄:《州县提纲》卷四《帑吏择人》。),以其专掌官府钱物故也。负责运送官物的是州府内的衙前,他们通过漕运、陆运等方式将官物送到指定仓库。衙前又称“纲吏”(注:《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五、卷一○七。),他们常年奔波在外,难有歇日。遇官物失陷还必须抵赔,负担非常重,至有家破人亡者。衙前还担当着迎送官员的任务,并管理本地的驿馆、酒务等。北宋前期,偏远地区的衙前还可以权摄州县职事。

地方官府胥吏,承担着国家两税及各项杂税的征收工作。北宋前期,由里正、户长掌课输。为了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任务,他们经常要走村串巷,上门催驱。出于征税的需要,他们还参与攒造租税簿和五等丁产簿的工作。王安石变法后,主要由甲头,以及保正、副等负责催征。每逢稻谷成熟之际,甲头先逐户通告一遍,待收割时,再手持斛斗前去催收。他们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征收任务,并将稻米送至设在各地的仓库中(注:《水心别集》卷一六《官吏诸军请给》。)。此外,各地还有许多拦头,他们一般隶属于商税院,在各交通要道设卡,专门检查过往商旅,搜检漏税。

地方胥吏中还有大批的治安吏,如弓手、耆长、壮丁、都(厢)虞候、所由等。他们遍布于州、县、乡村,专门负责捕捉盗贼、讥察烟火,维护社会治安。遇有盗贼,必须前去追限。若逾期不获,要受到责罚;若能在限期内捕获,即可受到嘉奖。淳熙间,广州增城县有黠盗刘花五,“聚党剽掠”。弓级陈某自告奋勇前往拘捕,将刘花五及其党羽十多人捉拿归案。县令上报中央,请求予以奖赏(注:岳珂:《桯史》卷五《部胥增损文书》。)。有的还可以加封官职。真宗朝,桑怿举进士不中,遂退而耕于龙城。时汝旁县盗贼活动猖獗,怿遂自愿为耆长,“往来里中察奸民”,维护当地治安。汝旁县遂无盗贼之忧,授郏城县尉(注:欧阳修:《文忠集》卷六五《桑怿传》。)。不仅如此,在各地的监狱中也有许多胥吏,如节级,当直司狱子、杖直狱子、牢子等,他们的职责是看管犯人,负责监狱的安全保卫工作,也参与对犯人的审讯。

二、胥吏在国家政治中的消极影响

宋代胥吏曾在国家政治中起到积极的作用,这是不争的事实。但是,我们翻阅大量典籍却很难找到这方面的记载,呈现眼前的大多是胥吏如何奸猾,如何侵扰百姓、欺辱士人、窃权乱政等。士大夫对胥吏可谓憎恨至极。陈藻的《憎吏行》诗曰:“人逢胥吏面,唾欲捣其胸。伤哉彼何罪,造化生蛇虫。”(注:陈藻:《东轩集》卷二。)甚至将宋朝亡国亦归咎于胥吏作恶太甚,所谓“汉之天下弊于戚畹,唐之天下弊于宦竖,我朝天下弊于吏奸。凡为朝廷失人心、促国脉者,皆出于吏贪。”(注:俞文豹:《吹剑录外集》。)

客观上讲,宋代胥吏确实存在贪赃枉法的问题,给专制统治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胥吏的危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营私舞弊,干扰法令实施

胥吏散布于中央至地方各级机构,职掌不同,赇赂的方式也有差异。如进奏院胥吏将国家机密书于小纸,泄漏于外以邀利,谓之“小报”(注:周麟之:《海陵集》卷三《论禁小报》。);三班院吏隐匿簿书,抑屈使臣,以“丐取财贿”(注:《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九八、卷三四、卷一五四。)。三司吏人利用审核天下帐籍之便以索贿(注:苏辙:《栾城集》卷四○《论户部乞收诸路帐状》。)。而管理官府钱物者则务在侵盗,有“盗用官钱三千余贯”者(注:蔡戡:《定斋集》卷二《臧否守臣奏状》。);有以赈灾为名,侵吞修城专款者(注:《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一一。);更有隐匿民户所纳学粮,私作“小草簿”以备盗用者。故陈淳曰:国家以胥吏管库藏,“则是官司以钱付盗手,而非盗者之盗用官钱也。”(注:陈淳:《北溪先生大全集》卷四六《上傅寺丞论学粮》。)

为害最大者毋过于中央的三省吏人。特别是吏部四选,负责官员的磨勘迁徙与黜罢,直接关系到官僚士大夫的事业与前程,因此铨吏的舞弊与不法问题一直是士大夫关注的焦点。释赞宁作《王得一行状》,其中讲到:堂吏苏允淑在奉命裁汰年高(七十以上)选人时,因与唐州团练判官掌宣有私怨,即将宣挟带入应裁汰之列,授唐州司马。而宣时年仅三十五岁(注:《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九八、卷三四、卷一五四。)。通判詹侯任职期满赴吏部注阙,因不愿贿赂铨吏,遂除知宣州南陵县。“夫倅而县,世之所未尝有。”(注:刘爚:《云庄集》卷一八《建昌太守詹侯墓表》。)铨吏正是利用自己对条法的熟悉,利用手中所掌握的员阙来胁迫官员,目的无非是索贿、或泄私愤,仁宗朝,为了防胥吏隐匿员阙“与选人为市”,曾下令将各地上报来的员阙全部张榜公布,此为“榜阙”之始(注:《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九八、卷三四、卷一五四。)。然铨吏却私下将地方申到阙额隐藏起来,是为“暗阙”(注:袁说友:《东塘集》卷八《论铨曹当革其弊》。),索贿如故。

2.窃权弄政,侵侮士类

为加强对胥吏的控制,宋代在承袭隋唐旧制的基础上,形成一套较为完备的管理体制,国家还加大对胥吏不法行为的惩治。神宗熙宁年间,王安石推行“仓法”,在增加吏禄的同时加强对赃吏的惩处力度。而管理和监督胥吏则属于官员的责职之一。

胥吏既受制于官,为了免遭责罚,他们必须处处小心谨慎,善于察言观色,窥探官员的内心,通过

与官员周旋来达到徇私的目的。每遇新官上任,他们总会进行一番试探,若是清廉勤政的好官,只得暂且收敛自己的行为,伺机而动;若是无心政事的庸官,则窃权揽政,大行其道;若是贪官,则与之狼狈为奸。因此说,官员的个体素质、道德修养及行为方式等都会影响到胥吏。如秘书郎、知滁州许巽为官廉洁,将官员赠与的钱物全部充公,共计一万四千余缗。胥吏畏服,不敢收人白金,言:“秘书知,措身何地?”(注:李俊甫:《莆阳比事》卷五《胥不受馈》。)杜衍判吏部流内铨,令吏将铨法条例全部拿来,仔细阅读,“具得本末曲直。”待升堂时令吏坐曹听行文书,“铨事悉自予夺”。自是吏不得为奸(注:《宋史》卷三一○《杜衍传》。)。然而综观两宋,真正能不被胥吏欺侮者非常少。即便是素有“青天”美誉的包拯亦不能幸免:

包拯知开封府,有犯杖脊徒罪者,吏受财,与之约曰:“今见尹,须使我责状,汝但号呼自辩,我当与汝分罪,各受杖决。”既而引责,囚如吏言,分辩不已。吏人大声呼之曰:“但受杖脊出去。”拯谓其招权,摔吏杖之,特宽囚罪,亦令徒杖。公知以此折吏势,不知乃为所卖也(注:沈括:《梦溪笔谈》卷二二。)。

清正廉明者尚见欺于胥吏,何况那些不能究心政事者。官不任事,权必归于吏。至有“老胥抱书升堂,取判者皆高下在口。”而官员端坐堂上却只是个摆饰,“仅占署而已”(注:《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七○、卷二一四。)。于是,胥吏揽权,有号为“立地官人”、“立地知县”者(注:《州县提纲》卷一《防吏弄权》;《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一一。)。

宋代官僚士大夫在对待胥吏的态度上,始终处于矛盾的境地:既鄙视又依赖。为控制胥吏而不受欺侮,他们大多寄希望于严刑峻法,但这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相反,官员驭吏过严,时常会招至他们的报复。胥吏或“空一县逃去”,造成公务的瘫痪(注:《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二、卷一六三。);或向上级官府告状,制造事端以迫其离去(注:周南:《山房集》卷五《黄平甫墓志铭》。);更有甚者,私下收集官员的资料,伺机报复(注:司马光:《涑水记闻》卷十。)。而宋代官员在与猾吏的较量中往往处于劣势,究其根源还是在于官员对胥吏的依赖。国家将政事委于官,官又付于吏,由吏来具体执行。从某种程度上说,治状的好坏取决于胥吏的努力,而政绩又与官员的仕途前程紧密相联,正因为如此,官员大多不敢制吏,甚至于“故纵胥吏”(注:朱熹:《朱文公文集》卷三四《答吕伯恭书》。),以求相安无事。蔡居厚上书曰:“比来从事于朝者,皆姑息胥吏。吏强官弱,浸以成风。”(注:《宋史》卷三六五《蔡居厚传》。)

3.敲剥百姓,危害社会稳定

胥吏佐官治民,直接与百姓打交道,他们一旦枉法徇私,受害最重的当属那些平民。吴儆曰:“黠吏之为奸,常起于上无所畏,而下无所忌。”(注:吴儆:《竹洲集》卷三《刍言三篇·黠吏》。)其实,对于官僚士大夫,胥吏无论如何欺骗、侵侮,仍心存畏惧,处处小心谨慎;而对于平民百姓,他们则可以毫无顾忌,极尽敲窄、盘剥之能事。

胥吏大多以执行公务为名,行聚敛之实。危害大者如狱吏、税吏、仓吏等。狱吏掌狱讼及牢狱之事,面对的是不明律法、甚至目不识丁的平民,他们或作伪状,“示读不实”(注:《州县提纲》卷一《面审所供》);或积压狱讼,拖而不决(注:参见《宋史》卷二九八《司马池附司马旦传》。)。甚至将无罪之人拘于狱中,谓之“寄禁”(注:《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二、卷一六三。)。百姓一旦被拘禁,无异于羊入虎口。税吏负责征收两税及各项杂税。他们往往成群结队下乡追催,骚扰民户。民户若纳赂于吏,“遂不复责之全纳”(注:《北溪先生大全集》卷四六《上傅寺丞论学粮》。),否则就要遭到责难。更有甚者,缚人于桑上,灌以粪,而“得千钱”(注:《夷坚志》乙志卷七《宁都吏仆》。)。此外,各地还有大批拦头于交通要津设卡,名为搜检漏税,实为索贿。他们或将“舟船实无之物,立为名件”,迫其纳税,称“嘘喝”;或扣押货物,低价折税,谓之“所纳”(注:《宋会要》食货一八之九。)。仓吏主要是利用斗、秤来盗取官物。遇有官物运至,大斗、大秤收进;遇支取官物时,则小斗、小秤给出。官物就在这一进一出中流入仓吏之手。熙宁间,仓吏盗取军食“十常二、三”,直接导致“仓法”的出台(注:《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七○、卷二一四。),然重法重禄亦未能解决仓吏受赇为奸的问题。一些地方的仓吏还自创新斛,“厚薄不等。其口或敞或撮,其制或高或低,分寸差殊,升斗赢缩。”(注:《景定建康志》卷四○《田赋志·镂榜式》。)

此外,一些胥吏不仅利用执行公务之便聚敛钱财,还大肆侵占民田,有所谓“县胥食邑户”者(注:《东坡全集》卷六一《论积欠六事并乞检会应诏四事一处行下状》。)。造成国家财税的大量流失。

4.勾结权贵,加重统治的黑暗与腐败

胥吏是一个非常独特的群体,他们虽在官府当差,却仍是“庶人”,处处要受到官的监督与制约,且俸禄微薄甚至无禄;而作为“庶人”,他们原本家境并不甚富裕,难免会受到地方豪强的欺压。因此,胥吏特别是地方官府内的奸猾之吏,往往是上献媚于官员以求得庇护、下勾结地方势力以获取更大的利益。

胥吏与豪民勾结,不仅能够“夺民田逾百顷”(注:王象之:《舆地纪胜》卷一七七《万州·董之邵》。),而且千方百计偷逃赋税,“有税未即具上,或不尽具,至有每年不曾输官者。”为了弥补亏空,他们又新造税产簿,将偷逃之税转嫁到民户身上(注:《昼帘绪论·催科篇八》。)。徽州都吏潘道宗既“违法强买同分人见争田产”,又公然占吞被讼人的田地,还“为势家望青斫木,患苦乡里”。事发,被杖脊十五,配徽州牢城(注:参见《后村先生大全集》卷一九三。)。胥吏还与地方上专门代纳赋税的揽户相勾结,甚至“自为揽户”,或以“子婿、亲戚为之。这不仅使民户在纳税时又要多遭受一层盘剥,而且使国家财产蒙受巨大损失。如揽户纳粮,胥吏或暗用小斛,或用泥、板置于斛底,欺瞒官员,偷逃税粮(注:《景定建康志》卷四○《田赋志·镂榜式》。)。遇朝廷减免赋税,受惠的大多是胥吏与揽户,百姓愁叹之声如故(注:《宋史》卷一七四《食货上二·赋税》。)。

胥吏在官府任事,必须获得官员的庇护。而官员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也往往纵容、包庇胥吏,对其不法行为视而不见。如江南提刑司小吏王晋,受长官庇护得以横行一方,人皆呼为“小提刑”(注:《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一一。)。对于一些官员来说,在人事复杂、风险莫测的官场中,能倚重一、二小吏来维护自己的利益,亦是有好处的。因为小吏地位虽卑,却比官员更了解国家的法令以及官场的险恶,他们的触角可以伸至官府的各个部门,消息灵通。于是,某些官员将身边吏人“委为心腹”(注:《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四六/四。)。如杨存中曾经因为得到胥吏的帮助而免遭御史弹劾(注:参见罗大经:《鹤林玉露》丙编卷五《杨存中逐吏》。)。韩侂胄重用吏人苏师旦来窃权专政,以至于“政出于韩,而师旦之门如市。”(注:叶绍翁:《四朝见闻录》卷五《侂胄、师旦、周均等本末》。)

宋代官员贪污腐化的现象也十分严重,至有将官位名码标价,公然索贿者(注:参见《后村先生大全集》卷五一。)。贪官与污吏经常勾结在一起“相与为市”。一方面,胥吏通过向上级官员和吏人行贿,获得他们的庇护与默许,以便于贪赃索贿;另一方面,一些低级官员通过向上级机构内的吏人行贿,以谋求晋升、占射美差。开封府胥吏冯士元犯赃被捉,“事连前后尹佐,自二府至台省者十余人。”(注:苏颂:《苏魏公文集》卷六三《孙公(抃)行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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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观两宋,随着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不断强化以及各项行政法规的日益完密,加之官员管理制度中存在的某些不足,客观上削弱了各级官员在处理政务中的自主性。而司职于官府内的胥吏的作用则得到一定的提升,所谓“吏强官弱”、“公人世界”正说明了胥吏在国家管理中的重要性。另一方面,由于受自身素质不高和社会地位低下等因素的影响,胥吏违法乱纪的现象也十分普遍。但是,官僚士大夫站在统治阶级的立场,对胥吏的不法行为大加指责,片面夸大胥吏的消极影响,而忽视他们在国家政治中的积极作用。这是不公允的。从两宋政权得以存在三百余年的事实来看,胥吏的积极作用应大于他的消极影响。

(本章完)